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复习计划

第一步:备考计划表(12月之前)

  1、制定一个详细复习计划表,以天为单位,保证每天学习不少于2小时,每周6天;

  2、调整心态,克服心浮气躁的毛病。世界上从来没有救世主,“买答案”要被骗,“保过”要被忽悠;

  3、最佳复习时段11月至次年8月,至少5月1日前进入全面正规的复习状态;

  4、选择并确定辅导书或培训课程。

  第二步:开卷评估(12月之前)

  启动复习前先进行模拟试测试。记住,执业600道题必须在两天内完成。不能停顿,更不能1天完成。助理300道题则必须在1天内完成。切记:这一步绝不可省略!

  点击进入新东方在线测评系统:临床执业 临床助理 中医执业 中医助理 中西医执业 中西医助理

  第三步:分段听课做题(7月之前)

  1、6月之前:每天至少坚持2小时看课件,将360个课件平均分配每一天,边听课边做笔记,听完某个系统后做相应系统的习题;

  2、6月份:复习技能技巧课程(15-30天)

  3、7月-9月:复习笔试冲刺课程,强化记题

  4、建议学员在家里听课,在单位做习题,练习前一天学习的课程相对应的习题(历年考点解析+5000题/3000)题,针对错题查阅讲义书或重学错误的知识点;

  第四步:突破重点+盲点+考点+难点(8月10日之前)

  总结归纳,每个系统的难点,考点,重点,盲点,汇总每本习题自己做错的题目,把错题相应的知识点弄明白,达到触类旁通和举一反三的功效,集中时间突破难且必过知识点内容,可反复听课件和查阅综合笔试讲义或者咨询相应课程的老师。

  第五步:冲刺特训+查漏补缺(8月20日左右)

  观看冲刺课件或参加培训特训营,同时汇总自己的错题本的题目,关注错题、避免错题再错是提高得分的关键步骤。重点复习消化的就是错题,错题消化2遍(重听课件或查阅辅导书,弄懂错题关联的知识点、考点和答题技巧,短期快速提分法宝:弄懂错题考点)

  第六步:考前实战测试(95±5)

  1、学员必做:必须在9月4日把所学知识总结梳理记忆,依据分值比例表查缺补遗,安排复习自己的盲区和重做错题(错题必做2遍,要翻书或听课件弄懂错题的知识点);

  2、实战测试:考前评估卷3套,时间:150min,答题速度≤45S/T,30分涂卡;统计得分率,细看错题的答案及解析;

  第七步:考前一天必做

  1、身心调养:考试前天全天备考+休养,尤其是大脑(禁止看电影,看书,做题、喝酒,打麻将等)

  2、调节生物钟:考试当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具体考试时间未定,预计是9月12日和13日,以官方通知为准)

  3、核查物料:身份证+准考证+签字笔+2B铅笔+美工刀+手表+透明袋+饮料等

  4、熟悉考场交通路线:考前一天现场勘查考场情况,市区情况,考虑堵车!强烈建议在考场附近酒店住宿,方便考试和中午休息!(考试当天建议不要尝试新的饮食结构,避免拉肚子,戒酒戒烟戒色)

  第八步:听课笔记要求

  1、笔记本:错题本(登记老师讲授内容及知识点);

  2、双笔并用:黑色中性笔(做题)+红色中性笔(标记错题)

  3、边听课边做笔记,建议使用简化符号或关键词,快速做笔记;

  4、不要纠结在某一题的答案,实时跟进老师的授课思路;

  5、错题的题直接用红色的中性笔在答案上划“斜杠”并讲标准答案写在旁边,同时在试卷的题干前写上错题的标准答案。

 

第二篇:20xx执业医师考试复习计划(考前必备)

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卫生法规

20xx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较20xx年少了《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和《卫生法规》。但这些内容的重要部分总体归入到《2011口腔执业医师考试指南》中的预防医学部分。以下我挑拣这三部分内容中较为重要的做一个附录,或有用

附录:

《医学心理学》

一、心身疾病

挫折:是由于各种障碍造成机体行为而不能达到目的或趋向目标的进程受阻而延搁时产生的紧张状态或情绪反应。

心身疾病:是心理社会因素在发病、发展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躯体器质性疾病。

口腔科心身疾病:复发性慢性口腔溃疡、颞下颌关节紊乱综合症、特发性舌痛症;

耳鼻喉心身疾病:梅尼埃病、咽喉部异物感、耳鸣、晕车、口吃

一般认为心理上的丧失感,对健康危害最大。

冠状动脉硬化、高血压性心脏病、心绞痛、心律失常、糖尿病等于人格特征有关。

生活在简单、安定的原始社会中的人们血压偏低,且不随年龄的增加而明显增高。

二、心理治疗中行为治疗的具体方法介绍

(1)系统脱敏法:又名对抗条件疗法、交互抑制法等

具体程序:

