现场踏勘确认书(样本)

现场踏勘确认书

致:XXXXXXXXX

我司已按招标文件、图纸及工料规范要求踏勘了贵公司位于XXXXXXXXXXXXXX

的工程现场,取得了所有与本供货合同有关的资料,并充分了解了工地的位置、邻近建(构)筑物、临时设施、临时水电、临时道路、官网布置、场地布置、起卸吊运限制、垂直运输、物料搬(转)运、现场在建施工单位等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其它情况,由此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我司均在投标报价中予以综合考虑。

并郑重承诺若我司中标后,将不会以不了解现场为由,提出投标报价以外的任何费

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工地现状接收场地,并对接收后的场地任何缺陷修改(诸如纠偏等)至符合工料规范及图纸要求等所需工作之一切费用。

投标单位(签署及盖章)

日期

重庆中讯广场项目

塔楼外立面照明分包工程

D:\3000.3.9 FT/1

 

第二篇:学平险确认书样本

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学生、幼儿保险投保确认书

险种: 保险金额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8000元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000元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20000元

保险费合计:30元 保险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尊敬的客户: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和厚爱。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43号文件的规定: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在未成年时身故,我公司将:1、累计死亡保额不超过5万元的,按保险责任给付;2、累计死亡保额超过5万元的,给付以5万元为限(包括所有19xx年3月22日以后生效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保险合同),本公司将在给付5万元身故保险金后,将剩余保险金额对应的保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

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学生、幼儿保险投保确认书(存根)

险种: 保险金额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8000元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000元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20000元

保险费合计:30元 保险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未成年人投保特别约定: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43号文件的规定: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在未成年时身故,我公司将:1、累计死亡保额不超过5万元的,按保险责任给付;2、累计死亡保额超过5万元的,给付以5万元为限(包括所有19xx年3月22日以后生效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保险合同),本公司将在给付5万元身故保险金后,将剩余保险金额对应的保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本人对上述内容已了解,完全同意此特约。

被保险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投保人签名: 被保险人法定监护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汇交学校: 经办人: 签单日期: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

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 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 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 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 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 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 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七、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 元以上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人民币1,00 元以上至1,000 元部分 50%

人民币1,000 元以上至5,000 元部分 60%

人民币5,000 元以上至10,000 元部分 70%

人民币10,000 元以上至30,000 元部分 80%

人民币30,000 元以上部分 90%

八、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十二、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十三、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四、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十五、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六、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注意事项:

以上未尽事宜以《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2006修订)》、《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6修订)》、《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06修订)》为准,投保人在投保前应明确理解条款和投保须知。投保人可登陆 网站查询保单条款,如有疑问,请致电95519。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