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明环罚备字[2010]第 1 号

关于明光市环保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报告

明光市人民政府:

明光市盛源甜菊有限公司未经我局批准,建设的年产60吨甜菊糖加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项目。经我局调查终结,于20xx年8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环罚字[2010]第1号),现特将此处罚决定书报送,请予备案。

明光市环保局

20xx年8月29日

附:

1. 明环罚字[2010]第1号决定书;

2、 结案报告。

明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环罚字[2010]第1号

明光市盛源甜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祥 组织机构代码:74893459-1

地址:明光市管店镇共建西路90-1号

明光市盛源甜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进行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未经我局批准,建设的年产60吨甜菊糖加工项目在20xx年已投入生产。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xx年8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至今未向我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xx年8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字[2010] 第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听字〔2010〕第4号)、询问调查笔录、照片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捌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批准和环保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明光市农业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滁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

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光市环保局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明光市盛源甜菊有限公司

未经批准建设的年产60吨甜菊糖加工项目案结案报告

被处罚人:明光市盛源甜菊有限公司

20xx年8月4日我局对明光市盛源甜菊有限公司未经我局批准建设的年产60吨甜菊糖加工项目一案进行立案调查,我局监察大队指派吴晓飞、肖平光两名执法人员负责本案的立案调查工作。

经查明光市盛源甜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你公司未经我局批准,建设的年产60吨甜菊糖加工项目在20xx年已投入生产。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建设的年产60吨甜菊糖加工项目应事先经过我局批准,方可实施。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该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我局遂于20xx年8月27日作出明环罚字[2010]第2号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光市环保局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明环罚备字[2010]第 2 号

关于明光市环保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报告

明光市人民政府:

安徽三超药业有限公司未经我局批准,建设的年产100吨甜菊糖加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项目。经我局调查终结,于20xx年8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环罚字[2010]第2号),现特将此处罚决定书报送,请予备案。

明光市环保局

20xx年8月29日

附:

1、明环罚字[2010]第1号决定书;

2、结案报告。

明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环罚字[2010]第2号

安徽三超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逸国 组织机构代码:72853860-4

地址:明光市管店镇经济开发区288号

安徽三超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进行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未经我局批准,建设的年产100吨甜菊糖加工项目在20xx年7月已投入生产。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xx年8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至今未向我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xx年8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字[2010] 第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听字〔2010〕第3号)、询问调查笔录、照片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捌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批准和环保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明光市农业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滁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

罚款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光市环保局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安徽三超药业有限公司

未经批准建设的年产100吨甜菊糖加工项目案结案报告

被处罚人:安徽三超药业有限公司

20xx年8月4日我局对安徽三超药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建设的年产100吨甜菊糖加工项目一案进行立案调查,我局监察大队指派吴晓飞、肖平光两名执法人员负责本案的立案调查工作。

经查安徽三超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你公司未经我局批准,建设的年产100吨甜菊糖加工项目在20xx年7月已投入生产。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建设的年产100吨甜菊糖加工项目应事先经过我局批准,方可实施。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该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我局遂于20xx年8月27日作出明环罚字[2010]第1号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光市环保局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环罚备字[2010]第3号

关于明光市环保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报告

明光市人民政府:

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未经我局批准,在原厂内擅自改建炉窑,属于擅自改、扩建项目。经我局调查终结,于20xx年9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环罚字[2010]第3号),现特将此处罚决定书报送,请予备案。

明光市环保局

20xx年9月30日

附:

1、明环罚字[2010]第1号决定书;

2、结案报告。

明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环罚字[2010]第3号

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云福 组织机构代码:78306341-0

地址: 明光市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239400

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未经我局批准,在原厂内擅自改建炉窑并在20xx年8月投入试运行。我局于20xx年8月19日对你公司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在20xx年9月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你公司至今未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我局20xx年9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字[2010] 第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听字〔2010〕第7号)、20xx年9月15日《送达回执》、《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法律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炉窑停止生产。

