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专利费用的意见陈述书

意见陈述书

关于缴纳专利费用的意见陈述书

(关 于 缴 纳 专 利 费 用) 10012

2006.7

关于缴纳专利费用的意见陈述书

填表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专利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左上方及第②、③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在方格内作标记。

四、本表第②栏填写不下时,应使用专利局制定的附页续写。

五、本表第④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由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如果代表人为非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时由请求书中确定的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对专利局作出的因逾期缴费或缴费不足导致权利丧失有异议的,应在陈述意见的同时办理恢复权利手续,以免耽误恢复权利的期限,造成权利失效。经核实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陈述的意见确属专利局责任的,将退回恢复权利请求费。

七、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 帐号:0200010009014400518 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邮寄汇付: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邮政编码:100088

汇款时应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或费用名称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10012

2006.7

关于缴纳专利费用的意见陈述书

 

第二篇: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1

意见陈述书

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1

100011

2010.4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②、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四、本表第②栏,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出的费用收据有意见的,应当提供费用收据复印件。

五、本表第②栏,缴纳专利费用两个月后尚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出的费用收据的,应当提供银行汇单或者邮局汇款凭证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六、本表第②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七、本表第③栏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八、本表第⑤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九、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如果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因逾期缴费或缴费不足导致权利丧失有异议的,建议在陈述意见的同时办理恢复权利手续,以免耽误恢复权利的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经核实确属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任的,将退回恢复权利请求费。

十、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通过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100011

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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