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代理合同

商标异议申请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

乙方(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商标异议答辩代理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代理事项

1.甲方就 被异议人 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 (初步审定号:12749455) 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异议,甲方现就向 所申请的商标委托乙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第二条 代理权限

乙方负责代理事项过程中的程序性事务,涉及到甲方权利的撤回、放弃、变更等实体性权利的处分,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授权。乙方的代理权限以甲方出具的委托书约定为准,超出代理权限的责任和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和赔偿。

第三条 代理人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朱斌滨 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务。期间如乙方变更委托事务的执行人,应当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四条 费用

1.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义务的代理费为人民币 叁千元(大写) 3000元整(含代理费等额17%增值税税款)。上述费用已包括乙方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时依约完成全部委托事务的所有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作出不利于甲方的价格调整或要求甲方支付代理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2.费用支付方式(请在选择项前打“√”):

?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的元。甲方依据本条约定付款后 5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约定代理费等额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专用#5@p。

□其他: 。

3.合同价款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乙方提供并确认的以下银行帐户:

开户行: 兴业银行泉州分行 ;

户 名: 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

账 号: 1523001 001 0000 3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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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付款银行账户信息由乙方提供并确认其准确性,由于乙方提供的付款银行账户信息错误导致的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遇不可抗力、甲方不能控制的其他客观因素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而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不属违约,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于 2015 年 1 月 27 日前向乙方提供代理所需要的下列资料(请在选择项前打“√”)。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授权书/委托书;

?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异议人商标异议申请书(原件或扫描件、复印件);

□商标电子档图样 张,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黑白稿 张;

□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原件或扫描件、复印件);

□其他相关证明或证据资料: 。

2.甲方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和咨询本合同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方式等提供或报告,乙方应在收到与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务有关的信息、通知、文书、裁决、判决等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材料,因乙方未通知或未及时通知导致的后果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获得与本合同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通知、证件、文书,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乙方应当提供。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本合同协商过程中、履行过程中、履行完成后及本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对执行代理事务过程中所知悉及了解甲方的商业秘密、商标异议答辩的相关信息、技术秘密以及甲方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密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为完成代理事务外,乙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泄露或自己使用完成代理事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商标异议答辩的相关信息、技术秘密、专有信息等相关信息或从事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否则,应按5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甲方还有权单方通知乙方后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提交的资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商标局/商评委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资料后24小时内明确提出。

3.乙方应客观、真实的向甲方告知委托代理事项的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不得就代理事项的结果作出任何虚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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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应向甲方通报本合同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在收到商标局/商评委审查结果或相关通知后48小时内告知甲方,并提供明确的咨询意见和可行的处理建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履行义务造成甲方无法实现委托目的的,乙方应全部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2.因甲方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代理事项所需文件、信息,或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各项费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逾期支付费用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的金额累计不超过合同约定费用的30%。

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商标局/商评委提交申请材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起生效。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的合同的传真件、复印件、扫描件与合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zbb0107@163.com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0595-22116961 传 真: 传 真: 0595-22116826 2014 年 12月 24 日签订于甲方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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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商标异议代理协议

商标异议代理协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委托人):

【本合同由盈科研究院赵成伟、刘永沛、牟晋军律师提供】 委托人(下称甲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鉴于,乙方具有代理异议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的资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就甲方提出商标异议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针对初步审定号为第 号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乙方代理事项

2.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商标异议申请事务,乙方应当指定乙方之代理人进行代理。乙方代理工作为:指导甲方收集有关证据,撰写商

标异议申请理由,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提供与商标异议有关的法律咨询。

2.2 乙方与甲方之间的沟通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交流。

2.3 甲方指定 为商标异议联系人。

甲方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以本合同首页中当事人信息中披露的内容为准。

2.4 乙方指定 为商标异议的联系人。

乙方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为、传真为和电子邮件也以本合同首页中当事人信息中披露的内容为准。

2.5 上述2.3之信息如有变化,甲方应当于上述信息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由于甲方就上述信息变更情况未通知乙方或者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变更信息不准确等原因而导致乙方与甲方的交流、通信产生障碍,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2.8 乙方代理事项不包括:商标局关于初步审定号为第 号商标异议裁定之后的异议复审程序。

3、代理费用

3.1 乙方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收取商标异议有关费用:

商标异议代理费: 元人民币/件

商标异议官费: 元人民币/件

3.2甲方应在双方签定本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乙方所提供的账户,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如果乙方要求,则甲方应当将付款

凭据在付款之日起5日内传真给乙方。

4、违约责任

4.1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3.2条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催告,并要求甲方支付每迟延一日的违约金(违约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为准)。甲、乙双方特别明确,甲方履行本协议第3.2条之义务是乙方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文件的前提。如甲方自乙方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商标涉及的费用,则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终止所有代理事项。

4.1乙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义务并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方向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乙方因违约而造成被损害的商标异议所收取的对应代理费的2倍为限。

5、纠纷解决

甲、乙双方涉及本协议履行而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未果,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6、协议的生效与有效期限

6.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至商标局关于第 号商标异议裁定之日终止。

6.2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6.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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