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介承诺书

工程中介承诺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开发商):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乙方(中介方):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通过甲乙双方在该目标工程可公开之层面上的深入沟通,双方就实现甲方成功签约目标工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将提供有效并且达到目标工程要求的施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及公司资金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确保它们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第三条所确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工程中介费。

第二条 乙方责任(工作内容):

1.乙方向甲方提供该工程相关信息,直至甲方正式签约目标工程为止;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各类文件和资料,有义务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根据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所明确的甲、乙方责任(工作内容),以及对应不同阶段双方在完成这些责任所需投入人力、物力、财务、时间的预算结果,乙方将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工程中介费。

2.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协议签署后,在甲方取得目标工程并签约后,甲方按____元/平方米(目标工程总面积约为13万平方米,以最终目标工程合同面积为准)向乙方支付工程中介费,乙方所收取工程中介费为税后金额。

3.甲方承诺在正式签约目标工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计算金额将税后工程中介费划入乙方帐号。

第四条 终止条款

在以下情况下,自动终止本协议:

1.甲方签约目标工程,并支付乙方工程中介费后;

2.甲方最终未能签约目标工程。

第五条 目标工程系保障性住房工程。在本承诺书正式签订后,乙方将具体工程情况如实告知甲方;本承诺书尚未签订前,乙方将对工程情况保密。

第六条 协议效力及其他

1.本协议一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即发生效力。

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篇:准入中介机构承诺书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 1

第三章 业务准入退出及授权管理 ...................... 20

第四章 贷款产品、条件和贷款用途 .................... 24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 30

第六章 贷款业务流程 ................................ 34

第七章 贷款管理 .................................... 39

第八章 内部管理 .................................... 41

第九章 附则 ........................................ 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提高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小额贷款产品线的盈利能力,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有力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单一借款人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包括向农户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农业种植、养殖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农户小额贷款,以及向城乡地区从事生产、贸易等活动的私营企业主(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等,下同)、个体工商户等微小企业主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商户小额贷款。

第三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小额贷款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按照“小额速贷、整贷零还、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方式开展经营,以“小额、流动、分散”为整体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和经营机构层级从上到下分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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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即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及小额贷款营业机构。

总行和一级分行信贷业务部对小额贷款主要履行管理职能,按照“下管一级、监控到底”的管理原则,对下级机构进行管理;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无信贷业务部的,为负责小额贷款业务的团队)按照“扁平、高效”的原则直接管理和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无二级分行(或无一级支行)的地区,在保证岗位人员配备充足的前提下,可指定由某一级机构合并履行经营管理职能。没有一级支行的地区,小额贷款业务可由其他一级支行代管或由二级分行信贷业务部直管。

第五条 各级小额贷款业务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总行信贷业务部

1. 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研究制定和完善全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小额贷款业务信贷政策;

2. 研究制定小额贷款业务发展总体战略,拟定业务发展计划、经营目标和营销方案,并组织推进和实施;

3. 负责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相关的市场调查和国内外小额贷款业务信息的搜集、分析和研究,了解市场需求变化,研究分析相应对策,为小额贷款业务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4. 负责全行小额贷款业务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一级分行开办小额贷款业务进行授权与授责;

5. 负责组织全国性的小额贷款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和上岗资格认证;负责组织全国性的业务经验交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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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参与制定全行的小额贷款业务发展奖励办法及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参与拟定小额贷款业务发展奖励、业务收益分配、人员奖励、费用预算等政策;

7. 参与小额贷款的风险监控管理,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内控机制;

8. 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全国性的小额贷款业务市场营销、信用环境建设工作;

9. 负责全国小额贷款业务检查工作,组织全国范围内的小额贷款业务发展及管理工作检查,检查业务制度执行情况,联合其他部门对违反制度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处罚;

10. 负责全行小额贷款业务的统计、分析,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向总行相关部门和下级行通报小额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情况,向总行管理层及监管部门报告小额贷款业务情况;

11. 参与信贷系统建设和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二) 一级分行信贷业务部

1. 贯彻、执行总行部署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发展战略和工作要求;

2. 在总行规定的范围内,对小额贷款有关业务制度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3. 具体落实辖区内小额贷款业务授权授责管理,包括拟定、下发、变更、废止授权授责文件等;

4. 负责权限范围内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

5. 参与制定辖区内小额贷款业务发展奖励、业务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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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奖励、费用预算等政策;

6. 负责辖区内贷款资产质量的管理工作,监控下级机构逾期贷款情况并组织催收,参与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

7. 负责组织辖区内小额贷款业务人员的培训和上岗资格认证;

8. 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信用环境建设和市场宣传、产品营销等工作;

9. 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对申请开办小额贷款业务的下级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审批;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机构的业务退出管理;

10. 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业务检查工作,定期组织对下级机构的小额贷款业务发展及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业务制度执行情况,联合其他部门对违反制度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处罚;

11. 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业务的统计、分析,按要求向上级行和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向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行通报小额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情况,向分行管理层及本级监管部门报告小额贷款业务情况。

(三) 二级分行信贷业务部

1. 贯彻、执行上级机构部署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发展战略和工作要求;

2. 具体执行对辖区内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小额贷款业务的授权管理,包括拟定、下发、变更、废止授权授责文件等;

3. 负责权限范围内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

4. 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业务的管理;市区内无一级支行的,

4

合并履行一级支行职责,直接负责市区内小额贷款业务经营,或成立专设机构或团队负责市区小额贷款业务经营;

5. 依据上级部门制定的收益分配政策,参与提出推进本辖区内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的奖励实施办法;

6. 负责辖区范围内贷款资产质量的管理工作,监控下级机构逾期贷款情况并组织催收,参与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

7. 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业务的宣传、营销、培训、信用环境建设等工作;

8. 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业务检查工作,定期组织对下级机构的小额贷款业务发展及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业务制度执行情况,联合其他部门对违反制度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处罚;

9. 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业务的统计、分析,按要求向上级行和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向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行通报小额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情况,向分行管理层及本级监管部门报告小额贷款业务情况。

(四) 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

作为小额贷款业务基层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一个或若干个县域(城区)范围内小额贷款业务的经营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 贯彻、执行上级机构部署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2. 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业务的营销推广、宣传以及信用环境建设;

3. 负责对辖内的县域经济和城乡居民、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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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调查,收集当地的行业信息;

4. 负责权限范围内贷款审查审批、到期贷款提醒、逾期贷款催收、贷款档案管理等工作;

