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企业管理办法

吉林省创新型科技企业认定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企业自主创新,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百户科技型创新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吉政办明电

[2009]104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实施意见》(吉发[2012]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创新型科技企业(以下简称为“创新型企业”)是指在吉林省境内注册3年(含)以上,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拥有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强的盈利能力、较高的管理水平、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良好的企业文化;能够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骨干企业。

4 “十二五”期间全省认定创新型企业200户,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认定

6 创新型企业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认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自愿申报。企业自愿填写“创新型企业申报书”报当地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2、地方政府推荐。市(州)、省管县科技管理部门依据参评资格和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具备资格和条件的企业由当地政府行文推荐到省科学技术厅和省财政厅。

3、组织认定。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1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

4、发文公布。认定部门发文公布创新型企业名单,并发放“吉林省创新型科技企业”标牌和证书。

第六条 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报创新型企业:

1、在吉林省境内注册登记三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元(含)以上,合资企业需由中方控股,资产总额3000万元(含)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利税率达20%(含)以上。

2、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与之相关的服务业务,对企业有“科技创新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优先安排。

3、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科技规划纲要》的战略方向。

4、企业守法经营,近两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问题及相关负面信息。

5、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过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企业技术创新及创新方法培训并获得证书,或已获得正规院校颁发的MBA、EMBA证书。

6、曾获得省级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需按上述5项条件重新审核。

7、已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企业,直接纳入管理。

第七条 评选创新型企业遵循以下标准:

1、持续创新能力强。企业参加过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培育,并有2人以上获得结业证书,其中至少1人是企业管理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机构,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年研发费用投入达到年主营业务收入的2%以上。

2、科技创新成果突出。具有支撑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自主 2

知识产权,具有行业技术领先地位。近三年获得过授权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新药证书、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拥有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

3、科技带动作用明显。主持或参与制定过行业、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主持或参与过省部级以上科技攻关项目,主导产品能够带动上、下游产品技术进步。企业技术进步带动经济效益提升,近三年以来连续盈利,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或采用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20%以上,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前列。

4、管理水平较高。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通过质量管理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比较健全。

5、创新发展战略明确、企业文化良好。主要负责人有持续创新意识,制定了技术创新规划。鼓励创新的薪酬激励和奖励表彰制度健全,职工技术创新活跃。企业工会组织健全,正常开展活动,劳动关系和谐。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创新型企业管理工作由省科学技术厅和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加强对已认定企业的动态监管,按年度将企业发展情况上报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每三年对认定的创新型企业进行一次复审,取消不达标企业资格,并适时增补。

第十一条 企业出现关闭、停产、被并购、出售转让等情况,将自动丧失创新型企业资格。企业出现质量、安全、环保等问题,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创新型企业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次创新型企业的评选。

第十二条 被取消和丧失创新型企业资格的,企业不享受有关 3

优惠政策,其创新型企业标牌和证书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并上交省科学技术厅。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在全面落实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对创新型企业给予以下扶持:

1、在国家、省、市(州)相关计划立项与推荐方面予以重点支持。优先支持企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

2、对企业开发的新产品、中试产品,报经省科技厅审查后,优先列入吉林省重点新产品目录。

3、在企业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等科技创新条件建设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企业内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在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用品和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所用仪器设备的折旧。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实施意见》(吉发[2012]24号),企业从被 4

认定年度起,省、市(州)、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专项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建设。

7、成立“创新型企业联盟”,不定期开展信息交流、学述论坛、参观见学、学习培训等科技培育活动,密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助推合作发展,互利共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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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1 生效日期: 2000-03-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上海市技术创新大会的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旨在推动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技术创新的融投字资机制与环境建设,培育经济增长点。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创新资金来源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专项资金。

第四条 创新资金按种子资金、融资辅助资金、匹配资金三种类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增强其创新能力。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市科委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创新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验收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订创新资金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市科委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并指导其制订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市科委对委托机构管理创新资金项目负有监督、检查权。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六条 创新资金面向在本市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带技术(成果)在沪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本市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二)申请企业需在本市注册,具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持有科技经营证书。中外合资企业,必须中方控股50%以上。

(三)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须有合法身份的相关证明及学历、专业工作简历,并须具备创新项目的实施能力。

(四)创新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项目,转制研究所项目,高新技术园区、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七条 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分别以种子资金、融资辅助资金、匹配资金三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种子资金(实施细则另订)

1、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和高经济增长性的产品研发、中试项目。

2、支持经费一般项目不超过3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万元。

3、探索有偿资助或投转股的项目投入机制。

(二)融资辅助资金(实施细则另订)

1、旨在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遇到的贷款难矛盾,与银行联手运作。

2、单个项目贷款数额原则上下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二倍,贷款期限一般为二年。

(三)匹配资金(实施细则另订)凡列入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原则上按国家资助资金的10—20%比例给予无偿匹配资助。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地或所属主管部门推荐(须盖公章有效),在每年3月—12月间,向委托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委托机构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受理全市创新资金项目的申请。

第六章 审理与审批

第十条 在市科委指导下,委托机构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立项审理。

第十一条 委托机构根据企业所申请创新资金项目支持的方式,分类选择如下相应的立项审理方式。

(一)凡申请匹配资金资助的项目,以国家科技部合同为准,原则上采取顺从性审查。

(二)凡申请融资辅助资金的项目,由市科委认可的专家或评估机构会同有关银行进行立项评审。

(三)凡申请种子资金资助的项目,由市科委认可的专家或评估机构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二条 立项审理工作规范及审查标准由委托机构负责制订,报送市科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委托机构必须根据立项审理意见,提出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建议,报市科委。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委托机构负责创新资金支付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企业需对创新资金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机构审核,报市科委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向委托机构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由委托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科委审核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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