2、罚款捌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炉窑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停止炉窑的生产,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批准和环保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明光市农业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光市环保局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明光市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

未经批准在原厂内擅自改建炉窑案结案报告

被处罚人: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

20xx年8月5日我局对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未经我局批准,在原厂内擅自改建炉窑一案进行立案调查,我局监察大队指派吴晓飞、肖平光两名执法人员负责本案的立案调查工作。

经查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你公司未经我局批准,在原厂内擅自改建炉窑并在20xx年8月投入试运行。我局于20xx年8月19日对你公司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在20xx年9月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你公司至今未完成整改。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原厂内改建炉窑应事先经过我局批准,方可实施。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该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我局遂于20xx年9月29日作出明环罚字[2010]第3号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炉窑停止生产”。 并处以罚款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光市环保局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第二篇: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案卷装订顺序

一、简易程序处罚档案

1、卷内文件目录;

2、《当场处罚决定书》;

3、证据材料;

4、执行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的消防行政处罚档案,可以按照执法年度,按编号顺序装订综合卷归档,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二、一般程序处罚档案

1、卷内文书目录

2、决定文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案件审核、审批材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报请政府审批表》、政府批复材料等。

3、结案报告;

4、《受案登记表》、其他发现案件的记录;

5、受案前有关消防监督文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等;

6、传唤材料:《传唤证》、传唤审批材料等;

7、证据材料: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测结论,

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伤亡人员证明,书证,物证照片等;

8、集体讨论材料:集体讨论会议记录、记要等;

9、告知文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记录等;

10、听证文书:《举行听证通知书》、《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及审批材料,《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

11、送达文书:《送达回执》、邮寄送达收据和回执、公告送达文本等;

12、执行文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和通知书,拘留通知家属记录和执行回执、罚款收据、申请强制执行书、人民法院裁定等;

13、其他有关材料:《移送案件通知书》、《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审批材料,申请回避和回避决定材料等。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的消防监督执法电子档案,应当进行物理归档,并建立完整齐全的纸质档案,将保存载体与纸质档案一并移交档案室管理。

办案人员在消防监督执法活动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档案室。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消防行政处罚档案保管期为15年。

法律文书填写范本使用说明

1、凡范本中的“(ⅩⅩ县公安消防大队印章)”及类似字样在实际应用中均不显示,仅为提示作用;

2、凡范本中的“(签名或盖章)”、“(签名)”或“(按手印)”等字样在实际应用中均不显示,仅为提示作用;

3、填写时只需改动带下划线的内容,其它内容无需改动;

4、凡范本中“ⅩⅩ”部分均要求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5、各单位在使用范本时,只需对相应的内容进行改动录入,对范本的文本格式及排版格式不需要改动。

卷 内 文 书 目 录

行政处罚文书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交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行政处罚文书

受 案 登 记 表

(ⅩⅩ县公安消防大队印章) 编号:2009-001

行政处罚文书

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受 案 登 记 表

(ⅩⅩ县公安消防大队印章) 编号:2009-02

行政处罚文书

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表

行政处罚文书

ⅩⅩ县公安消防大队

移送案件通知书(存根)

Ⅹ公(消)行移字[2009]第009号

案 由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 受案文号 2009-002 违法单位(嫌疑人) 星光歌舞厅 性别 / 出生日期 /

工作单位 / 地(住)址 ⅩⅩ司法路23号三通大厦二楼 送往单位 ⅩⅩ公安消防大队 承 办 人 ⅩⅩⅩ、ⅩⅩⅩ 批 准 人 ⅩⅩⅩ 填 发 人 ⅩⅩⅩ 填发日期 20xx年7月23日

存根

ⅩⅩ县公安消防大队

移 送 案 件 通 知 书

Ⅹ公(消)行移字[2009]第009号 ⅩⅩ区公安消防大队:

我单位于20xx年7月12日受理了群众举报星光歌舞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一案,经审查,该案不属于我单位管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移送到你单位处理。

附:案卷材料共十页

其他文书和证据:无

(ⅩⅩ县公安消防大队印章)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交被移送单位

ⅩⅩ区公安消防大队

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

ⅩⅩ县公安消防大队:

你单位于20xx年7月13日以Ⅹ公(消)行移字(2009)第009号文移送到我大队的星光歌舞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案已收到。

收到案卷材料共十页

其他文书和证据:无

(ⅩⅩ区公安消防大队印章)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交移送单位留存

ⅩⅩ县公安消防大队

传 唤 证

Ⅹ公(消)行传字[2009]第008号

被传唤人 周华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xx年10月19日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居民身份证 32xxxxxxxxxxxx 现 住 址: ⅩⅩ市ⅩⅩ县司法路25号3号楼一单元302室 工作单位: 凯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传唤理由: 涉嫌过失引起火灾 指定到达时间: 20xx年9月19日9时30分前

指定到达地点:ⅩⅩ县公安消防大队(ⅩⅩ县ⅩⅩ街36号消防大队) 承 办 人:ⅩⅩⅩ、ⅩⅩⅩ 批 准 人:ⅩⅩⅩ 填 发 人:ⅩⅩⅩ 填发日期:20xx年9月18日

存根

ⅩⅩ县公安消防大队

传 唤 证

Ⅹ公(消)行传字[2009]第008号

ⅩⅩⅩ: 因你涉嫌过失引起火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限你于20xx年9月19日9时30分前到ⅩⅩ县公安消防大队(ⅩⅩ县民主街36号消防大队)接受询问。

(ⅩⅩ县公安消防大队印章)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

被传唤人到达时间:20xx年9月19日9时30分

询问查证结束时间:20xx年9月19日10时30分

被传唤人(签名):ⅩⅩⅩ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传唤人,一份附卷。

ⅩⅩ市公安消防支队

检 查 证

Ⅹ公(消)检字[2009]第005号

案 由 过失引起火灾 检查对象 华龙商务有限公司 检查原因 搜集违法行为证据 检 查 人 ⅩⅩⅩ、ⅩⅩⅩ 签 发 人 ⅩⅩⅩ 签发日期 20xx年9月9日

存根

ⅩⅩ市公安消防支队

检 查 证

延公(消)检字[2009]第005号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派我支队ⅩⅩⅩⅩⅩⅩ,对华龙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ⅩⅩ市公安消防支队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被检查人(单位)确认(签名):ⅩⅩⅩ

20xx年9月9日

检查完毕后附卷

ⅩⅩ市消防支队

勘 验 / 检 查 笔 录

时间20xx年9月9日9时10分至20xx年9月9日9时50分 勘验地点/检查对象 华龙商务有限公司 检查证或者工作证件号码Ⅹ公(消)检字[2009]第5号 勘验/检查人员:ⅩⅩⅩ:市公安消防支队参谋;ⅩⅩⅩ:市公安消防支队参谋

过程及结果:20xx年9月9日上午,我支队消防监督人员在华龙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何进、张光文的见证下,对华龙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该公司二楼储藏室南侧靠窗货架上存放一个5㎏铁质溶剂油桶,桶内存有约半桶溶剂油。我支队消防监督员现场拍照3张,并依法扣押了溶剂油桶(见《扣押物品清单》)。

勘验/检查人(签名):ⅩⅩⅩ、ⅩⅩⅩ 记 录 人(签名):ⅩⅩⅩ 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ⅩⅩⅩ、ⅩⅩⅩ

ⅩⅩ市公安消防支队

抽 样 取 证 证 据 清 单

(ⅩⅩ市公安消防支队印章)

行政处罚文书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抽样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

行政处罚文书

ⅩⅩ县公安消防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告知单位ⅩⅩ县公安消防大队 告知人ⅩⅩⅩ、ⅩⅩⅩ 被告知人 /

