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陈文辉、女、19xx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南院新村218幢306室

被执行人、太州市汇方园置业有限公司。住何地:太州市海陵区海阳路45-2号7幢

法定代表人:刘红。

申请事项:1、被执行人履行本金54271元及仲裁费3115元、合计人民币57386元。

2、自20xx年1月14日起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算)。

3、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20xx年1月14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商品房买卖一份、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康桥水岸5幢3单元306号房屋、后因被申请人迟延交房、造成申请人损失、后经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委於20xx年12月28日作出[2013]泰裁字第87号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4271元、并承担仲裁费3115元、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未履行此义务、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些致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文辉。

20xx年元月15日。

附:1、裁决书复印件。

2、陈文辉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井。

4、授托人与委托人关系。

授极委托书

关于我与泰州市汇方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纤纷执行一案、现我委托陈寿兴代理本案。代理权限:代为承让、放弃、变更请求

代收执行款、和解。

委托人:

授托人:

20xx年

 

第二篇:房产拍卖申请书

房产拍卖申请书

房产拍卖申请书一:强制评估、拍卖申请书

申请人刘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X号。

被申请人邹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X房。

被申请人翟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X房。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进行强制评估和拍卖。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申请人拒不遵照贵院作出(2008)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和限期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执行义务。据查,被申请人在长沙市内有两套以上的房产可供法院强制执行,其中自住一套,另一套房产坐落于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中路232号X房(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X号“)由他人居住,且该房产已在本案审理期间被贵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据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评估、拍卖该房屋所有权,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房产拍卖申请书二:查封拍卖房产申请书>>(603字)

申请人:关AA,女,19AA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AAAA楼12单元D01室,电话:1391AAAA2,138AAAA8

被申请人:王AA,男,19AA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102AAAAAA039

住北京市房山区AAAA号,电话:137AAA83

被申请人:史AA,男,19AA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AAAA楼1603号,电话:156AAAA7

被申请人:北京AAAAA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AAAAAA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峰

电话:60AAA023,81AAA48

申请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拍卖被申请人史AA拥有的座落于:北京市房山区燕AAAA楼,京房权证房私字第05AAA9号房产;查封拍卖史学会拥有的车牌号GAAAA6,02型,别克,车一辆;车牌号GAAA02,02型,雅阁,车一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0A年1A月23日作出(2009)朝民初字第2AAA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具有偿还能力却拒不履行。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的严肃性,特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拍卖史AA所有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燕AAAA楼,京房权证房私字第052AAA9号房产。车牌号GSHAA6,02型,别克,车一辆;车牌号GAA202,02型,雅阁,车一辆。

此致

北京市AA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0年 月 日

>房产拍卖申请书三:房屋拍卖申请书>>(1208字)

申请执行人:投资担保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 职务:董事长

住所:

被执行人:姓名,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房屋(产权证号*******)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贵院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理由如下:

1、本案审理阶段,贵院业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共2人。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参照当地廉租房申请的标准,面积为每人16㎡。因此,本案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面积为32㎡,而被执行人名下的该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36.24㎡,远远超过其生活所必须的范畴。

2、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显示其住所为河南省长葛市*******,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位于长葛市东铭路*******,且经申请执行人多次登门拜访及贵院两次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位于长葛市东铭路*******的房屋有人居住,足以说明被执行人有至少两处可供居

住房屋,足以说明位于长葛市东铭路*******的房屋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因此,被执行人不符合“唯一住房”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权,但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并不等于保护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是公民的生活资料,也是公民的固定资产。当房屋仅仅满足生活需要时,不一定必须拥有房屋所有权。而强调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是使被执行人有房可住,而不是让被执行人继续拥有资产。因此,可以租住方式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且租住房屋的标准应当参照“最低生活标准”确定。

当然,申请执行人亦考虑到维护社会和谐、执行措施人性化的因素,根据当下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本案实际情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建议贵院采取如下执行方案:

1、贵院审查该套房屋是否超过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

2、贵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评估。

3、申请执行人可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作为过渡房。

4、贵院委托拍卖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

5、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拍卖价款中保留相应价款用于被执行人自行购买或租赁房屋。

综上,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请求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东铭路*******的房屋立即强制执行。

此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投资担保公司

申请日期:20xx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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