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保证依法行政和政令畅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确保我市“两个率先”奋斗目标的实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效能监察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查处“四乱”行为,落实效能责任追究。通过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做到思想再解放,思路再创新,效率再提高,发展再加速,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鹤壁经济发展,实现市委确定的“两个率先”奋斗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监察对象和内容

(一)监察对象

效能监察的对象是全市各级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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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监察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实现“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主要监察以下内容:

1、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是市委、市政府重要改革措施、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是否落到实处;重点项目建设是否顺利推进;招商引资目标是否顺利实现;与市委、市政府签订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是否完成。

2、机关职能转变和改进服务方式情况。主要是各级各部门是否把干部任用、项目审批、批钱批物、收费罚款、#b@2审照等重要事项,以及不涉及保密的所有工作事项,实行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结果等政务公开;各项便民承诺服务措施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是否做到应进全进;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功能是否完善,服务是否改进,是否实现由“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向“一站式办公,一网式服务”转变;是否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以及招标投标等服务方式的改革与创新,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管理体系。

3、治理经济发展环境情况。主要是各级各部门在实施管理、处理事务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做到尽职尽责、行为规范、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无利用职权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优化经济 2

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是否完善;严肃查处干扰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投资商利益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纪违法案件。

4、工作作风和工作效率情况。主要是各级各部门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办理进度、办事效果;管理、服务和执法过程中有无不作为、乱作为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了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效能制度体系,用制度管人管事,实现工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是否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铺张浪费等行为;是否存在态度生硬,办事不公,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认真解决。

三、方法措施

效能监察的方法措施是:三室联动,跟踪问效,效能投诉,一年双评,结果运用,责任追究。

(一)建立效能监察“三室联动”工作制度。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密切配合,共同对市委、市政府督办事项进行效能监察,对未完成的督办事项实施效能责任追究。通过建立月例会制度,建立效能监察事项移送制度,采取现场察看、调查走访、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效能督查,查时间、查进度、查效果、 3

查质量,以保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事项和各项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二)建立效能监察跟踪问效制度。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经济发展目标的完成情况和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度等重要内容,采取跟踪问效措施。建立报告制度,各级各部门定期向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上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建立监察制度,定期对有关单位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帮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点企业排除干扰,搞好内部效能监察,加强管理,推动其快速发展;建立各级效能监察对象效能档案,对其效能建设情况实行记录归档;建立与人大、政协联系制度,加强与各级人大、政协的联系,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效能监察投诉处理制度。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负责受理社会各界对各类效能问题的投诉。一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材料等形式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监察对象的效能投诉;在同级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投诉接待室,开通效能投诉电话,号码为12345(谐音为:有事找政府)。二是发挥市广播电台“行政监督服务热线”、《鹤壁日报》“监督服务台”等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广泛搜集各类效能问题。三是根据投诉内容采取电话交办或运用《效能监察督办通知单》书面交办,在规定时 4

限内不能办完的,要及时主动说明原因。四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人士为效能监督员,监督各级各部门效能监察开展情况。五是实行效能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对举报的涉企“四乱”和“吃拿卡要”等效能问题,经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由发案单位出资5000元至10000元奖励举报投诉人,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六是完善重大效能案件督办制度,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典型案件,要从快出击,严肃查处,并召开案件处理大会,公开处理结果。各县(区)都要建立健全效能投诉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公开受理投诉,建立起全市上下联动、高效快捷的效能投诉网络和处理机制。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要认真受理,快速查办,及时回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建立效能监察评估评议制度。效能评估评议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坚持注重实效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各级各部门的工作绩效。每年7月份和年底,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估评议组,对效能监察对象的效能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评议。评估评议工作采取社会评估评议和组织评估评议两种方式进行;必要时,社会评估评议可组织“万人评”活动。将社会评估评议结果和组织评估评议结果相加,计算全年综合评估评议分值,按分值高低分别确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各县(区) 5

直部门及乡(镇、办事处)的评估评议工作,由各县(区)负责组织实施。

(五)建立效能监察结果运用制度。一是向效能监察对象及时反馈监察、评价情况,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效能监察建议。二是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效能监察结果,建议市委、市政府对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授予“鹤壁市效能优秀奖”;对被评为效能不合格档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三是把效能监察评估评议结果,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各级各部门年终目标考评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六)建立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效能问题,发出《效能监察督办通知单》,责令监察对象按照要求限期整改、办理、答复。二是对未按照督办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三是对效能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贻误工作,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都要追究当事人或领导责任。效能责任追究方式分为: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追究党政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工作要求

