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交接制度

出纳交接程序

第一阶段,交接准备。

交接准备分六个方面:

①将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处理完毕;

②将尚未登记账目的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出纳人员名章;

③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种资科,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将要办理移交的账簿、印鉴、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5@p、文件、其他物品等内容列清;实行电算化的单位,移交人员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⑤出纳账与现金和银行存款总账核对相符,现金日记账余额要与库存现金一致,银行存款日记账金额要与银行对账单一致;

⑥在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扉页的启用表上填写移交日期,并加盖名章。

第二个阶段,移交过程。

出纳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①库存现金要根据日记账余额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查清; ②有价证券要根据备查簿余额进行点收,若出现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要按账面金额交接;

③出纳账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④银行存款账户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出纳人员在办理交接前,须向银行申请打印对账单,如存在有未达账项,还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相符;

⑤接交人员按移交清册点收应由出纳人员保管的其他财产物资,如财务章、人名章、收据、空白支票、科目印章、支票专用章等; ⑥实行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无误后,方可交接。

第三阶段,交接后有关事宜。

①出纳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要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②接交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③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篇:5-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工作,规范会计工作交接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公司总经理应当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会计事项。

第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办理完毕未了的会计事项,包括: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二)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5@p、文件,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所使用的会计软件、用户名及密码、会计软件资料光盘(包括软件“GO”等)及有关资料、实物名称及数量等内容,并同时移交实物。

(四)开通网上银行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同时交出由银行授权发给的网银U盾、电子卡等证书和网上银行登陆、支付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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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第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监交;财务部经理交接,由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监交;财务总监交接,由总经理监交,必要时,可由控股公司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其中有价证券的数量(如张数)也应与有关会计账簿记录相符。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三)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并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五)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它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资料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七条 财务部经理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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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第八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九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公司财务部经理或者财务总监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委托材料,并承担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控股公司确定。

公司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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