5. 在上级制定的绩效考核政策指引下,对所辖小额贷款业务人员考核评价,检查业务制度执行情况,联合其他部门对违反制度的个人进行处罚;

6. 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业务的统计、分析,按要求向上级行报送相关信息,向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行通报小额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情况,向支行管理层报告小额贷款业务情况。

(五) 小额贷款营业机构

小额贷款营业机构作为小额贷款业务的一线经办机构,其具体职责包括:

1. 负责客户咨询、贷款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发放、贷款回收、到期贷款提醒、逾期贷款催收等工作;

2. 协助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对本级机构信贷业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3. 负责小额贷款业务档案资料的整理和上报。

(六) 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风险管理和法律合规部门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小额贷款业务制度风险审查、全行小额贷款业务运营风险的检查和监测。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小额贷款业务法律合同格式文本审核、全行法律诉讼事务的分级管理、指导和协助。

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风险合规部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业务制度实施细则及办法的风险审查、小额贷款业务运营风险的现场检查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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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测、小额贷款法律合同及诉讼事务管理;参与责任认定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小额贷款资产保全工作;针对小额贷款业务运营风险监测中存在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提出建议和对策;针对地区金融市场环境和行业风险,定期向信贷部提供导向性政策建议,实施窗口指导。

(七) 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审计部门

审计部门负责将小额贷款业务纳入审计范围,开展审计活动,并按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及时向管理层和上级审计部门报告。

(八) 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会计部门

总行会计部门负责会同总行信贷部门制订小额贷款会计核算制度;操作、维护信贷会计系统;管理小额贷款资金头寸;监督、指导、管理、培训下级会计机构信贷会计人员。

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会计部门负责在信贷会计系统中维护本级和下级机构的会计人员;监督、指导、管理、培训下级会计机构信贷会计人员;其他信贷会计工作。

(九) 一级支行会计部门

1. 负责小额贷款发放复核,并保存借据(会计联)等原始凭证;

2. 负责小额贷款放款、结清、提前部分还本、归还拖欠、归还当前期、贷款停息、中止贷款停息、抵债资产管理、贷款核销、贷款核销后收回等工作的信贷会计系统操作;

3. 负责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档案的打印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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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负责行内借款利息以及收入资金的定期上交或归集;

5. 负责本机构资金头寸额度监控;当资金头寸临近不足时,及时向二级分行会计部门报告;

6. 负责查询会计信息、贷款账户信息和会计报表信息;

7. 负责在信贷会计系统中维护本机构的会计人员。

第六条 各级小额贷款业务经营管理机构内岗位设臵及职责 总行设臵岗位: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经营管理岗、产品经理岗、信贷会计主管岗和信贷会计岗。

一级分行设臵岗位: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经营管理岗、产品经理岗、业务检查岗和信贷会计岗。

二级分行设臵岗位: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经营管理岗、产品经理岗、业务检查岗和信贷会计岗。

一级支行设臵岗位: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审查岗、贷后管理岗、授信审批岗(专职审批人)、信贷会计主管岗、信贷会计岗、记账岗;。

小额贷款营业机构设臵岗位: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信贷员岗、受理岗。

二级分行直接经营市区业务的,可视同一级支行进行岗位设臵。 信贷会计主管岗、信贷会计岗由会计部门人员担任;个人信贷系统的记账岗应集中到一级支行,由一级支行会计部(一级支行无会计部的,为履行会计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备专人担任记账岗A角,可由会计部其他人员或指定储蓄网点的综合柜员担任记账岗B角,在A角不在时放款。记账岗应保证为专职人员,不得与出纳、会计兼职,严禁由信贷人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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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岗位主要职责如下:

1. 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

(1) 负责主持小额贷款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制定或落实信贷政策和信贷发展目标;

(2) 根据市场变化与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小额贷款业务风险管理措施、信用环境建设及市场拓展计划;

(3) 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制定小额贷款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4) 负责产品开发工作,其中总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负责组织研发小额贷款产品,组织制定并完善小额贷款各项规章制度;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负责组织提出地方性小额贷款产品需求,组织制定总行小额贷款制度和地方性产品的实施细则;

(5) 负责组织辖区内小额贷款资产质量管理工作,包括逾期催收、资产保全、责任认定等工作;

(6) 负责组织辖区内小额贷款业务检查工作,制定对下级机构小额贷款业务发展及管理工作的检查计划;

(7) 负责对下级机构和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管理;

(8) 负责组织、安排部门内其他岗位人员的工作。

2. 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经营管理岗

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岗负责小额贷款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发展策略、经营计划的制订,承担业务准入、经营分析、业务激励政策制定、业务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负责信贷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业务系统参数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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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产品经理岗

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产品经理岗负责产品市场调研、产品设计、营销推广、销售支持、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参与业务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等相关工作。

权限范围内小额贷款审批(一级分行负责对无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的小额贷款营业机构上报的业务进行审批)可以由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产品经理岗负责,或由本级机构下设的审批中心负责。

4. 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岗

在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信贷部配备的业务检查岗,专门负责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资产保全、业务指导等工作,并适当参与其他工作。在二级分行信贷部内,至少每5个(对于下辖一级支行数量比较多的二级分行,可以适当降低标准)开办小额贷款业务的一级支行应配备一名业务检查员。业务量大、一级支行有多个小额贷款营业机构的,应相应增加业务检查岗。

5. 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

负责主持信贷业务部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信贷政策和信贷发展目标。

(1) 根据市场变化与业务发展需要,制定信用环境建设及市场拓展实施计划等;

(2) 负责组建审贷委员会对贷款进行审批,指定贷后管理岗落实放款条件;

(3) 负责组织小额贷款业务日常监控、贷后检查、逾期催收、风险分类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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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负责组织本支行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

(5) 负责组织辖区内小额贷款资产质量管理工作,包括逾期催收、资产保全等;

(6) 负责安排部门内其他岗位人员的工作。

6. 一级支行审查岗

(1) 根据业务申请表中的授权,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

(2) 负责独立审查营业机构提交贷款审批的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3) 审查完毕后,将资料提交审批或退回至营业机构;

7. 一级支行贷后管理岗

(1) 对客户进行电话、现场抽查回访,核实信贷员是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 负责小额贷款业务日常监控,密切关注逾期贷款情况,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台账,并协助信贷员进行贷款还款提示和逾期贷款催收工作;

(3) 负责监控小额贷款还款提醒短信,及时查看还款账户余额不足客户的还款账户资金缴存情况;

(4) 负责组织贷后检查工作,检查信贷员贷后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监控贷后检查报告质量;

