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策划与招商代理合同

商场策划与招商代理合同

甲方:上海丽凰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就前期策划、招商代理“ ”商场(以下简称"该商场")事项,经与甲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代理标的之基本情况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招商“ ”商场部分位于 ,租赁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主动、及时提供与该项目前期策划、招商工作相关的技术及法律文件资料给乙方,以利于策划、招商工作的顺利。

(2)甲方将正式委任一名负责人代表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对甲乙双方的工作进行协调。甲方和乙方合作过程中的所有事宜均以此专人统一口径后与乙方沟通的内容为准。甲方如需调换此专人,应书面通知乙方。

(3)甲方应提供现场招商中心,负责招商中心必要的设施运行费用、办公费用等。

(4)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有权按照双方确认的招商计划(以下简称"招商计划")及租金底价进行招商。若客户要求的价格等于或高于招商底价,则乙方有权与客户允诺成交,若低于招商租金底价,则需由甲方最终书面确认,方可允诺成交。

(5)为保证本项目招商目标的顺利实现,甲方应按 "预期总租金额"的 %制订招商推广费用预算,该物业之招商推广费用支出全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仅限于媒体广告、软性推广、异地推广、现场布置、楼书和宣传品制作、发布、邮递费用、模型费用等。乙方负责按照经甲方审核同意的招商计划提供每阶段推广方案及预算,最终由 1

甲方决定并由甲方组织实施。乙方所有对该物业宣传包装的文字、图片,均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公布。

(6)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不负责接待客户,所有客户由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接待、确认和谈判,但由甲方办理有关预租合同、租赁合同的最终审核并签字盖章,同时负责收取客户定金、租金以及相关费用。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受甲方委托,乙方在对该物业的整体布局、内外部环境、工程进度、房型和房屋内部结构、经营业态等一切有关本项目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乙方将依据对该物业的经营业态定位,向甲方提供该物业整体招商策略及招商计划,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2)乙方须单独就该物业向甲方提交招商计划,供甲方审核批准,并按照甲方审核同意的招商计划进行招商。乙方不得违反甲方审核同意的招商计划招商。

(3)乙方应主动、及时提供广告方案、招商中心包装方案、户外看板(POP)、灯箱旗帜、横竖幅招商文案。

(4)乙方应主动、及时提供宣传策略(SP、RP)制定,推广创意稿、单片、平面稿等。

(5)乙方应主动、及时提供广告计划表(行程表、预算表),媒体版面、报章杂志软广告方案提供、展板、平面效果图等制作。每月底提交下月广告计划(含预算)供甲方审核。 乙方将充分运用自身的信息网络,运用适当、有效的方法通过市场流通渠道,寻找、联络适合该物业的经营商家。

(6)乙方应成立招商小组进驻项目招商中心,负责接待所有来访商家并做好登记工作,依照本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接待、确认、谈判和成交。

(7)乙方应当配备一名招商经理负责与甲方沟通有关具体招商事宜,管理日常工作。乙方应认真负责的做好客户的接待工作,但乙方不得随意对客户承诺,如客户提出附加条件,乙方须与甲方进行协商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在招商过程中就外部市场及该物业招商情况与甲方进行招商例会。招商例会每周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甲方临时召集,会议由乙方主持并作记录,会后由乙方制成会议纪要给与会各方。

(9)未经甲方同意,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本合同履行完成后,乙方均不得使用或泄露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得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技术资料。

第四条 前期策划费、招商代理费支付标准与方式

1、乙方完成前期策划方案后,经甲方审核通过并开始实施,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前期策划费 元人民币。

2、招商成功的标志:客户与甲方签订预租合同后,甲方收到签约客户自行支付首期租金,合计不少于一个月租金。

3、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应完成招商指标如下:

2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月内完成该物业面积50%,客户与甲方签订预租合同并自行支付首期款,合计不少于一个月的租金。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月内完成该物业面积85%,客户与甲方签订预租合同并自行支付首期款,合计不少于一个月的租金。

4、当乙方按时完成该物业招商面积50%后,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人民币 元整。