1、 制定焦虑等级值:更具引起症状的体验与生理多导记录仪或生物反馈治疗仪的监测数据

综合判断,将引起症状的相应情绪由弱到强排序。如恐蛇症患者恐惧情绪是0~4级,相应的情绪是安静、看到“蛇”字、听到谈论蛇、见到真蛇、触及真蛇。

2、

3、 放松训练:学会使自身保持轻松。 脱敏治疗:先在门诊脱敏,再到现实中去脱敏。

根据两种相反的情绪或行为不能同时并存,且可相互抵消的交互抑制论点,学习用放松的身心状态去克服恐惧、焦虑。关键是由轻到重、有顺序(系统)的进行。

(2)冲击疗法:又名满灌法。它与脱敏法虽都是将患者置于(暴露于)他所惧怕的情境中,但前者

是采取缓和的、逐步消除恐惧的方法,而本法是治疗开始即将患者处于他最怕的情

境中,如果并没有真正可怕的事情发生,那么紧张、焦虑不安便会明显减轻。

(3)厌恶疗法:是将令患者厌恶的刺激与对患者有吸引力的不良刺激相结合形成条件反射,以消退

不良刺激对患者的吸引力,使症状消退。

常用的厌恶刺激有电击法、橡皮筋法、氨水法、阿扑吗啡法、厌恶想象法等。

二、心理治疗的原则

(一)、治疗关系的建立原则

1、单向性:治疗关系一旦建立,一切为了患者利益,不同于友谊的双向互利关系。

2、系统性:心理治疗有着明确的目的和对象。治疗者要采取一系列有计划、明确、针对性强的

措施帮助患者解决问题。

3、正式性:治疗者的目的和职责就是给患者提供帮助。它是正式建立的关系,一切活动均不能 1

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卫生法规

超出这种关系约定的目标和范围。

4、时限性:治疗关系要以目标达到为中介,以后如果再有问题,还可以重新建立治疗关系。

(二)、心理治疗的原则:

1、信任原则;2、保密原则;3、计划原则;4、针对性原则;

5、综合原则:人类疾病是各种生物、心理与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因而在决定对某一疾病

采用某一治疗方法的同时,要综合考虑利用其他各种可利用的方法和手段。

6、灵活原则:在心理治疗过程中,医生应密切注意患者的心身变化过程,不放过任何一点心的

线索,随时准备新的需要变更的治疗程序。

7、中立原则:在心理治疗过程中,治疗师不能替患者作任何选择,而应保持某种程度的“中立”。

8、回避原则:不宜在熟人间进行心理治疗,亲人与熟人均应在治疗中回避。

三、医患关系

1、 患者的依从性:又称遵医行为,是指患者的执行医嘱率。

2、 医患关系模式:

(1) 主动-被动型

这种模式是反映患者置于被动位置,而医生处于主导地位的一种模式,常用于手术、麻醉、抗感染治疗等技术。对休克、昏迷、某些精神疾病、智力严重低下等疾病,这种模式是适合的。

(2) 指导-合作型

这是一种一方指导,另一方配合的有限合作模式。按照这个模式,在临床实践活动中,医生的作用占优势,医生告诉患者做什么,同时又有限度地调动患者的主动性。

(3) 共同参与型

这是一种以平等关系为基础的医患关系模式,双方有近似的同等权利,从事于双方都满意的活动,在临床实践中强调医生和患者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医生帮助患者自助,是一种同志或朋友式的相互依存,相互需要和相互作用的民主的关系,都具有治好疾病的共同愿望和要求。在大多数慢性疾患中可以见到这种关系。

四、患者的心理问题

患者角色:又称患者身份,是一个人被疾病的痛苦所折磨,并有治疗和康复的需要和行为,通过

患病和康复的过程,与家庭、社会、医务人员之间产生互动。

患者角色适应不良的5种类型:

1、 角色行为缺如:即患者未能进入角色。虽然医生诊断为有病,但患者本人否认 自己有病,根本没有或不愿意识到自己是患者。

2、 角色冲突:同一个体常常承担着多种社会角色。当患病并需要从其他角色转化为患者角色时,患者一时难以实现角色适应。

3、 角色行为减退:已进入角色的患者,由于更强烈的情感需要,不顾病情而从事力所不及的活动,表现出对病、伤的考虑不充分或不够重视,而影响到疾病的治疗。

4、 角色行为强化:由于依赖性加强和自信心减弱,患者对自己的能力表示怀疑,对承担原来的社会角色恐慌不安,安心于已适应的患者角色现状。或者自觉病情严重程度超出了实际情况,小病大养。

5、 角色行为异常:患者受病痛折磨感到悲观、失望等不良心境的影响导致行为异常,如对医务人员的攻击性言行、病态固执、抑郁、厌世以至自杀等。

2

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卫生法规

《医学伦理》

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并由经济基础决定,用善恶作为评价标准,依靠社会舆论、内心

信念和传统习俗为指导的人格完善及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

道德的本质:道德同政治、法律、文化等一样,同属上层建筑,因而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这是道

德的一般本质。

道德的特征:道德具有阶级性与全民性的统一、变动性与稳定性的统一、自律性与他律性的统一、现

实性和理想性的统一和协调性与进取性的统一等特征。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对公民总的道德要求是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为基本要求(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

