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待遇申请材料

番禺区工伤死亡待遇申请材料

1、 医疗费报销(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

2、 申领伤残以及死亡待遇(社保待遇科办理)

一、 申请工伤及死亡待遇

1、《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伤(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经单位盖章,注明原件一致)

3、《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备注:《工伤认定申请表》如有则提供;没有可不提供)

A、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如有)原件以及复印件

B、供养关系的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者所有直系亲属的证明)

C、其供养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以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D、申请书(其直系家庭成员决定有谁领取供养的申请以及说明)

E、供养人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要到当地社保机构开具是否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

F、提供以被供养人名义在在番禺区开具的工、农、建存折复印件【原件核对;备注:如何开户:1、小孩(1、小孩的户口本、2、法定监护人本人的身份证3、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如户口本)2、老人(1、老人身份证2、代理人身份证)】

G、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携带户口本以及身份证原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生存证明到番禺区社保机构办理生存认证。 H、供养亲属签名的《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协议》(备注:每个供养亲属

写两份)以及三份《广州市社会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申请表》

 

第二篇:公司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死亡待遇应由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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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死亡待遇应由谁支付?

宫某是北京市某药品公司的销售员,工资每月3000元, 公司为宫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宫某供养的亲属有:儿子13岁;父亲70岁;母亲60岁。在20xx年7月23日10点宫某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由同事送往医院抢救,于第二天16点死亡,花费的医疗费有3000元。某药品公司认为此种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没有在30天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宫某的家属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于20xx年9月17日受理了宫某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了认定为工伤死亡的结论。在核定工伤死亡待遇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支付相关工伤死亡待遇。

案例评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承担工伤医疗待遇的支付及向工伤职工家属支付工伤死亡待遇。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在法定的时间(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就算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此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因此本案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做法并不完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因抢救宫某所花的医疗费,由于某药品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由其承担。但工伤保险基金还应承担其他相关工伤死亡待遇的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宫某家属支付的工伤待遇应当为:

1、丧葬补助金2362*6=14172元;

2、亲属抚恤金:宫某儿子每月享有的亲属抚恤金为:3000*30%=900元,直到其成年;宫某母亲及父亲享有的工伤待遇分别为:3000*30%=900元;3000*30%=900元,支付到直至其父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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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死亡待遇应由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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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362*48=113376元。

在本案 加 关 注 义 贤 新 浪 微 博(@义 贤 律 师 事 务 所)你 就 能 了 解 到 更 多 维 权 策 略中某药品公司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及《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义贤专家律师提醒】:

1、用人单位在职工因工受伤后,应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会因此增加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工伤待遇的责任。

2、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待遇存在异议,可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报行政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全国性规定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友情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地相关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十条 下列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一) 工伤医疗费;

(二)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 生活护理费;

(五) 丧葬补助金;

(六)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 辅助器具费;

(九) 工伤康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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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工伤职工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费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义 贤 所 官 方 网 站:http://www.yixianlawyer.co m /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一)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二)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三)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伤保险待遇;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三)工伤认定调查费用;

(四)职业康复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

(二)康复性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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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辅助器具配置费;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丧葬补助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项目:

(一)工伤保险待遇;

(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

(三)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四)工伤预防费。

十四、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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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死亡待遇应由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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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先后参与了《社会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20xx年,全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

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在执业之余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领域的实务和理论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公司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死亡待遇应由谁支付

(文章来源: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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