(5) 根据贷后检查的需要,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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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负责贷款风险手工分类的初分工作和手工调整工作;

(7) 负责接收信贷档案资料,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检查,负责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业务档案;

(8) 负责小额贷款业务统计、分析及各种业务报表打印;

(9) 负责协助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开展人员绩效考核具体工作;

(10)进行权限范围内的资产保全工作;进行不良资产的移交等工作。

8. 授信审批岗(专职审批人)

(1) 负责驻地行权限内的小额贷款业务审批职责;

(2) 负责监控、预警、评价驻地行业务发展、管理活动和风险评估状况,督促、协助驻地行处臵风险隐患;

(3) 必要时对驻地行进行现场检查,及时报告驻地行检查结果;

(4) 指导、协调驻地行业务管理工作;

(5) 完成委派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9. 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

(1) 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市场营销、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

(2) 对信贷员进行调查任务分配、业务初审、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10.信贷员岗

(1) 负责贯彻执行贷款业务宣传营销方案和市场拓展计划,搜集信贷市场信息,了解客户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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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负责对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展期申请)进行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授信建议,对贷款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3) 负责信贷系统中客户详细信息资料的录入,并跟踪监测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家庭状况等内容,根据情况变化更新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经济档案;

(4) 负责本人所管户贷款的贷后检查、逾期催收及风险预警等工作,协助贷后管理人员对所管户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进行保全工作;

(5) 负责将小额贷款业务档案整理完整并及时上交信贷部档案管理人员。

11.受理岗

负责处理客户电话咨询、贷款申请,记录客户基本信息,并整理材料提交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进行调查任务分配。

12.总行信贷会计主管岗

(1) 授权总行信贷会计岗操作信贷会计系统;

(2) 在信贷会计系统中维护本级及下级机构的会计人员;

(3) 监督、指导、管理、培训下级信贷会计人员。

13.总行信贷会计岗

(1) 在总行信贷会计主管岗授权下,在信贷会计系统中维护会计业务参数、操作会计事项;

(2) 开展其他不需授权的信贷会计系统维护和操作工作;

(3) 信贷会计主管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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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信贷会计岗

(1) 在信贷会计系统中维护下级机构的会计人员;

(2) 监督、指导、管理、培训下级信贷会计人员;

(3) 其他信贷会计工作。

15.一级支行信贷会计主管岗

(1) 负责信贷业务涉及的会计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2) 当资金头寸临近不足时,向上级会计部门申请资金头寸;

(3) 负责授权一级支行信贷会计岗在信贷会计系统中进行相关会计操作;

(4) 维护辖属机构的会计岗和记账岗。

16.一级支行信贷会计岗

(1) 负责行内借款利息以及收入资金的定期上划;

(2) 负责贷款停息与中止贷款停息、担保物与抵债资产管理、贷款核销与贷款核销收回等会计事项类交易的会计系统操作;

(3) 负责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档案的打印与保管;

(4) 维护辖属机构的记账岗;

(5) 监控本机构资金头寸,资金头寸不足时会同本级会计主管提出增加资金头寸的申请。

17.记账岗

(1) 负责复核信贷业务人员提交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是否填写正确、完整,与会计系统中的借据信息是否一致,在信贷会计系统中进行放款操作,并将打印的放款单和分期还款计划表加盖名章后交给信贷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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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员交给客户;

(2) 根据客户提交的提前结清贷款的申请,在信贷会计系统中操作结清贷款交易;

(3) 根据客户提交的归还当前期贷款本金和利息的申请,在信贷会计系统中操作分期贷款归还当前期交易;

(4) 根据客户提交的归还欠款的申请,在信贷会计系统中操作分期贷款归还欠款交易;

(5) 根据信贷业务人员提交的提前部分还本通知书,在信贷会计系统中操作分期贷款提前部分还本交易;

(6) 负责打印小额贷款的结清证明、扣款单;通过单据重打交易补打打印失败的单据。

第七条 岗位冲突和合理兼任

为了控制信贷风险,切实有效地执行审贷分离制度,各级信贷机构在配备岗位人员时应注意:冲突岗位原则上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直系亲属不能同时担任冲突岗位,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岗位之间的关系具体见附件1。

业务量较大时,各岗位应分离,可一岗配多人。在专职信贷员配备不足时,可合理兼职。符合合理兼职的情况包括:一级支行的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审查岗、贷后管理岗,在本机构专职信贷员少于4名时,可作为辅助调查人(在有4名及以上专职信贷员时,应专职,不再参与贷前调查)。双人调查时,同一笔贷款的受理人和管户信贷员可为同一人;单人调查时,同一笔贷款的受理人和管户信贷员不可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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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行领导(含行长,主管信贷、风险、审计、人力的副行长)职责

(1) 按照业务授权书的要求,负责小额贷款业务的授权与转授权工作;

(2) 负责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与管理工作,包括组织业务发展工作,按照制度要求配备、调整人员,按照绩效考核办法落实信贷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做好业务检查工作,防范信贷案件的发生;

(3) 一、二级分行行领导应定期主持召开信贷、风险、审计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小额贷款例会,掌握本辖区内的信贷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研究资产保全、责任追究等重大问题;

(4) 二级分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一级支行行长、主管信贷的副行长每月应至少参加三次审贷会、每月应至少抽查三份贷款档案(不含已参加审贷会的贷款档案),其他行领导每月也应至少参加一次审贷会,以及时掌握信贷人员业务水平和信贷业务发展情况;非审贷会成员的行领导不具有表决权。

第九条 人员管理

(一)二级分行、一级支行信贷人员任职要求

1. 二级分行、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岗的基本任职要求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2)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或业务记录; 身心健康,能承受较大的工作压力;

(3) 原则上应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对工作年限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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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工作表现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4) 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应具有两年(含两年)以上邮政储蓄工作经验,能够坚持原则,严格照章办事;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应具有较好的社会经验;

(5) 社会招聘人员须具有两年(含两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2. 信贷员岗的基本任职要求

(1) 身体健康,无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生活、工作作风正派;

(2) 原则上应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对工作年限较长或工作表现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3) 社会招聘人员须具有两年(含两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4) 熟练掌握当地方言,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5) 了解当地经济基本情况、当地主要产业状况,熟悉当地社区情况;

(6) 具有如下素质:知识结构方面,具有金融、财务、信贷相关知识或工作经验;人际沟通方面,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包括书面与口头)、倾听、逻辑推理和互动能力;工作态度方面,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积极的工作态度;个性方面,情绪比较稳定,看重结果,工作中喜欢挑战又注重现实,具有较好的判断能力和承担高强度工作的能力。