医学伦理学(medical ethics):是普通规范伦理学原理在医学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即运用普通规范伦理学的理论和原则来解决医学实践和医学科学发展中人们相互之间、医学团体与社会之间道德关系而形成的一门学科,属于应用规范伦理学。

医学伦理学的历史发展

杨泉《物理论》提出:夫医者,非仁爱之士不可托也;非聪明理达不可任也;非廉洁淳良不可信也。 “大医精诚论”是我国古代医学伦理思想形成的重要标志。

《省心录·论医》提出:无恒德者,不可以为医。

《希波克拉底誓言》中提到的“不伤害原则、为病人利益原则、保密原则”已成为西方医德传统的核

心。

1864年8月《日内瓦公约》提到:公约规定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中立地位和伤残军人不论国籍应受到接待和照顾,这是现代医学人道主义的第一次规范性表述,以后又进行两次修改,并将公约扩充和补充。

医学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医学实践中调节医务人员人际关系以及医务人员、医学团体与社会关系的最根本指导准则,也是医务人员选择行为或解决伦理问题的伦理辩护依据。

医学道德基本原则包括:

(一)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是指在诊治、护理过程中不使患者的身心受到损害。

(二)有利(有益)原则

(三)尊重原则

在生命危急时刻,家属或监护人不在场而又来不及赶到医院时,医务人员出于患者的利益和自身的职业责任,可以行使“家长权”。同时,要履行帮助、劝导、甚至限制患者选择的责任。

如果患者选择不当,此时应劝导患者,不要采取听之任之、出问题自负的态度,劝导无效仍应尊重患者或家属的自主权。记住要患者或其家属签字表明自己拒绝医生建议。

(四)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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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卫生法规

我国卫生部19xx年12月15日颁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提出医务人员的医德规范内容是:

① 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② 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力,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③ 文明礼貌,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和关心、体贴病人;

④ 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⑤ 为病人保守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和秘密;

⑥ 胡雪虎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

⑦ 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19xx年我国教委(现名教育部)颁布了《医学生誓言》(试用),具体内容为: 健康所系,性命相托。

当我步入神圣医学学府的时刻,谨庄严宣誓:

我志愿献身医学,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医德,尊师守纪,刻苦钻研,孜孜不倦,精益求精,全面发展。

我决心竭尽全力,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维护医术的圣洁和荣誉,救死扶伤,不辞艰辛,执着追求,为祖国的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类的身心健康奋斗终生。

医学道德包括:权力与义务、情感与良心、审慎与保密。

医德良心:是指医务人员在履行对患者、集体和社会的义务过程中,对自己行为应负道德责任的

自觉认识和自我评价能力。

临终关怀的含义:现在意义的临终关怀(Hospice care)是一种特殊服务,即对临终患者及其家属

所提供的一种全面照护,包括医疗、护理、心理、伦理和社会等方面,目的在于提高临终患者的生存质量,使之能够在舒适和安宁中走完人生的最后旅程,并使其家属得到慰藉和居丧照护。

尊重患者的临终生活:临终也是生活,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生活状态。尊重临终患者最后生活的

需求,实质是对患者人格的尊重,不能认为临终患者只是等待死亡而生活毫无

价值。因此,医务人员要认识患者最后阶段生活的意义,并利用频繁与患者接触的机会进行交谈,指导患者理解生命弥留之际的意义,安慰和鼓励患者,使希望充满他们的最后生活。

19xx年召开的世界第22届医学大会上,美国哈弗大学医学院死亡定义审查委员会提出了“ 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作为新的死亡标准,即将脑死亡作为判断人体死亡的标准。 具体标准:

① 出现不可逆性昏迷,即对外部刺激和内部需求没有接受性和反应性;

② 自主的肌肉运动和自主呼吸小时;

③ 诱导反射缺失;

④ 脑电波平直。

以上四条标准持续24小时观察及反复测试结果无变化,而且要排除低体温(<32.2℃)或 刚服用过巴比妥类药物等中枢性抑制剂的病例,即可宣布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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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卫生法规

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euthanasia)是指那些在目前医学条件下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且非常痛苦的患者,其本人或家属诚恳委托医生使用药物或其他方式以尽可能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一种临终处置。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的国家。

比利时是世界上第二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根据《赫尔辛基宣言》人体试验的道德原则:

1、 医学目的的原则

2、 知情同意的原则

3、 维护受试者利益的原则

4、 随机对照原则

医学道德的评价标准:

① 是否有利于患者疾病的缓解和康复;

② 是否有利于人类生存和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③ 是否有利于优生和人群的健康、长寿

④ 是否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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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卫生法规

《卫生法规》

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在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中工作的,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

《执业医师法》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我国执业医师考试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共四类

《执业医师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①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③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④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执业医师法》规定注销注册的情形:

①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② 受刑事处罚的;

③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④ 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⑤ 终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⑥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医疗事故分级▲:

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 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尸检必须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以内进行,但具备尸体冷冻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发生以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① 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② 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③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以下6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①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②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③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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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卫生法规

④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⑤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⑥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① 患者死亡;

② 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③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传染病防治法》将37种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类。

1、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

对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传染病防治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①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② 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

③ 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

④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上述需要报告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们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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