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党委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的通知

关于贯彻省委机关党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市直各单位及部省属驻甬单位党委、党组: 为认真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8〕63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现结合宁波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在当今国际国内形势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机关党建工作所处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既给机关党的建设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县一级政权组织在我国政治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和政权稳固的重要基础。县(市)区机关肩负着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职责,其决策、管理和服务的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坚决地贯彻下去,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和执政地位的巩固。县(市)区机关党员干部直接联系和服务人民群众的机会多、接触面广,机关工作既是党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也是人民群众直接、具体、感性地了解党和政府工作的窗口。因此,各级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从讲政治和抓全局的高度出发,进一步端正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从永葆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贯彻落实省委“两创”总战略和我市“六大联动、六大提升”决策部署的要求出发,切实增强加强和改进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的紧迫

感和责任感,自觉把机关党建工作融入到县(市)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抓紧抓好。各县(市)区机关工委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抓住根本、围绕中心、强化基础、务实创新”的要求,突出抓好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抓好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建设,增强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全面提升县(市)区机关党建的总体水平。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切实围绕本地本单位的工作中心来加强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组织建设的规范化程度和机关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发挥机关党组织的协助监督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机关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夯实工作基础,为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提供坚强的思想、组织和作风保证

县(市)区机关的特殊地位,要求各县(市)区委和机关工委切实担负起领导机关党建工作的责任,注重打基础,坚持抓规范,确保机关党建工作任务全面落实。

(一)深化理论武装,努力提高机关党员干部的思想理论素养。坚持把理论武装作为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机关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国情市情、形势政策和思想道德教育,不断增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和信心。进一步组织机关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着力抓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进一步弘扬抗震救灾精神,引导机关广大党员干部牢记党的

根本宗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努力用自身的模范行为感召群众、带动群众、服务群众,全力做好机关的各项工作。按照中央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超前谋划,精心组织,认真组织开展好科学发展观的学习与实践,进一步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本领。

(二)强化组织建设,积极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按照《党章》和《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选好配强领导班子和工作队伍。按照《意见》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抓住加强机关党支部建设这一重点,坚持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继续深化目标管理,规范和促进基层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六个作用”。认真落实《中国共 产 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不断提高党内民主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建立和完善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进一步增强机关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加强作风建设,着力提高机关服务发展大局的效能。认真总结“作风建设年”、“狠抓落实年”的成功经验,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通过开展“服务创业、再增感情、推动创新、再破难题”等活动,积极做好与农村、社区、企业党组织的结对共建,机关党员与困难群众的结对帮扶等工作,促进机关广大党员干部增强群众观念,不断转变作风。继续开展好民主评议机关、文明机关创建等活动,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机关作风建设的监督和奖惩机制,引导机关广大党员干部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业绩。通过深入开展“创建服务型机关,

促进企业发展”活动,有效解决当前机关作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努力为宁波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和实施。县(市)区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xx年工作规划》和市委制定的实施细则,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着力在加强对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加强组织机构建设、进一步理顺反腐倡廉的工作关系、加大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上下功夫,在推进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和机关党员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上有新举措,促使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全面推动机关反腐倡廉建设再上新台阶。

(五)加强群团组织建设,增强机关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坚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扣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这一时代主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理顺工作关系,加强机关群团组织建设,加大服务保障力度。结合贯彻落实《意见》,着力抓好市总工会、市直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机关工会工作的意见》(甬总工〔2008〕88号)的落实,重点解决县(市)区机关工会管理体制不顺、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工会工作,使机关工会工作真正发挥好活跃机关氛围、健康干部职工身心、增强机关凝聚力和向心力的作用。

三、突出工作重点,完善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做好机关党建工作,关键在于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委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切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

突出重点,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搞好保障,切实解决机关党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努力为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一)进一步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认真贯彻《意见》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党组)负总责、党委(党组)书记带头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党组织抓落实,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党建工作格局,确保机关党建工作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县(市)区委、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本单位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要积极主动地抓好机关党建工作,把机关党建工作列入党委(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县(市)区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一次、分管领导每年至少两次专题听取机关工委的工作汇报,部门党委(党组)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机关党组织工作汇报,做到机关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研究部署,一起推动落实。经常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工作动态,及时解决机关党建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县(市)区委要把机关党建工作情况作为对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与其他工作一并考核。

(二)全面理顺机关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意见》要求,进一步理顺县级机关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县(市)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无论设立党组还是党委,其机关的党组织都应由同级机关工委统一领导;业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机关单位,党的组织关系原则上也要实行属地管理,党的工作接受所在地机关工委的领导,以努力促进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协调发展,整体推进。