(7) 满足其他的用工要求。

(二) 人员配备

各级机构应按照以下标准妥善配备各岗位人员,以达到前后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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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比例合理、业务发展与风险把控并重的目标。其中,一级支行各岗位人员增配原则如下:

(1)信贷员岗:信贷员人数配备的原则按照信贷员分级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第十五条。

(2)一级支行审查岗:单人单月审查业务原则上笔数不得超过220笔或金额不得超过1500万。如当年累计出现三个月的单人单月审查业务笔数(按照实际工作的天数计算)超过220笔且金额超过1500万,应主动控制业务数量或增加审查岗数量。对于老客户或行业集中开发客户占比较高的,此要求上限最高可上浮30%。

(3)贷款审批

审贷会审批模式:单月审批业务原则上笔数不得超过220笔或金额不得超过1500万。如当年累计出现三个月的单月审批业务笔数超过220笔且金额超过1500万,应主动控制业务数量、另设一组审贷会人员或更换其他审批方式。对于老客户或行业集中开发客户占比较高的,此要求上限最高可上浮30%。

专人审查专人审批模式:单人单月审批业务原则上笔数不得超过220笔或金额不得超过1500万元。如当年累计出现三个月的单人单月审批业务笔数超过220笔且金额超过1500万,应主动控制业务数量或增加独立审批人的数量。对于老客户或行业集中开发客户占比较高的,此要求上限最高可上浮30%。

单人审批模式:单人单月审批业务原则上笔数不得超过180笔或金额不得超过1200万。如当年累计出现三个月的单人单月审批业务笔数超过180笔且金额超过1200万,应主动控制业务数量或增加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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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审批人的数量。对于老客户或行业集中开发客户占比较高的,此要求上限最高可上浮30%。

(4)一级支行贷后管理岗:小额贷款结余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必须配备2名以上的贷后管理岗,其中1人负责小额贷款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1人主要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原则上,一级支行小额贷款结余每增加1亿元,应增加1名贷后管理岗。

(三)人员培训

各级小额贷款管理部门应对小额贷款业务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

上岗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理论培训由总行或一级分行组织,时间不少于2周,培训结束要进行考核;实践培训可选择在业务发展较好的支行进行,也可以在各自支行进行,时间不少于3周,实习培训完成后由二级分行组织岗前考核。考核均通过的,方可颁发上岗证书。所有信贷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在岗培训可由各分行信贷业务部门组织。一级分行可重点组织业务规章制度、贷款分析技术、风险管理、个人信贷系统运用、信贷流程模拟等方面的培训。二级分行可重点组织小额贷款市场营销、行业知识方面的培训。在岗培训达到一定时间、经考核合格的,也应颁发培训证书。

小额贷款业务培训证书的颁发:在通过理论考核和实习考核后,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应立即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并做好备案。小额贷款培训证书的编号规则为:培训组织单位级别(以一位字母表示,A:总行;B:一级分行;C:二级分行)+培训年份(4位数字)+培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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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2位数字,起始编号为01)+人员顺序号(3位数,起始编号为001)。

(四)年审制度及人员变动管理

1. 对信贷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实行年审制度。一级分行每两年必须对辖区范围内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和小额贷款营业机构的信贷从业人员的信贷从业资格进行年审。年审方式为闭卷考试,考试合格的视为通过年审。

2. 信贷人员的变动管理应遵照《关于全面加强信贷队伍建设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邮银办发?2011?477号)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业务准入退出及授权管理

第十条 小额贷款业务实行系统内准入管理,各级机构必须先向上级机构递交开办业务申请,经上级机构批准授权后方可开办。原则上,对在一年内不能达到盈亏平衡或业务严重违规的分支行,限期未扭亏或未切实整改的,实行退出管理。

第十一条 开办小额贷款业务前,需对业务区域内的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金融环境、信用环境、小额贷款市场需求等进行调查评估,撰写业务开办可行性分析报告,经上级批准和授权后方可开办。一级支行、一类支行开办小额贷款业务,由总行批复或总行授权一级分行批复。二类支行开办小额贷款业务,由总行批复。受权单位必须接受并严格遵守授权单位的授权书,并向下级转授权。各级机构应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业务报备、报批工作。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营业机构的设立。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是指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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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授权可开办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可设臵在二级支行,也可设在二级分行或一级支行信贷部门。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设立:

(一)硬件条件:设立专席办理小额贷款业务,有必要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

(二)人员配备:按照制度规定配备符合要求、持有上岗证书的人员;

(三)所在一级支行资产质量:剔除逾期超过12个月的不良贷款后,所在一级支行上月末小额贷款的不良率在2%(不含2%)以下。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营业机构的拆分。小额贷款营业机构中信贷员人数超过10人,且市场条件、硬件条件、机构条件具备的,原则上应拆分为2家小额贷款营业机构;上述条件不具备的,应增设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分团队开展业务。

对于小额贷款结余较高、资产质量较好且信贷员人数较多的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其营业机构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可直接接受一级支行行长管理,向一级支行行长负责。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营销机构。邮政储蓄网点可作为小额贷款业务的营销机构,在人员经过必要的培训后,承担业务受理及简单的业务咨询工作。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采取内部授信制度,对信贷员的小额贷款放贷权限进行控制和管理。

(一)信贷员放款权限根据信贷员等级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2。

(二)信贷员等级实行动态调整,中级及以上等级信贷员每年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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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分行集中评定一次,报一级分行审核后生效,见习信贷员不须评定,所有取得上岗证书并开始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的信贷员自动成为见习信贷员;见习信贷员工作3个月后,由二级分行评定是否可转为初级信贷员。评定时未达到更高级别标准的,保持本等级或下降到相应等级。

(三)信贷员的管户数和贷款余额在限额内不须授权;达到相应等级管户数或贷款余额上限的,须由二级分行对此信贷员的业务营销方式、调查质量、贷后管理质量等进行详细检查后书面授权,方可超过上限继续调查新客户。

第十六条 信贷员暂停及恢复贷前调查资格的规定

信贷员所管户的小额贷款中,可疑及损失类贷款(不含免责范围内的不良贷款,以及已移交资产保全部门的不良贷款)所占比率(下称“可疑损失率”)超过2%、且金额超过20万元的,应暂停其贷前调查的资格。

对不良贷款进行了有效催收和科学的责任认定,并合理追究了信贷员责任后,可由二级分行向一级分行信贷部申请,恢复该信贷员的贷前调查资格。具体标准如下:

(一)可疑损失率降至2%(含2%)以下,或可疑损失类贷款额降至20万以下的,可由一级分行信贷部抽查核实有关情况后,予以恢复。

(二)可疑损失率虽未降至上述标准,但完成了以下工作的:

1.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违规行为责任追究规定(试行)》(邮银发?2010?270号),对违规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认定和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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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并落实到位;并且将不良贷款移交至清收小组。

2.对该信贷员名下不良贷款逐笔进行了严格的检查排查,查明了不良贷款成因,明确了清收责任人,采取了得力措施,清收效果明显,逾期得到有效控制。

3.对停业信贷员进行了业务再培训,经一级分行培训并且通过考试。

第十七条 一级支行暂停及恢复小额贷款放款权限的规定

一级支行剔除逾期超过12个月的不良贷款后,不良金额超过50万元,且不良率在3%以上并连续5个工作日的,将提示暂停小额贷款放款权限,同时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结束后,不良率控制在3%以下,且保持5个工作日的,将不予暂停;否则予以暂停。

一级支行不良率降至3%(含3%)以下,并至少连续保持5个工作日的,经一级分行向总行信贷部报告、并由总行信贷部抽查核实有关情况后,即可恢复开办。不良率虽未降至上述规定标准,但不良贷款回收额超过不良贷款最高额时点数30%,且已落实必要的催收措施,整改和责任认定工作已完成,经一级分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可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提交恢复开办业务申请,由总行决定是否批准恢复其放款权限。

在被暂停期间,如该一级支行经营地域范围内确有客户需申请贷款的,可暂由二级分行指定其他一级支行受理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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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贷款产品、条件和贷款用途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业务根据客户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农户小额贷款和商户小额贷款;根据贷款担保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联保贷款和保证贷款;即农户小额贷款可分为农户联保小额贷款和农户保证小额贷款,商户小额贷款可分为商户联保小额贷款和商户保证小额贷款。

农户联保小额贷款联保小组由3至5户农户组成,商户联保小额贷款联保小组由3户微小企业主组成,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农户保证贷款和商户保证贷款由1-2个满足条件的自然人提供保证,又分为普通保证贷款(保证人为单笔借款合同作保证)和最高额保证贷款(保证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作保证)。

第十九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对象主要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具备劳动生产经营能力、能恪守信用的农户或农村个体经营户,城镇个人从事农业相关的经营活动,拥有稳定的经营场所的,也可以申请农户贷款;商户小额贷款对象主要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产品有销路、经营有效益、经营者素质好、能恪守信用的各类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

第二十条 贷款申请人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 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

(二) 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之间,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农户小额贷款的申请人必须已婚,家庭成员中必须有两名(含两名)以上的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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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四) 农户应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从事农业种养殖的,应有从事本行业1年以上的经验。微小企业主从事的生产或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工商部门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除外)或有权部门颁发的特许经营证书(从事特许经营的必须有特许经营证书)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微小企业主从事的生产或经营项目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微型企业的标准,且应连续正常经营1年(含1年)以上;

(五) 贷款用途正当、合理,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

(六) 微小企业主的微小企业必须为私人所有或私营控股,国有股份比例合计不得超过49%,且国家不能直接或间接参与日常管理;

(七) 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贷款的,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在5人(含5人)以内,且借款人在公司所持股份不低于20%;

(八) 主要经营场所或常住地址在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规定的有效经营地域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担保条件。

农户与商户保证小额贷款必须由一至两名自然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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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或商业信用记录;

(三) 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之间,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四) 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家庭生活正常;

(五) 有固定职业或稳定收入,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相应的保证能力;

(六) 保证人之间、保证人与借款人家庭之间的经济必须相互独立,且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每笔保证贷款应至少有1名保证人。可为1名保证人的情况包括以下两种:

1.保证人为农户或微小企业主,年净收入大于贷款金额,在本地有房产且连续居住3年以上,保证人无其他对外担保的,在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状况、收入稳定性、信用状况等因素后,保证人数量可确定为1人;

2.保证人为国家公务员、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或教师、医生等,其年收入为贷款金额的一半(含一半)以上且月收入最低为2000元,保证人无其他对外担保的,在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状况、收入稳定性、信用状况等因素后,保证人数量可确定为1人。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其他情况下均应选择2名保证人,且保证人之一须为国家公务员、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或教师、医生等有相对稳定收入的人群;若客户为非本地户口或在本地没有房产时,其中一名保证人还应有本地户口或在本地有房产。

第二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申请贷款时,对担保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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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如下(合伙企业合伙人应比照执行):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或有多个个人股东但相互经济不独立、同属一个家庭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申请商户保证贷款的,担保人数量要求同上一条中的保证人数量要求;

(二)两个及以上自然人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申请商户保证贷款的,担保人之一必须为国家公务员、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或教师、医生等有相对稳定收入的人群,另一担保人必须为此有限责任公司除借款人外的最大股东(最大股东不在本地的,可由次大的股东提供担保,依次类推;若均不符合,则应另找保证人;若其余股东持股份额相同,且均符合贷款的其他条件,则可由任一股东担保)。此外,该有限责任公司还必须提供担保函;

(三)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申请商户联保贷款的,联保小组可以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各类型的商户组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申请联保贷款时,不需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函,两个及以上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申请商户联保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还必须提供担保函;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股东已申请我行小额贷款的,同一公司其他个人股东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三条 贷款用途。小额贷款主要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问题。

(一)按具体用途,农户小额贷款包括:

1. 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2. 购买小型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设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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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4. 加工、手工、商业等个体经营户贷款;

5. 用于非农业用途的农户小额贷款;此类贷款要求后续风险(指客户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风险,具体包括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风险、产品由于质量问题对社会造成的风险等)很小,且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农产品加工行业,其中食品行业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

(2)特许经营行业,必须具有特许经营证书;

(3)医疗卫生用品制造、餐厅经营,必须有卫生许可证;

(4)其他不具有较大后续风险的情形。

6. 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贷款。

(二)商户小额贷款资金可用于制造业、服务业、贸易和农业等领域,但必须适用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具体包括投资项目、服务业项目、营运资金、购买用于进行贸易、生产或提供服务的轿车、货车、卡车、设备或房产等。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贷款,贷款用途必须用于公司或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向其他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发放的禁止性条款

(一) 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从事武器或军事设备制造或贸易,有关濒危物种的产业或贸易,经营赌场或其他赌博设施,从事货币投机、不动产投机或任何形式的证券投资或有害环境的活动发放贷款;