被告知单位名称 ⅩⅩ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ⅩⅩⅩ 告知内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单位建设的位于ⅩⅩ路ⅩⅩ的ⅩⅩ工程属于国务

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于20xx年8月25日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ⅩⅩⅩ、ⅩⅩⅩ的询问笔录各1份和现场照片10张为证。我大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壹拾万元整。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3日内向 ⅩⅩ县公安消防大队 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问:对以上告知内容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对以上告知事项,你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

答:我单位不提出听证。

被告知人(签名,按指印):ⅩⅩⅩ

年 月 日

ⅩⅩ市公安消防支队

不 予 受 理 听 证 通 知 书

Ⅹ公(消)听不受字[2009]第06号

万佳房地产开发公司:

你单位因秦峰大厦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一案,提出举行听证要求,本机关经审查认为:听证申请已超过申请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申请人(签名):刘凯文

20xx年8月23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附卷。

ⅩⅩ市公安消防支队

举 行 听 证 通 知 书

延公(消)听字[2009]第009号 万佳房地产开发公司:

本机关定于20xx年8月26日15时30分在ⅩⅩ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法制科听证室(ⅩⅩ市科技七路10号)就秦峰大厦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一案举行听证会,请按时出席。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的,终止听证。

特此通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申请人(签名):刘凯文

20xx年8月18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通知人,一份附卷。

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

行政处罚文书

ⅩⅩ市公安消防支队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Ⅹ公(消)行决字[2009]第010号

案 由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被处罚人 万佳房地产开发公司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 现 住 址: ⅩⅩ路125号 工作单位: /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 办案单位: ⅩⅩ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

承 办 人:ⅩⅩⅩ、ⅩⅩⅩ 批 准 人:ⅩⅩⅩ 填 发 人:ⅩⅩⅩ 填发日期:20xx年9月2日

存根

ⅩⅩ市公安消防支队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公(消)行决字[2009]第010号

被处罚人名称:万佳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址:ⅩⅩ市ⅩⅩ路125号,法定代表人:刘凯文,男,19xx年5月1日出生,住址:ⅩⅩ市ⅩⅩ路2号

现查明你单位建设的位于ⅩⅩ市ⅩⅩ路125号的秦峰大厦工程属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于20xx年8月25日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09)第0123号),对林文、李建新的询问笔录各1份和现场照片10张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你单位秦峰大厦工程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处罚。 履行方式: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ⅩⅩ区分行(地址:ⅩⅩ市ⅩⅩ路262号)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停止使用秦峰大厦工程,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的,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ⅩⅩ市人民政府或ⅩⅩ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Ⅹ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 // 份。

(ⅩⅩ市公安消防支队印章)

二00九年九月三日

被处罚人(签名):刘凯文

20xx年9月3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被侵害人一份

ⅩⅩ市公安消防支队

送 达 回 执

行政处罚文书

ⅩⅩ市公安消防支队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延公(消)行终字[2009]第009号

案 由 过失引起火灾 被处罚人 ⅩⅩⅩ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xx年4月1日 现住址: ⅩⅩ县文化路25号 违法单位名称: / 地址: / 终止案件调查原因: 违法嫌疑人ⅩⅩⅩ死亡

承办人:ⅩⅩⅩ、ⅩⅩⅩ 批准人:ⅩⅩⅩ 填发人:ⅩⅩⅩ 填发日期:20xx年9月12日

存根

ⅩⅩ市公安消防支队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延公(消)行终字[2009]第009号

因违法嫌疑人ⅩⅩⅩ死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终止我单位办理的ⅩⅩⅩ过失引起火灾一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二00九年九月十二日

原案件被侵害人(签名):中百商厦 法定代表人:ⅩⅩⅩ

20xx年9月13日

原案件嫌疑人(签名):

一式三份,原案件被侵害人和原案件违法嫌疑人各一份,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