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xx]62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协调字[2005]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议精神,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各地要深入贯彻全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议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转变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果的重要途径,真正把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基础工程,一项治本之策,一项长久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凡没有启动此项工作的地区,要尽快明确领导分工,建立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已经启动的地区要加快工作进度,完善工作制度,理顺工作体制,确保工作质量。

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无锡市等单位的经验与做法,并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本区域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体系,健全监督管理网络体系。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政府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和预警监控平台,了解和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预警监控,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与效果。

1

请各单位于7月15日之前将贯彻落实全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的情况报送总局协调司。

二、全面落实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的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也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的主体,在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中负有重要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检查并指导督促企业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做好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如实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二是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三是要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责任,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四是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五是要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六是要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的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纪录。七是要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八是要对存在事故隐患和缺陷的重大危险源认真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九是要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十是要贯彻执行国家、地区、行业的技术标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改进监控管理手段,提高监控管理水平,提高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稳定性。

三、规范有序、稳步推进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与监控系统建设

各地要严格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 2

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全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的部署,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管理监控工作。凡总局有明确统一要求的,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为了规范有序、稳步推进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与监控系统建设,为各地提供技术服务,截至目前,全国共有8家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向总局申报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软件(名单附后),并已经通过了总局组织的专家组的应用技术审查。各地在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信息网络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开发、资源浪费,可通过市场运作方式选择研发单位的软件,以确保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辨识评价和管理监控各个环节的标准统一、数据规范和系统兼容。已通过总局组织的专家组应用技术审查的研发单位要不断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供优质服务。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检测、评估,切实履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制度。要重点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情况,以及对存在隐患和缺陷的重大危险源的整改情况。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督促企业采取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对因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管理失控酿成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

五、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各地在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做好相关的技术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工学习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政策理论、方法和相关法规、标准,掌握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所必备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了解做好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而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要加大宣传力度,在报刊、杂志和网站上大力宣传各地、各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宣传重大危险源的有关法规标准、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为深入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为了推进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提高对事故的防范能力和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控制力,总局将于年底前组织一次专项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并将在《全国安全生产简报》中予以通报。 附件:通过应用技术审查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软件单位名单

附件:

通过应用技术审查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软件单位名单

1.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与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2.南京本安仪表系统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iHPM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监控系统》

3.武汉大学与武汉博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网络管理系统》

4.江苏省无锡市五邦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石家庄市博润 4

信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管理系统》

5.山东省青岛赛飞特安全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管理系统》

6.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重大危险源监管综合系统》

7.福建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隐患监控中心与福州锐和电子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及应急救援管理系统》

8.深圳市安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

5

 

第二篇:“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xx]102号

川安监[2005]102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加强电力、机械、军工、轻工、纺织、

烟草、贸易、信产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省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中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等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要求,现就电力、机械、军工、轻工、纺织、烟草、贸易、信产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研制项目),(以下通称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

(一)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二)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直管企业的建设项目;

(六)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管理的国家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七)军工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八)外资、港澳台投资、股份制、个人投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申领执照的建设项目。

各市、州安监局负责管理市、州备案和受省局委托管理的省级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受省局委托管理的建设项目在组织专家审查和竣工验收时,省局应派员参加,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必须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申请,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申请表(附件1),安监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分类管理目录(附件2)和安全风险的大小,确定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或安全生产影响登记表(附件3)。凡未办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手续的新开、在建及已竣工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附表),必须于20xx年10月底前补充办理。

(一)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

建设单位自主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完后,报安监部门委托的行业部门、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审查机构审核后填写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备案登记表(附件4)报安监部门备案。

(二)安全专篇的审查备案

《安全专篇》由可研报告的编制单位或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安全专篇》的编写目录见附件5)由审查机构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的《安全专篇》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安全专篇》进行修改完善,经审查机构审核后填写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备案登记表(附件4)报安监部门备案。

(三)安全生产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后,报安监部门。

四、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生产影响登记表)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纳入初步设计内容,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初步设计审查时,安监部门要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对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的项目,安监部门应在可研报告审查时,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填写《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附件6)报安监部门审批。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六、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七、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安监部门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及设施验收申请报告(附件

7)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1、建设前期安全评价、设施设计审查备案手续完备,技术资料和安全设施档案齐全;

2、安全设施及措施已按批准的安全预评价(专篇、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安全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

3、安全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安全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和取证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齐全以下文字资料:

1、安全预评价报告书(专篇、登记表)及审查备案表;

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进行了安全预评价的项目)

3、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职业卫生篇章文件及安全设施分布图;

4、安全设施投资一览表;

5、安全设施试运行记录;

6、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7、各专项验收检测(消防、防雷、防静电、特种设备、作业场所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合格报告;

8、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及设施验收申请报告;

9、企业验收总结报告;

10、其他有关资料。

八、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和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九、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组织建设项目时,将安全设施投入一并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评价)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此项工作的情况将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中进行考核。

十、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将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备案情况纳入项目贷款审查的条件,并加强对贷款后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或未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

价的建设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0条、83条等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二、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执行?三同时?工作有关规定,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建设项目本质安全。

十三、其他事项:

(一)审查和验收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审查机构和竣工验收单位及专家应当保守有关评价机构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审查机构和验收单位在组织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审查、竣工验收前,将拟确定的评审专家名单报审查备案的安监部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审查和验收。

(三)审查和验收中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联系人:安监二处周力 电话:028-86632693

附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申请表;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分类管理目录;

3.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影响登记表(试行);

4.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备案登记表;

5.《安全专篇》编写目录;

6.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试行);

7、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及设施验收申请报告。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