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丁家庄XX号。

申请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撤销(2014)中法执字XX号执行案件。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与王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并于20xx年4月22日作出(2014)济民五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异议人不服此判决,于20xx年5月18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异议人与王中兵于20xx年6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异议人撤回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14作出(2014)鲁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异议人撤回上诉。现王中兵向贵院申请(2014)济民五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贵院已立案受理(案号:(2014)中法执字XX号)。据此异议人提出如下异议:

一审判决后,异议人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未发生效力;同时二审审理期间,异议人与王中兵达成和解协议,一审判决应视为撤销。故此王中兵根据未发生效力的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望贵院查明事实,撤销(2014)中法执字XX号执行案件。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案外人执行异议书doc

案外人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吴美丽,女,19xx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槟城区小同街15号某某新村1幢101室,联系电话:123456789

异议请求

请求撤销(2002)某执字第123号《执行裁定书》中与异议人相关的强制执行措施,立即解除贵院对本人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123456789帐户的冻结、划拨措施。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接贵院通知贵院已查封、冻结本人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123456789的户头,原因是执行(1997)某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异议人的配偶克林顿为该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之一。本人对于贵院所采取的的强制执行措施存在严重异议,异议理由如下:

一 贵院对本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系违法执行。

1、本人既不是(1997)某民初字第456号案件的当事人,也不是判决书中判决需承担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贵院不应对本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即便本人是被执行人,依法贵院也应当先向本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本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执行的情况下才能冻结银行帐户,而本人及本人丈夫克林顿至今均未收到贵院发出的任何执行通知,贵院做法显然违反法定程序。

二 贵院所执行的判决书中确定的克林顿债务系其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本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1、克林顿在该案中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本人根本不知克林顿何时参与投资入股东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也不知该东北公司的经营情况,更不知东北公司与该案原告的土方工程施工合同一事,克林顿所负的债务与本人无关。

2、本人虽与该案当事人克林顿是夫妻关系,但本人与克林顿之间历来经济各自独立,财产没有共同,家庭支出、儿子抚养费双方共担,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各自所负债务也应各自承担。

三 本人中国建设银行帐号为123456789的帐户里的款项系几个股东业务往来款及一部份向朋友的借款,而非本人个人所有。

四 退一万步说,即使贵院所执行的是克林顿个人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本人帐户余额38万多元,而克林顿按其股东份额应承担的债务本金只有5万元,且贵院之前已查封了克林顿个人帐户上的12万多元,贵院所查封、冻结的本人帐户里的金额也大大超过克林顿应当履行义务的款项,必将给本人及他人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综上,异议人认为,非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能认定一个人有罪或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若贵院认为本人因与克林顿夫妻关系需对该案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贵院应当在审理该案时依法追加本人为该案的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而不是在执行时程序草率、不负责任地直接对本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克林顿在该(1997)芗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中所应承担的给付义务在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之前,贵院对本人采取执行措施系违法行为,贵院所冻结的帐户资金大大超过克林顿应履行义务部分款项,对本人帐户上他人资金的冻结必将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故请求贵院撤销(2002)某执字第123号《执行裁定书》中与异议人相关的强制执行措施,立即解除对本人中国建设银行帐号为123456789帐户的冻结、划拨措施。

此致

槟城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吴美丽

20xx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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