(二) 严禁以任何形式向邮政企业或邮政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发放贷款,禁止与农资销售等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捆绑发放小额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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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三) 禁止擅自与各地政府部门合作发放贴息贷款(存单质押贷款不受此限),如确需开展合作,须报经总行批准;

(四) 禁止擅自与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合作发放小额贷款,也不得接受上述组织介绍的客户;

(五) 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假借他人名义到我行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发放小额贷款;

(六) 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无明确借款用途、有贷款集中使用意图和倾向的借款人发放小额贷款;

(七) 严禁发放违规还旧借新小额贷款,严禁擅自为无力按照原还款计划归还我行贷款的客户办理还旧借新;如有特殊原因,须报经总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申请条件补充规定

1. 单一借款人及其家庭(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我行申请一笔小额贷款,在其结清贷款本息前,不得向其发放除抵押、质押之外担保形式的贷款。若客户在我行有联保贷款的,也不得再作为其他客户贷款的保证人。若客户在我行已作为他人贷款的保证人,则本人申请保证贷款时,原被保证人不得为其提供保证,即不得互保。

2. 联保小组人数为3至4人时,小组成员之间不得存在直系亲属关系,如亲兄弟姐妹、父子、夫妻关系等;小组人数为5人时,最多允许两个组员之间存在直系亲属关系,且组员应处于不同家庭,经济相互独立。

3.

在办理商户小额贷款时,如营业执照所有人和实际经营者29

不为同一人,则实际经营者必须拥有证明其可以合法、合理利用该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证明(如合同或授权书),并由实际经营者申请贷款。

4. 为保护邮政和邮储银行职工,避免纠纷,符合贷款条件的邮政和邮储银行职工的直系亲属,只能办理保证贷款,不得办理联保贷款。邮政和邮储银行职工不得为我行贷款客户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邮储银行和邮政职工不得申请小额贷款。

5.

贷款。

6. 对于再次申请贷款的客户,其上次提供的证件如不过期,与邮政企业有商业纠纷或债务关系的客户,不予办理小额可继续沿用(同时将上次提供的证件复印件复印留存,并注明);对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再次申请贷款的,需提供上年度和最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公司主要结算账户最近6个月的交易明细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二十六条 贷款额度。小额贷款单笔贷款最低限额为1000元,农户小额贷款单笔上限一般为5万元,商户小额贷款单笔上限一般为10万元,最小变动单位为100元。为适应客户需求,经总行批准后,小额贷款单笔贷款上限可适当提高。小额贷款额度采取授信管理,即在综合考虑客户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资金需求等因素基础上,评估小额贷款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单一借款人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该客户的还款能力与合理的资金需求二者中的较低者。授信后,负债总额不能超过所有者权益,即发放贷款后,客户的资产负债率不能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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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1.还款能力的测算方法

(1)基于净收入的测算

适用条件:除工程承包、家装建材、货运物流等现金流不稳定的行业外,可采用下列方法测算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月净收入×70%-月偿还其他借款)×授信月数 其中月偿还其他借款=月按揭金额+一次性到期借款金额/贷款剩余期限。

(2)基于营业收入的测算

①适用条件:对于每月具有较为稳定的现金流、应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客户,可采用下列方法测算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 平均月营业收入*100%-贷款期限内到期的债务本金 ②适用条件:对于主要从事种植业的客户,可采用下列方法测算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 年营业收入/年种植周期期数*80%-贷款期限内到期的债务本金

注:若客户同时符合基于净收入与营业收入两种方法测算还款能力的,应测算后,二者取其高。

(3)基于现金流的测算方法

适用条件:对于工程承包类、家装建材类、货运物流等现金流不稳定的行业,必须采用以下方法测算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内现金流入*30%-贷款期限内到期的债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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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其中,贷款期限内现金流入应根据客户同期历史经营情况进行测算,现金流入一般应取自客户用于生意结算的银行流水;对于以现金为主要结算方式的客户,则根据客户的日记帐测算现金流入情况;对于无法提供银行流水及日记帐的,应予以否决。

注:若客户同时符合基于现金流和营业收入两种方法测算还款能力的,应测算后,二者取其低。

2.合理资金需求的测算方法

基于贷款用途进行测算,即通过审核客户贷款用途测算其合理的资金需求。

3.小额贷款授信额度测算公式统一采用固定授信系数,而不再根据信用评级结果设定浮动授信系数。信用评级结果只作为贷款准入标准之一,若信用评级结果低于60分,则不得授信。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期限以月为单位。普通小额贷款产品的期限最短为1个月,最长为12个月。联保贷款协议有效期为24个月,贷款申请日须在联保协议有效期内。针对特定客户群的、超过上述范围的小额贷款产品,其期限可由一级分行提出申请,总行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利率实行风险定价原则。由总行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央行基准利率、通货膨胀率、贷款损失风险、经营管理成本及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后,制定全国的贷款产品利率和浮动范围。

第二十九条 利率管理方式。

各一级分行应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和当地信贷市场竞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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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行制定的贷款产品利率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辖内的利率水平。各一级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二级分行或一级支行、不同的贷款产品、不同的客户群体确定不同的利率,但利率标准必须明确、统一,在同一时间、同一县(市)内不得由信贷人员擅自决定对客户提高或降低利率。各一级分行信贷部每季末要以信贷函的形式向总行信贷部报送本辖区的小额贷款利率水平。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利息分为贷款本金利息和逾期本息的罚息。贷款本金利息自放款日开始计息,计息方式有 “按期计息”与“按日计息” 两种。贷款逾期之后对逾期本息计收罚息,逾期罚息采取按日计息的方式。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仍按合同利率执行。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提供三种还款方式。

(一) 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一般仅适用于贷款期限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商户小额贷款或4个月(含4个月)以内的农户小额贷款;

(二)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或每季度)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三) 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宽限期内只偿还贷款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对于商户小额贷款,贷款宽限期最长为4个月;对于农户小额贷款,贷款宽限期最长为10个月,各一级分行应根据农业生产周期或资金周转情况,在10个月的宽限期上限内合理确定当地贷款最长宽限期。

同一笔贷款业务,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不允许组合。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业务接受客户提前部分还本与提前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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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但均需由客户提供书面申请。

第三十三条 贷款发生逾期的,需按照逾期罚息利率对逾期部分加收罚息,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

