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开立申请书

银行保函开立申请书

致XXX支行:

1、申请人名称:申请人账号: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2、项目名称:

项目金额: 合同或协议/标书编号:

3、受益人名称:地址:

4、保函种类:保函金额(大写): 保函金额(小写): 保函有效期限:

保函格式:□ 申请人提供,贵行确认 □ 贵行提供,申请人确认

申请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数据真实,及保函内容、金额、格式已与客户确认。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银行保函的开立

银行保函的开立、生效和实效

有关保函开立的主要规定有:(1)保函应以书面形式开立,所谓书面形式当然包括有效的电讯信息和加密押的同类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2)保函应该规定的主要事项包括:主债务人(即保函申请人)、受益人、保证人、开立保函所依据的基础交易、最高保证金额和付款所用货币的币种、保函失效日期或决定保函失效的具体事件、要求付款的条件以及保函金额递减条款。这里所谓的“金额递款条款”是指保函中可以规定在某一日期或向保证人提交为此目的而规定的单据时,保函的担保金额按一定数额或按可却确定数额减少。(3)保函一经开立,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即为不可撤销的文件。(4)保证人是否开立保函应由其自由决定,但是,当保证人收到开立保函的委托后,认为如按该委托开立保函,保证人将会受到保函开立国有关法律或法规的制约,从而将不能履行保函的责任时,保证人可以拒绝为申请人开立保函,但他应该立即以电讯方式通知委托人,或者,如不能以电讯方式通知时,以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说明其不能执行该项委托的原因,并要求委托人重新提出新的委托。

关于保函的生效,URDG第6条规定,除非保函中明确规定保函生效日期将为开立日期之后某一日,或规定保函的生效将受制于某一条件并由保证人依据与这一条件有关的单据而确定生效日,保函应从开立之日起生效。

关于保函的失效,URDG规定,保函中规定提交索赔书的失效时间应是一个日历日期,或者是把保函中规定的表示保函失效的文件交给保证人之时。如果保函中既规定了失效日,又规定了决定失效的事件,那么,保函在失效日和失效事件二者中最早出现的日期开始失效;不管保函中是否规定失效条款;如果将保函退还给保证人,则认为该保函已经被取消而失效;如果受益人书面声明解除保证人的责任,不管是否已将保函及其修改书还给保证人,也认为该保函已被取消而失效;保函失效后,存留保函及其修改书并不表示保留受益人在保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如果受益人要求延展保函的有效期,以取代根据保函规定条件和本规则提出索赔,保证人应无延误地如实通知向他发出开立保函的一方,然后,保证人应在一定的合理时间内暂停赔付,以便主债务人(即申请人)和受益人就是否同意此项延展而达成协议,并安排开立延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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