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协会章程

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

(英文译名为:Xinxiang city, non-public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缩写为:XXEDA

第二条 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新乡非公有制企业为促进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而自愿组成的,严格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市性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相应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条件。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不断深入探讨和总结新形势下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为企业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各种自助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乡市牧野区工商业联合会;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乡市牧野区工商业联合会民政局。本会自愿接受新乡市牧野区工商业联合会、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建北小区,秘书处设在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企业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企业能遵循国家的政策,随时为会员提供国家新近出台的各项法规政策及信息,遵守新乡市的有关政策、守法经营;

(二)专业培训:根据需要邀请市、区政府等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新乡市场趋势、走向,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为会员搭建高品质的交流合作平台;

(三)信息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人才、市场、管理、经营、融资、策划、审计、会计、保险、政策、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联谊会等活动。

(五)编辑专刊:定期编辑发行促进会刊物,传达新乡市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新乡的经济动态及会员之间的各类信息和需求;

(六)组织考察与交流: 广泛开展会员间互学互助,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组织会员开展国内相关促进会组织的交流互访、投资考察和协作等活动;

(七)协调服务:促进会专职的部门与人员关心了解加盟会员的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新乡市及牧野区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帮助企业处理危急、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地位和合法权益。

(八)承办委托:充分利用促进会的各种资源优势,受会员的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政务、商务沟通协调等。

(九)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促进会品牌,提高促进会知名度。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促进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按时交纳会费,能够履行会员各项义务;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按时交纳会费, 能够履行会员各项义务;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在新乡市牧野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守法经营的企业和户籍在新乡市牧野区行政区域内,在本业务领域内具有较高声望的公民、其他城市的企业在新乡市牧野区分支企业、驻新牧野区办事机构等;

(五)承认本促进会章程,在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经营状况较好、信誉度较高,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

第九条 入会程序:(一)本单位或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单位或个人)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促进会在每月的会务大会上颁发新会员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促进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促进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接受促进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关于政策、法律、项目、信息的协调与服务;

(四)对本促进会的工作拥有批评和建议权;

(五)享受促进会提供的各项免费服务(如身体检查、新产品试用、红白事协助等).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促进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促进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四)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任务;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关心本促进会的工作,随时向促进会反映情况,积极向本会网站和刊物投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促进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促进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及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主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5年。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名誉理事长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批准和废除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这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每届5年。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关心参与本会工作;

(三)理事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确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原因理事长不宜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也可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候选人由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会员大会提名产生,并按照本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理事会选举后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协会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时,可代表本会签署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行业工作的需要可设立若干分支、代表或实体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行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如举办培训班、编辑出版刊物资料、承接科技咨询服务等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可用于本会聘用专家及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办公设施及用品费用、编辑印发刊物资料费用、奖励表彰先进会员或优秀成果支出等合理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资产账目,严格按照我国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开展本会的财务工作,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

 

第二篇:工会章程

常州市钟楼区怀德路街道社区工会联合会章程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拓宽工会工作领域,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结合街道各社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社区工会联合会是按区域原则组建的一级工会组织,是本区域所属基层工会和会员群众的代表。

第三条社区工会联合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任务,遵守和维护法律、法规,反映基层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增强工会在政府行使国家权利过程中的民主参与的社会监督作用,代表和维护本地区职工的合法权益,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社区工会联合会通过各种活动,加强对职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五条社区工(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会联合会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为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服务,坚持依靠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努力实现群众化、民主化、把工会联合会办成“职工之家”。

×第一章成员

第六条凡本区域内所属基层工会(除街道直管企业外),均为团

体成员单位。

第七条社区工会联合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讨论研究本联合会工作和职工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本联合会基层工会主席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权批评工会联合会和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联合会工作人员。

(四)在工作遇到困难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联合会帮助解决或给予保护。

(五)参加工会联合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社区工会联合会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工会联合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执行工会联合会决议。

(二)定期向工会联合会汇报工作,并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遵守工会联合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接受工会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九条社区工会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

第十条社区工会联合会的组织机构为社区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委员会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辖区内基层工会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社区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五年。委员

会委员实行替补制。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名单,由街道工会和社区党组织协商提出,并由全体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十二条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席(副主席)主持。

第十三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办公会议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工会联合会主席向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成员监督。

第十五条工会联合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联合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和经费审查报告。

(二)代表和维护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选举工会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审议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结果。

(五)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开展工作。

(六)讨论决定工会联合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经费财产

第十六条工会联合会的经费来源:

(一)上级工会下拨的经费

(二)行政拨款

(三)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工会联合会的经费开支,主要用于联合会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工会联合会的经费设立专户,其预决算方案由工会联合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接受同级和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社区工会联合会会址设在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公布、废止、修改和解释权属常州市钟楼区怀德路街道工会联合会,各社区工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制订实施细则。

钟楼区怀德路街道工会联合会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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