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劳动合同》样本

临时工

                              

劳 动 合 同 书

用人单位(甲方):                             

劳 动 者(乙方):                            

用人单位(甲方)名称:                            

企业类别: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职务:           

企业所在地:                                  

劳动者乙方)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何种技能:      

户籍所在地:                                                   

联系方式:(宅)           (手机)           

户籍类型:非农业户口(   );农业户口(   )

居民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现住址: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确立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乙方为甲方的临时合同工。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生产(工作)任务和劳动条件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甲方                               从事     工作。并按照甲方关于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

(二)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及企业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须的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工作时间、方式、按照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劳动报酬及各种保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守按劳分配原则,结合工作价值,根据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依法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为(     )元(人民币)/月(大写:         ),除工伤、意外伤害保险由本企业负担外其他社会保险及其它各种福利、津、补贴由乙方自行缴纳,甲方不再另行承担。

第五条 劳动纪律

(一)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劳动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溶入企业文化、维护企业形象和声誉。

(三)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六条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一)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工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

3.因违法、渎职、失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4.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不能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改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甲方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4.甲乙双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办理工作交接。

(四)乙方因自费上学、出国、或家庭原因,需要解除合同时,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甲方。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协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七条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因劳动合同发争议,经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向当地政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申请仲裁或诉讼。

(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责任大小和后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其中:责任属于甲方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合同中断期间的经济损失;责任属于乙方的,赔偿甲方技术培训费、技能鉴定费、因未履行完成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和重新录用人员等费用。

第八条 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                                                                           

(二)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临时工劳动合同适用范围

临时工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临时工劳动合同适用范围】

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劳动合同可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临时工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外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适用于从事短暂的、临时性工作的工人。

合同适用范围

合同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的宏观管理,增强企业用工活力,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临时工是企业用工的一种形式,其在工作期间是企业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劳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穗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各种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专业户、个体户招用临时工管理。

第四条 使用外地临时工(指非市区城镇户口临时工,以下同),应按“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根据本市生产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合理招用,加强管理。

签订执行

第五条 用工单位或雇主招用临时工,必须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用的工种和岗位,完成生产任务的数量、质量指标;

二、被招用者须具备的条件,劳动合同的期限;

三、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四、生产、工作的环境条件,劳保用品发放具体规定;

五、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奖惩规定;

六、双方Υ反合同的责任和具体赔偿规定,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双方各自保存。在履行在确需变更劳动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八条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严格履行。如发生纠纷,由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临时工劳动合同书》统一由市劳动局制订。

招收管理

第十条 被招用的临时工,必须年满十六年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者;如从事繁重有毒有害工种作业的,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或雇主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开向社会招收持有本市区待业证的人员为临时工,并应直接到临时工户口所在地的区、街(镇)劳动管理部门办理招用手续和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在本市区城镇内确实难以招到临时工的工种和岗位,用工单位或雇主可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自行招用外地临时工。被招用的临时工,不得迁移户粮关系,并必须持有身份证和当地乡镇以上劳动管理部门证明。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或雇主招用外地临时工,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招用手续和交纳管理费,领取《广州市外来人员临时工作证》。

一、中央、部队、省、市属单位,外地驻穗单位,到市劳动管理部门办理;

二、区属单位、私营企业,到所属区劳动管理部门办理;

三、街属单位、乡镇企业、个体户、专业户,到所属街道、镇劳动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外地临时工必须在被招收后三天内,凭《广州市外来人员临时工作证》到公安部门申报领取《暂住证》。如由用工单位或雇主解决住宿的,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到住宿地派出所办理手续;自行解决住宿的,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到住宿地派出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必须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如实填报使用临时工人数。 第十六条 使用工单位要有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管理临时工。其任务是负责临时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技术培训;管理临时工的行政事务;处理临时工的纠纷和一般Υ章行为。

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临时工的工资,应根据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可采用多种工资形式,但不能低于本地区同类行业同等工种正式职工的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国营企业临时工的工资,必须纳入工资基金管理,凭用工单位工资基金手册支付。

第十九条 临时工的一般性生活福利待遇,应与用工单位正式职工相同。 第二十条 临时工患病、因工伤残、退休养老等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保护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临时工进场时,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临时工从事特种作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发证后才能上岗位。

第二十四条 临时工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以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保健食品费用,应参照用工单位同类工种正式职工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由用工单位负责统计、上报,并按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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