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协议书

靖西县铝土矿采矿临时用地征地协议书

甲方:靖西县新甲乡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靖西县新甲乡庞凌村排郎屯农户 (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靖西铝工业生产的顺利进行。甲方需要征用靖西县新甲乡庞凌村排郎屯集体土地作信发铝工业9号采矿区扩征项目临时用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靖西县铝土矿采矿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靖政发[2008]14)号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 临时用地所在范围:

新甲乡庞凌村排郎屯的集体土地(详见临时用地红线图);

二、 采矿临时用地期限

采矿临时用地期限预期3年,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算。

工程复垦期限1年,从临时用地期满后的第一天算,还地时间为工程复垦验收后的第一天。

三、 采矿临时用地的面积及土地补偿

甲方按照百色市制定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外业调查结果确定

的地类和面积给予补偿。补偿内容:采矿临时用地和恢复期的土地补偿费及地力恢复费(工程复垦由用地业主负责)。

面积及补偿标准如下:

1、水田:一次性补偿12810元/亩,甲方征用乙方 亩,

共补偿 元;

2、旱地:一次性补偿10092元/亩,甲方征用乙方 亩,共补偿 元;

3、未成林地:一次性补偿5887元/亩,甲方征用乙方 亩,共补偿 元;

4、牧草地:一次性补偿3434元/亩,甲方征用乙方 亩,共补偿 元;

5、其他土地的补偿按铝工业基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甲方征用乙方 亩,共补偿 元。

6、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共计 元。

1

以上征用土地面积共 亩,

补偿总金额为: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四、 协议书签订后,乙方在十天内自行清理地面青苗或附着物,

所需要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并保证甲方在使用上述地块的过程中不受任何阻挠或干涉。

五、 复垦还地

1、甲方采矿后按《土地算垦规定》进行工程算垦,工程复垦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2、工程复垦验收合格后,复垦耕地面积不足原临时用地耕地面积部分,由甲方按用地前同类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足。

3、工程复垦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签订《靖西铝土矿采矿临时用地还地协议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分配经营承包土地,并由乙方按照土地复垦技术和质量要求进行地力恢复。

六、 县人民政府发出临时用地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

临时用地范围内开荒、种植农作物、林木和果树、修建建筑物,否则一律不予补偿。

七、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存档一份。

八、 该协议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靖西县新甲乡人民政府(盖章) 授权代表:

经办人:

乙方:靖西县新甲乡庞凌村排郎屯 组

户主签字: 身份证号码:

签约地点:

二○一一年 月 日

2

 

第二篇:最新征地协议

征 地 协 议

立协议双方:

××乡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村 组 (以下简称乙方) ××县××工业园区建设已进入实质性阶段。为确保相关企业顺利进驻,现需征用土地。甲方受县土地收储中心的委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就征地中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地四界及面积

乙方同意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其四界为:(见附图)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总面积为 平方米(折合 亩)的土地。 二、征地标准地类及补偿

1、甲方征用乙方的农用地 亩按 元/亩的标准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按 元/亩标准补偿。两项合计人民币 元;

2、甲方征用乙方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亩按 元/亩的标准

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偿费),计人民币 元;

3、经济作物的补偿费 元; 4、其他 元;

上述补偿费用合计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三、付款方式

1、上述第二项中土地补偿、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经济作物补偿费等自协议签字后30日内全部付清给乙方。

2、地面建筑物、构筑物、迁坟等补偿在通知搬迁时付50%,搬迁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

四、其它事项

1、已签协议拟征用的土地,根据项目工程建设需要使用; 2、在工程建设期间,甲方应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保证安全,不得妨碍乙方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3、该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共同遵守。

甲方(盖章): 代表(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盖章):

二0一五年 月 日

征 地 补 偿 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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