(三)切实加大机关党建工作的保障力度。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意见》对保障机关党建工作所提出的要求,机关党员教育经费要明确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的标准划拔县(市)区机关工委;机关党员人数较少的县(市)区,党员教育经费每年不足10万元的,按每年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划拔县(市)区机关工委。机关各单位党组织的活动经费,也要列入本单位的行政经费预算,具体由各部门党委(党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机关基层党组织收缴的党费,按20—30%的比例留存机关工委。为加强与机关各部门的协调,便于开展工作,各县(市)区机关工委书记可兼任县(市)区委办副主任或组织部副部长,以负责机关党建工作为主。

(四)加强乡镇(街道)机关党的建设。各县(市)区机关工委要认真落实《意见》要求,拓宽机关党建工作领域,延伸工作触角,加强对乡镇(街道)机关党建工作的业务指导,努力为乡镇(街道)机关党建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各乡镇(街道)要明确机关党建工作分管领导,落实具体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乡镇(街道)机关党建工作有人抓、有人干;建立乡镇机关党建工作联系制度,县(市)区委组织部门要会同机关工委每年组织对乡镇(街道)机关党建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每年两次听取乡镇(街道)机关党建工作的汇报;县(市)区机关工委要对乡镇(街道)机关党的建设提供业务指导,做好服务工作,通过组织参加会议、开展业务培训、进行工作交流等形式,加强对乡镇机关党建工作的业务指导;要深入开展“三级联创”活动,做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上下联动、系统带动、形成合力、整体推进,不断提高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水平。

(五)加强对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市直机关工委要按照《条例》要求,认真履行指导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的职责。进一步建立并落实定期与县(市)区委领导交流工作制度,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一次与县(市)区委领导交流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推动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进一步建立并落实市直机关工委联系基层工委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协调和解决有关实际问题;进一步为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县(市)区机关工委业务指导,努力形成横向联系、上下联动的机关党建工作大格局。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20xx年1月7日

 

第二篇: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

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

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

(建住房〔2001〕11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公安厅、民政厅,直辖市房地局、公安局、民政局:

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切实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居民住宅区的安全防范工作,是社会治安工作的重点之一,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社会稳定和改革、发展的大局。近几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住宅建设的迅速发展,住房产权呈多业主趋势,居民之间了解不多,往来较少,这对居民住宅区的安全防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公安、民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狠抓工作落实;又要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充分利用“创建安全文明社区”这一载体,进一步完善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体系,抓好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工作,注意分类指导,形成保障居住安全的整体合力,务求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尽快取得明显成效。

二、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

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把它作为日常管理、防范工作的重点来抓,加强检查和指导,对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消除隐患,堵塞漏洞,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托基层组织和单位,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努力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定的生活环境。

公安派出所要在调整、完善民警责任制,逐步建立警务室的基础上,与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建立联系协作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并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特别要结合城市社区改革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加强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重点的安全防范宣传教育,组织警民结合的巡逻控制,配合居委会和物业管理等部门,落实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以治保会为主体的群防群治工作,大力构建区域安全防范体系。

三、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建设,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城市居民住宅区建设的快速发展,对社区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办发〔2000〕23号文件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下,把社区建设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通过推动社区建设,进一步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动员和组织广大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安管理,不断改进安全防范措施,与公安、房地产管理等部门通力协作,共同搞好社区安全防范工作。

社区居委会是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社区建设的主体,要充分发挥社区自治组织的作用,履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切实加强社区安全防范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

常性、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民事调解工作,主动协助政府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以及流动人口的管理,积极疏导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要完善社区治保组织,建立社区治安志愿者队伍,实行群防群治,健全社区安全防范体系。要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警民共建和邻里互助活动,形成治安良好、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推广和规范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要提高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服务能力和水平

规范发展物业管理业,是国家在“十五”计划纲要中确定的任务。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和政策措施,在巩固新建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对旧住宅小区、已售公房、直管公房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及生活服务用房等,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努力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进一步发挥物业管理在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中的积极作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规范服务行为,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安全防范服务水平。要增强责任意识,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体系,推动安全防范综合措施的落实。

在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服务方面,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贯彻“预防为主,人防、物防、技防三者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安全防范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严把新队员入职关、班组长选拔关、人员培训关,以“政治合格、素质过硬、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为标准,提高保安人员素质。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安全防范管理制度,按照“工作标准化、操作程序化、管理制度化、服务规范化”的要求,明确细化职责,建立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提高安全防范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要根据居民住宅区的特点,合理布岗,加强巡逻检查,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人员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对安全防范设施、消防设施要认真检查、维修养护,检查情况要有记录,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反映,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整改,确保设施的完好。经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同意,建设并完善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设施,主要包括远红外周边报警系统、电视摄像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和门禁对讲系统,实现技防、物防和人防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在日常管理服务中,对装饰装修房屋的,要事先告知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部位堆放杂物的,要依据物业管理制度及时予以处理。对违章搭建的,要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拆除。要主动配合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不安定因素进行重点防范,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治安宣传、教育、动员、服务等活动。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增强全员服务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规范自身服务行为的约束机制,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00一年x月x日

发布部门:公安部/民政部/建设部 发布日期:20xx年x月x日实施日期:20xx年x月x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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