5、当乙方按时完成该物业招商面积85%后,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人民币 元整。

6、在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真实有效的#5@p。

第五条 招商管理

1、客户接待

乙方应负责接待所有类型的客户,并做好客户登记工作。

2、客户登记

乙方应在客户接待的当日根据当日客户接待的情况填写《客户确认表》一式二份,并在每日下班前由双方各自确认并保存。

3、如客户由于自身原因退定,则甲方有权按规定没收客户定金或收取一定的违约金,该款项甲、乙双方各得50%(定金是否退还客户,应由甲方根据相应法规决定)。

第六条 招商后勤

甲方将委托一家有丰富房地产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为该项目制订所有招商相关法律文本及流程,该律师行同时负责招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相关问题的解答及法律手续的办理。

第七条 合同解除及终止

1、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中所规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书面要求违约方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若在整改期限内违约方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则守约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不影响违约方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完成阶段招商指标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代理佣金,前期支付的策划费应返还甲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代理佣金,则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而未付招商佣金之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

3

3、乙方按期完成招商指标,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将收取的前期策划费返还甲方,向甲方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房屋租金等。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房屋租金等。

第九条 免责条款

由于自然灾害、战争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由合同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 通知

1、合同的任何一方所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另一方所指定的地址: 甲方:

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2、如果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有所改变,应随时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通知对方改变后的通讯地址。一方未履行事先通知义务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商场外观、内部公共区域的装修标准,乙方将根据商场定位经营业种的规划提供方案,甲方应予配合。所涉及的装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与客户签订预租合同后,甲方应在乙方通知的时间内持预租合同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及其所有附件均为不可分割之整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后另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3、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商议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5

 

第二篇:全程独家策划、招商代理合同

全程独家策划、招商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委托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委托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全程策划、招商代理甲方开发经营或拥有的 项目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委托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独家全程策划、招商及代理之项目为甲方在 开

发兴建的_ 物业,该物业用地编号为 ,物业类型为(□商场 □写字楼 □酒店 □公寓 □住宅 □其他)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约 平米(本合同所指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第二条:委托期限

1:本委托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在本合同有效委托期限内,除非甲乙双方有一方违约,否则另一方均不得单方

面终止本合同。

第三条:代理服务内容

市场定位、产品定位、广告策略、整体营销策略、整合推广策略、整体招商策略、

现场包装策略以及全案全过程策划、招商、销售执行方案、项目招商及培训、项目VI导入、招商手册、文案、项目平面设计、功能规划、商业规划、业态规划、招商平面图、销售平面图、招商政策、招商执行、营销模式等全案全过程服务。

第四条:费用承担

1:本项目策划推广费用,由乙方负责提供策划方案,经甲方认可后(包括但不限于报纸电视广告、印制宣传物料、招商手册、宣传单张、沙盘制作、现场包装、活动营销等费用),由甲方执行,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承担。

2:乙方进驻本项目具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及佣金由乙方承担,现场的水电费用、清洁费用、安保费用、网络费用、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主力商家、次主力商家租赁区域之物业工程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费用额度根据与商家洽谈之合作政策与条件协商确定)。

4: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宣传推广总费用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收益的 3 %。

第五条:服务费用、代理佣金及支付

1:启动资金

甲乙双方确认,本项目启动服务费用(市场调研及策划服务费用)为人民币 20 万元。该费用分两次支付,具体为:在乙方第一批人员进场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15 万元;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项目整体定位及发展战略、项目启动定位及物业发展建议、项目营销战略与策略、报告汇报,提交报告终稿通过甲方书面认可签收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5 万元。 2:策划费用

1) 在乙方指定的全体人员进场后三日内起至本项目开盘之日止,甲方每月5日向乙方支付月固定策划服务费用为人民币 6 万元(其中营销策划及整合推广服务月费为 2 万元,招商月费为 4 万元),作为乙方进驻本项目基本运作费用(基本运作费用指项目策划、平面设计、整合推广、招商筹备与执行、等所产生的成本费用)。

