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意见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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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陈述书

(关 于 费 用)

专利意见陈述书

100011

2013.11

专利意见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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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②、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四、本表第②栏,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出的费用收据有意见的,应当提供费用收据复印件。

五、本表第②栏,缴纳专利费用两个月后尚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出的费用收据的,应当提供银行汇单或者邮局汇款凭证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六、本表第②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七、本表第③栏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八、本表第⑤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九、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如果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因逾期缴费或缴费不足导致权利丧失有异议的,建议在陈述意见的同时办理恢复权利手续,以免耽误恢复权利的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经核实确属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任的,将退回恢复权利请求费。

十、专利费用可以通过网上缴费、邮局或银行汇款缴纳,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面缴。

网上缴费: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登陆http://www.,并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

邮局汇款: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

银行汇款: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及要求,请登陆http://www.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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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专利复审和无效程序中意见陈述书

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中意见陈述书 请按照本表“填表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专利复审和无效程序中意见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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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中意见陈述书

填 表 注 意 事 项

一.本表应使用中文准确填写各栏一式两份,文字应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并注明一份为原本。 二.若意见陈述人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本表第①、②栏所填内容应与该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或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变更的内容填写。

若意见陈述人为无效宣告请求人,本表第①、②栏所填内容应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一致。 本表第②栏还应该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及电话。 意见陈述书必须填写案件编号及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

三.本表第②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的情况的,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四.第④、⑤栏填写不下的,可以是使用A4纸续写。本表第⑤栏应写明附具证明文件的名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证明文件为专利文献的,在文件名称一项,应注明专利号或申请号。证明文件为非专利文献的,应注明文献的名称、出版日期。有证明人的应写明证明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和地址。 五.本表第⑥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意见陈述人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或盖名章;意见陈述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意见陈述人的,应由全体意见陈述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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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和无效程序中意见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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