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拍卖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

XX县人民法院:

我诉被告邹某甲间借贷和合同纠纷一案,经XX县人民法院(xxxx)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经生效,被告邹某甲拒不履行判决书中的义务,现我申请执行被告邹某甲所有的位于xx县xx街道居委会xx号的底层门店(占地面积90平方米)予以拍卖。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高××申请执行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高××申请执行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文执字第121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高××。

被执行人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文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于20xx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有车牌号为××号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所有的车牌号为××号轿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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