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某公司与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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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县民初字第06号

民事调解书

委托代理人王振宇,男,该厂办公室主任。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望城县高塘岭镇郭亮北路。

委托代理人李泽敏,男,19xx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小王家巷7号。

本院于20xx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果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查明:20xx年8月11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三一重工项目部签定《红砖订货合同》,合同对数量、规格、价格、交货地点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定后,原告某公司依约提供了1453000元红砖,被告某公司仅支付了200000元。原告某公司于前述时间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货款1253000元,并支付自20xx年10月11日起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请求本院确认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某公司在20xx年1月9日之前支付货款80万元;

二、由被告某公司在20xx年3月20 日之前支付货款20万元,其余货款253000在20xx年4月20 日之前付清;

三、若被告某公司违反本协议,剩余货款的给付期限则提前,原告某公司随时有权就剩余货款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某公司还应按余欠货款款本金的20%支付违约金。

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受理费16576 元,减半收取82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88

元,由被告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张 果 久

二OO九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继 东

 

第二篇:常某某与周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常某某与周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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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县民初字第135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常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

本院于20xx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袁波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查明,20xx年10月,原告为被告工地运输砂石,当时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运输款,至20xx年6月18日尚欠18000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运费18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周某某所欠常某某运费18000元,由周某某在20xx年农历12月30日以前全部付清。如未按期付款则另付违约金2000元。

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周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袁 波 涌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山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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