第六章 贷款业务流程

第三十四条 建立环境档案。对于初次开办小额贷款业务的一级支行,需要先分别建立县域环境档案和乡镇环境档案;对于开展专业村贷款的,还需建立行政村环境档案。县域环境档案由二级分行信贷业务部和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负责建立;乡镇环境档案和行政村环境档案由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负责建立。环境档案应包括基本信息、经济发展信息、金融环境信息和其他附属信息。

第三十五条 业务申请受理。我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受理方式包括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受理、小额贷款营销机构受理和其他渠道受理。

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或营销机构受理是指借款人到我行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或营销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由我行受理人员负责受理并登记相关信息。

其他渠道受理是指借款人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向我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信息和材料。通过其他渠道受理的,客户仍需到营业机构或营销机构填写申请表并签字,授权我行对其进行征信系统查询。

第三十六条 查询征信及调查任务分配。审查岗对已授权查询人行征信系统的客户(含借款人和其配偶、保证人等)查询征信系统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根据《关于印发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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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银发?2008?33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信用报告分类与准入政策的通知》(邮银发﹝2009﹞484号)的有关规定,对客户(含借款人和其配偶、保证人等)的信用等级做出评级。受理岗根据获得的信息对客户的信用状况、偿还能力作出初步的判断,给出受理意见,将有关材料提交给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小额贷款业务主管,由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小额贷款业务主管进行调查任务分配。

第三十七条 授信调查。小额贷款原则上实行双人调查,满足特定条件的,可实行单人调查。

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对客户申请审核通过后,应根据客户类型、调查地点、调查任务紧急程度、客户营销归属等内容,对调查任务做出分配安排。一般情况下,应安排双人调查,指定一人为管户信贷员(作为主调查人,简称主调),另一人为非管户信贷员(作为辅助调查人,简称辅调)。信贷员接到调查任务后,须到客户生产经营场所和家庭住所进行实地调查,及时撰写调查报告,对客户信用状况、授信额度、贷款同意与否、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主调和辅调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调查报告的客观、完整、真实性承担同等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人调查的条件。

(一)具备以下各项条件的一级支行,经一级分行批准后,可对部分业务实行单人调查:

1.二级分行管理力量较强,二级分行信贷业务部按照5家一级支行配备1名小额贷款业务检查员的标准开展检查,风险管理部开展了对小额贷款业务的常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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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级支行的小额贷款结余在3000万以上,近6个月月末小额贷款逾期率均低于1%,在内外部检查中发现问题少、性质轻微;

3.一级支行具有级别在中级或以上等级的信贷员。

实行单人调查的一级支行,信贷员必须执行轮岗制度。每家一级分行批准第一个实行单人调查的一级支行时,应将批准文件向总行报备。

(二)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业务,可派中级或以上等级的信贷员进行单人调查:

1.客户为老客户(累计贷款期限大于12个月),且累计逾期时间不超过10天;

2.贷款申请金额较小(原则上为当地年人均GDP向下取整万元)。 第三十九条 贷款审查。信贷员完成调查报告后,由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查岗审查。审查岗应对信贷员提交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通过电话就贷款申请和调查基本信息与借款人、保证人进行核实。审查岗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明确贷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条件、授信条件等内容,并提示贷款潜在风险。审查岗对审查意见负责。实行单人审批模式的,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直接将材料提交审批人审批。

第四十条 贷款审批。小额贷款的审批方式分为审贷会审批、专人审查专人审批和单人审批三种模式。每笔贷款只允许采用一种审批模式。审贷会审批是由一级支行临时组建的审批委员会通过会议讨论的方式,对权限范围内的贷款或授信进行审批;专人审查专人审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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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专职审查岗审查后,由专职审批人单独对授权范围内的贷款或授信进行审批;单人审批是指由专职审批人单独对授权范围内的贷款或授信进行签批,即专职审查审批人员合一。实行单人审批模式的,须至少运行1年专人审查专人审批模式,且资产质量状况良好。实行专人审查专人审批或或单人审批模式的,须经一级分行授权并报总行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贷会构成和审批流程

(一)一级支行审贷会由2或3人组成,实行一票否决制。审贷会成员可由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贷后管理岗、专职审批人员、一级支行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担任。除上述岗位外的其他人员,不得作为审贷会成员;可以列席审贷会提出意见,但无表决权。

(二)审贷会成员应详细阅读贷款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贷款资料,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还款意愿、还款能力、贷款发放的安全性做出判断;出席审贷会,对贷款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对是否同意贷款、授信额度、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条件、还款方式等内容独立提出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在相应的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对贷款审批意见承担责任。审贷会应指定专人做好审贷会记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实行专人审查专人审批和单人审批模式的条件

(一) 相关一级支行应具备的条件

1.

选;

2. 一级支行小额贷款结余超过400笔,金额超过2000万,且信贷人员配备到位,无兼职现象,拥有合格的专职审批人最近6个月月末日小额贷款逾期率在1.5%(含1.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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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级分行按照5家一级支行1名小额贷款检查人员的标准,配备了专职检查员,定期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检查工作;

4.

较强。

(二) 专职审批人的任职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品行端正;

2. 具有经济金融、信贷管理、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的大学专科(含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 熟悉我国有关经济和金融法规、会计制度、国家产业政策等,熟悉邮储银行信贷政策和制度,能够准确理解总行授信业务方针;

4. 专职审批人应具有1年以上从事小额贷款审查或审批的工作经验,进行单人审批的专职审批人应具有1年以上专人审查专人审批模式中专人审批的工作经验;从事审查审批期间能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未出现因未尽职或审查审批能力不足导致的贷款损失;

5. 原则上应优先聘用合同制员工。

6. 通过总行或省行组织的审查审批岗人员资格考试。

(三) 专职审批人的管理

专职审批人隶属二级分行信贷部,由二级分行派驻至一级支行,专职审批人独立负责驻地行权限内的小额贷款业务审批工作;对贷款审批意见承担责任;专职审批人应定期轮岗。

第四十三条 合同签署。信贷员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人。

38 建立了信贷人员岗位轮换等内部控制制度,业务管理能力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通知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我行面签合同,办妥相关手续。借款合同必须由借款人本人签署,不得代签。

第四十四条 额度生效及贷款发放。联保协议生效后,借款人可依据协议约定在额度有效期内申请贷款,但是不允许循环使用剩余额度,上笔贷款结清后方可再次申请贷款。

我行小额贷款资金的发放仅通过转账方式,即我行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约定用来发放及偿还贷款的个人结算账户。

