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到期债务异议申请书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执行异议申请

异议人:有限公司

异议人于20xx年3月26日收到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4)坊法执字第89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异议人特对此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14)坊法执字第89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

一、异议人虽然与潍坊金典机械有限公司存在供货往来,但到目前为止,异议人对被执行人潍坊金典机械有限公司并无到期应付账款。

二、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潍坊金典机械有限公司之间因货物交付时间、交付质量等诸多因素,双方权利、义务方面存在纠纷,双方对问题的解除尚未达成协议。贵院限期履行通知书,影响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纠纷的解决及合同的履行,会给异议人造成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异议人无法执行限期履行通知书,请求贵院充分考虑,依法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撤销(2014)坊法执字第89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有限公司

20xx年3月27日

 

第二篇:案外人异议申请书

案外人关于财产权属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刘大伟,男,19xx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迁安镇东关村。

申请事项

关于我继母与父亲离婚一案,我父亲在休庭时告诉我,我继母认为我家中的楼房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我认为我继母所说的不对,我认为我们现在住的楼房是我与我父亲和我继母共同所有,不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我们翻建楼房前是三间平正房,这三间房是我生母与我父亲婚后共同建造的,19xx年夏季,我生母不幸去世,该房的一半是我生母的遗产,当时由我和我父亲及我外祖父母四人继承,我外祖父母表示应当由他们继承的遗产赠与给我所有,这样我生父母的三间房有我1.125间,当时我父亲和我继母翻建楼房我也同意,故而将原来的三间平房翻建成现在的楼房。

另外,我在19xx年6月份初中毕业,同年7月份我到迁安市人民医院食堂打工,每月工资300元,食堂承包人是我伯父刘启新,我挣得10个月工资3000元,一直是我伯父保管我家建房时一块交给我父亲的,以后我学成厨师手艺每月工资1000左右,每月都交到我父亲手中,用于偿还我们建楼房的外债,我在我们村委会分的钱也都被我父亲领取偿还外债,这样数年后才将外债还清。

综上所述,我们家现在的楼房不是我父与我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我和我父亲及我继母的共有财产,应当由我们三人共有,为使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我作为案外人特依法提出异议,请求

法院依法确认我父亲与我继母争持的楼房为我们三人共有。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大伟

20xx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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