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关于受贿罪案例的分析

案情介绍:

时某在鲁某处存款1.2亿无法要回,时某找公安局长帮其要钱,局长安排祝某(民警)给鲁某施加压力,鲁某通知家人和有关人员筹得300万还时某,时某给局长30万,问依刑法第397条第一款规定和20xx年7月26日最高检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案例分析:

我认为公安局长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祝某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另外,公安局长构成受贿罪,祝某不构成犯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公安局长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此进行分析。

对主体的认定。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安局长符合这一主体条件。

对客体的认定。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案中公安局长利用职权行使其权力范围之外的事,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符合滥用职权的客体条件。

对主观方面的认定。公安局长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故意实施了扰乱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即利用自己职权所形成的优势超越职权去安排民警祝某给鲁某施加压力。但是公安局长的行为并非致使鲁某遭受重大的财

产损失。

对客观方面的认定。客观方面公安局长利用自己职权的便利超越职权安排了民警祝某去给鲁某施加压力,使得鲁某还时某欠款,该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虽然鲁某最后迫于压力而通知家人和有关人员筹得300万还时某,但是该结果并非是鲁某的财产和利益的重大损失。因为,鲁某之前持有时某1.5亿的存款,该存款的所有人为时某,后由于鲁某自身原因而无法偿还时某。因而,鲁某此时筹得300万偿还时某并不能认定为鲁某的财产损失。

因此,认定公安局长构成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部分缺失,不能据此认定公安局长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祝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祝某受到公安局长的教唆所实施的行为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这一点同公安局长的认定是相似的,因而简略论述下。

在主体方面,祝某是民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在客体方面,祝某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也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在主观方面,祝某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故意实施。虽然最终使得鲁某将凑来的300万归还了时某,但并非属于鲁某的重大财产嗯哼利益的损失。

因此,认定祝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部分缺失,不能据此认定朱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公安局长构成受贿罪且不构成斡旋受贿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以及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可以认定公安局长构成受贿罪,且不构成斡旋受贿罪。具体认定如下:

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求犯罪主体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受贿罪没有这一构成要件。在本案中,时某找公安局长帮忙是为了追回自己的债权,而非不正当利益,因此不能构成斡旋受贿罪,而应当构成受贿罪。

对主体的认定。受贿罪要求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公安局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

对客体的认定。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公安局长收受时某给的30万元破坏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符合该罪的客体要件。

对主观方面的认定。在本案中,公安局长明知自己收受时某30万元的行为侵犯了自己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而故意收受并未拒绝。因此符合该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

对客观方面的认定。客观的方面公安局长利用自己作为局长的职位优势超越职权安排祝某利用职权给鲁某施加压力,为时某谋取利益,促使鲁某还钱,事后收受了时某给的30万元。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符合该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综上,公安局长符合受贿罪的各个构成要件,因而构成受贿罪。

四、祝某不构成受贿罪且不构成犯罪

朱某虽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主观上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祝某遵照公安局长的指示对鲁某施加压力且不具有收取时某财物的故意。另外,祝某在事后也未收受时某的财物以及其他任何财物,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依据上文所述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综合事实及法律,认定祝某不构成犯罪,对祝某可依行政法进行认定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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