第四十五条 贷款偿还。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偿还有系统日终自动从账户扣款和柜面交易发起还款两种方式。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贷后检查。贷后检查是及时发现和防范信贷风险的有效途径,小额贷款业务实行严格的贷后检查制度,按照“谁管户、谁检查”的原则,由管户信贷员负责贷后检查工作,承担贷后检查的责任。贷款发放后,管户信贷员必须对其负责的客户及时进行贷后跟踪检查,密切关注贷款的资产质量,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记录及时进行风险分类。

第四十七条 联保额度管理。对于已经生效的联保额度,可以进行额度注销、冻结、解冻结及额度调整(增加或减少)管理。额度注销前提是该额度下所有贷款均已结清。贷后管理中如发现客户出现较大风险,可以视情况对整个联保小组进行额度冻结或额度调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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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风险隐患消失后可以进行额度解冻结操作。对于需要增加额度的,必须要求客户提出书面申请,信贷员重新进行实地调查,编写调查报告,经审批通过以后方可签署补充协议,额度生效。

第四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在合同履行期间,经客户申请,并经有关责任人各方协商同意,可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具体包括还款账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展期、贷款期限调整、贷款停息等。所有申请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包括借款人、保证人等)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十九条 逾期催收。贷款发生逾期,管户信贷员应及时进行电话催收并登记相关信息;逾期超过3天,必须进行现场催收,对客户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明确逾期原因,并采取措施解决逾期问题;逾期超过10天,应进入不良贷款催收流程。现场催收需要完成催收情况报告。小额贷款业务主管、贷后管理岗及客户营销人员有协助信贷员清收贷款本息的义务。

第五十条 不良贷款移交。对于符合移交标准、信贷部认为需要移交资产保全部门进行保全的不良贷款资产,在责任认定和追究后,经由信贷部申请,按移交程序移交资产保全部门。不良贷款资产移交后,管理和清收责任转移至清收组。信贷部门应指定协办人,继续履行提供信息、配合清收等工作职责。

第五十一条 小额贷款的风险分类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贷款核销。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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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的规定,小额贷款采取分级审批核销制度。目前,拥有呆账核销终审权的机构仅为总行,总行可视业务开展情况将一定额度的呆账核销终审权授权至一级分行,并报财政部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进行转授权。在贷款风险分类确认为损失类后,相关责任机构应按总行呆账核销相关制度规定,逐级上报审批核销。经审批同意核销的贷款应作“账销案存”处理,贷款核销情况不得向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并应继续进行积极催收。具体操作方法及要求参见总行呆账核销相关制度。

第五十三条 贷款激励与约束。为了更好地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发放效率,促进信用环境建设,可对按时还款的诚信客户采取适当的激励政策,对违约率高、信用差的贷款客户进行约束。

(一)贷款激励。对于本年度内还款及时、信誉好的客户,可在下一年度授予“邮政储蓄银行诚信户”称号,由一级支行颁发证书,在当地社区张榜公布,并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利率优惠(不得低于总行规定的最低贷款利率)等政策;

(二)贷款约束。对贷款逾期或形成不良贷款的客户,将采取收取罚息、不享受利率优惠、列为黑名单客户等惩罚措施。

第八章 内部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级小额贷款管理及经办机构务必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禁以任何变通的方式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对于不满足规章制度要求、未能通过审查审批的贷款申请,应明确而礼貌地加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各级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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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审贷分离制,贯彻执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十六条 小额贷款业务实行关系人回避原则。若申请人为我行信贷调查人员、审查审批人员的关系人,则在管户信贷员分配及审查审批过程中必须回避。关系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近亲属(兄弟姐妹(含表/堂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

第五十七条 建立有效的贷款监督机制。为增强小额贷款业务办理的透明度,建立垂直、有效的举报制度。在开展业务的一级支行、二级分行直至总行信贷业务部,除我行统一客服号码95580之外,均应同时设立专门的信贷业务举报电话,公布举报信箱的通信地址,接受社会对信贷人员的行为监督,并由专人负责对客户反映情况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属实的,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信贷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维护邮储银行良好的企业形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守以下原则(简称“八不准”):

(一)不准怠慢、顶撞或刁难客户;

(二)不准故意推脱、拖延、拒绝客户的业务申请;

(三)不准以权谋私、以职谋利,不准向客户提出工作以外的任何要求;

(四)不准索要和收受客户任何形式的宴请、礼金、礼物等;

(五)不准私自对外泄露客户的经营情况或贷款、账户等重要信息;

(六)不准代替客户签名、违规代替客户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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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准向客户承诺未经审批的贷款;

(八)不得私下与客户签署任何协议或合同。

“八不准”和我行的客服号码95580应印刷在信贷从业人员名片的背面和业务宣传单中。

第五十九条 信贷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守以下原则(简称“三严禁”):

(一)严禁滥用职权授意、指使或强迫员工违规办理小额贷款;

(二)严禁超越权限或范围办理小额贷款;

(三)严禁违反规定办理集中使用、还旧借新、处臵不良贷款及其他掩盖资产质量恶化问题的行为。

第六十条 内部控制建设。建立严格的小额贷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实行授权管理,严格准入权限,加强检查监督。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小额贷款资金,不准通过以新贷抵旧贷、展期等方式掩盖资产质量问题;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对一级支行信贷从业人员实行轮岗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对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原则上应每3年异地轮岗一次;对独立审批人,应实行二级分行派驻制,原则上每2年轮岗一次;对信贷员,原则上应每2年轮岗一次;对主副调搭配的信贷员,应至少每半年重新分组一次。

第六十一条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防道德风险。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责任心和事业心,使认真履行职责、防范信贷资产风险成为全员的自觉行动,从而达到防范道德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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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准信贷投向,严防增量风险。根据总行制定的信贷投向指引,调整信贷结构,拓宽信贷渠道,积极支持低风险的优质客户。

(三)规范操作行为,严防操作风险。要教育员工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对信贷人员操作行为的监管,推行信贷操作透明化,避免暗箱操作,真正做到执行制度无弹性、按章操作不违规。严格执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贷款和管理过程中员工的违规和失职行为,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造成损失的,要根据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邮银发?2009?382号)同时废止。凡此前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附件:1. 岗位关系表

2. 信贷员等级标准表

3. 小额贷款各行业划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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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岗位关系表

准入中介机构承诺书1

注:Y表示可以兼任,N表示不能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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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信贷员等级标准表

注:表中所列的评定标准作为信贷员相应等级的任职资格必要条件。其他条件及聘任管理,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总行职级管理相关规定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经理管理暂行办法》(邮银发〔2010〕349号),结合分行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准入中介机构承诺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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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小额贷款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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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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