3:招商代理佣金及支付

1)超市、散招部分:以租金形式出租的单位,按已出租单位第一年 2 个月租金标准收取。以联营形式出租的单位,按已出租单位第一年 2(个月租金标准收取,收取标准按照实际已完成出租单位的整体平均租金水平收取。

2)甲乙双方确认,超市部分、散招部分以商家签定正式合同并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以不低于商家一个月租金为准),即视为乙方招商代理工作完成。甲方须在乙方完成该招商工作3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该招商佣金。

3)甲乙双方确认,超市、散招部分,以商家签定正式合同并交纳定金或合同期内首期租金(以不少于两个月租金为准);联营商家,以商家签定正式合同并交纳保证金(以不少于两个月租金为准),均视为乙方招商代理工作完成。

第六条:甲方责任及权利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帐户。

2)新开发建设项目,甲方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向乙方提供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证等)。

3)关于代理该项目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及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4)乙方代理该项目所需的收据及合同文本,以乙方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余数乙方全部退还甲方。

5)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该项目独家全程策划、招商代理之委托书(或授权书)。

6)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自乙方项目组进驻本项目前 2 日内向乙方交付齐全。甲方须保证所提供项目之相关材料的合法性与准确性,否则因此产生的任何经济及法律纠纷概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2:甲方在尊重乙方工作的同时,有权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妥之处,随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乙方应及时进行修正。

3: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招商价格表、付款方式、策划及宣传推广方案进行建议,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4:甲方须如期保证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预定时间竣工并验收入伙,若因工程延误而给项目操作带来影响,由甲方负责。

5: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各种工作便利与支持,提供不少于 平米的营销中心和办公场地。

6: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全额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启动资金、策划费用、招商佣金、滞纳金、违约金等)。

第七条:乙方责任及权利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

2: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和组织好项目策划、招商代理工作,切实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负责在甲方委托权限下进行策划、招商工作,乙方在招商、招商过程中应根据项目特性向客户作如实介绍,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4:乙方负责营销中心一切工作业务,包括项目咨询、信息反馈、客户接待等事宜。乙方应根据项目进展及市场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创造性地开展项目策划、招商代理工作。

5:乙方在代理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双方约定之招商条件及价格,若确需调整,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乙方应定期(每周一次)向甲方汇报工作。

6: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数据资料及商业机密不得向第三者泄密,并负有完全保密义务。

7:乙方采取项目组方式为甲方提供代理服务,根据项目操作进度与阶段,乙方将分别安排项目组成员进驻本项目开展工作。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总经理、招商总监、招商经理、销售经理、策划人员、创意文案人员、平面设计人员、招商人员等(乙方项目组成员名单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上报甲方确认)。

8: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要求甲方支付应结代理佣金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启动资金、策划费用、招商佣金、滞纳金、违约金等)。

9:甲乙双方在达成定价认可后,乙方应及时开展工作。若因甲方原因频繁更改定价或优惠、推迟客户签约或项目开盘,导致乙方人力、物力成本大量消耗且无法按进度开展工作,甲方须给予乙方相应补偿,补偿金额为 10 万元,补偿日期为甲方上述变动发生后30日内。

第八条:合同变更及终止

1:本合同期满,双方如想续约,须于合同期满30天前向对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另签合同。若在此日期前双方未就继续合作事宜达成协议,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2: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甲方须在本合同终止前结清乙方各项应结代理佣金及费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另行委托任何第三方代理该项目策划、招商等事宜,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经济及法律责任。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应结代理佣金,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经济及法律责任。

5:若因甲方原因变更或终止本合同,甲方须在变更或终止本合同当日向乙方足额支付应结代理佣金及费用,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经济及法律责任。若因乙方原因变更或终止本合同,甲方有权拒付乙方当月代理佣金并依法追究乙方经济及法律责任。

6:若因乙方原因,连续两个阶段未完成目标任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连续两个月未完成目标任务,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应结代理佣金的基础上解除合同。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任何情况下终止本合同,甲方均须在终止本合同当日内向乙方支付应结代理佣金及费用。

2: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应结代理佣金及费用,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均可向本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 方:

授权人:

年 月 日

乙 方:

授权人: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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