1、进一步提高认识。效能监察是市委、市政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 6

开展效能监察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把宣传教育贯穿效能监察的全过程,在我市营造级级抓效能、人人讲效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2、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委要求,市纪委监察局对全市效能监察工作负总责,各级各部门要把效能监察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重要位臵,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效能监察实施方案,推动效能监察深入开展。各级纪检、组织、宣传、监察、人事等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3、加强督促检查。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负责对各县区、各部门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报送工作信息,每月向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上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4、严肃工作纪律。效能监察是一项艰巨、繁重的长期性工作,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在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上给予充分保障。对不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敷衍了事,工作后进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

1、效能监察“三室联动”工作办法(试行)

2、效能监察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3、效能监察评估评议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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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1:

效能监察“三室联动”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事项和各项工作目标落到实处,促进各级各部门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确保市委“两个率先”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室联动”是指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为督促各级各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改进机关作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证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完成而联合采取的查时间、查进度、查效果、查质量等督查、监察活动。

第三条 “三室联动”坚持督查与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求真务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勤政建设与廉政建设 8

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日常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委督查室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省委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

(二)负责市委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

(三)负责市委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

(四)负责对各部门进行督查协调,并对下级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市政府督查室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决策事项的督促检查;

(三)负责各级各部门目标管理的督促检查;

(四)负责市政府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

(五)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六条 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的工作职责:

(一)加强与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的联系,协助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搞好对督查事项的跟踪问效,保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事项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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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对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经多次督查,仍未按要求完成的督查事项实施效能责任追究;

(三)受理对效能监察对象效能过错的举报投诉,对涉及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的“四乱”、“四难”、“吃拿卡要”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建立“三室联动”例会制度。每月第一个星期一下午为例会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工作情况的综合、分析和整理,并按时进行情况交流,材料交换、交办,实现网络化管理。

第八条 建立实施效能监察事项移送制度。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对需要移送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实施效能监察的事项,要有文字材料。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对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移送实施效能监察事项的材料负责审核、登记,并及时报送主管领导。移交时要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建立效能督查、监察联动制度。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行动迟缓、延误时机和主观消极、影响工作的,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和未按 10

要求完成的,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联合采取现场察看、调查走访、查阅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督查和监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效能监察的主体、实施程序、结果运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效能监察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效能监察评估评议办法(试行)》、《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乡镇以上各级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效能监察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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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开展效能投诉工作,规范效能投诉的运作,保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投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以律已,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第三条 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实行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效能投诉工作由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负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效能监察室也要负责受理投诉与处理工作。

第五条 效能监察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简称投诉人)对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本办法简称效能监察对象)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12

(二)调查处理效能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六条 效能监察室在处理效能投诉件中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本办法简称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协助、配合投诉调查;

(二)责成被投诉人停止违反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决定、命令的行为;

(三)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四)视情节轻重,给予被投诉人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等处理;

(五)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拒不配合投诉调查的,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建议给予相应的组织人事处理和党政纪律处分;对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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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效能监察对象有关效能问题不满意的,投诉人有权采取口头或书面等形式直接向效能监察室进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提倡投诉人署名投诉,逐级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第九条 效能监察室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需将投诉材料转交被投诉单位核实、解决时,应摘要转交,原则上不得将投诉原件照转,不得泄露投诉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宣传报道时,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四章 受理

第十一条 效能监察室受理投诉人对效能监察对象下列行为的投诉:

(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以及监督投诉电话不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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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事项,应该办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不办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效率低下,工作时间内脱岗,给管理和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四)工作态度生硬,利用职权假公济私,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吃、拿、卡、要”,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六)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进行导办服务的;

(七)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

(八)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九)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及其他效能问题的。

第十二条 效能监察室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应在抓好电话、信件和口头投诉等基本形式投诉的基础上,采取聘请效能监督员,发挥新闻媒体对效能监察对象跟踪问效的监督作用,发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对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跟踪问效的监督作用,发挥纠风治乱和行风评议对效能监察对象作风建设跟踪问效的监督作用,广开投诉监督渠道,以充分发现和搜集我市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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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效能监察室对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件,应立即按受理程序组织调查;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件,按照归口办理原则,转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处理。

第五章 办理

第十四条 效能监察室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事项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投诉件的受理、登记、分类、批办、反馈、回复、综合、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

第十五条 对不同类型的投诉应分别采取以下措施办理:

(一)对于来访或来电投诉的,要热情礼貌,先问明投诉事项,属受理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向投诉人耐心说明,并引导其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二)对于来函投诉的,要逐件拆阅、登记,并根据其反映的内容,按受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投诉件可以摘要、原件呈阅等形式及时报送领导批阅。

第十六条 适时督查承办单位对投诉件的处理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报告办理结果。

(一)凡用电话交办的事项,要在做好交办事项登记的基础上,要求承办单位应在2日内报告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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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书面交办的问题,要在保管好交办事项存根的同时,要求承办单位须在5日内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三)特殊问题在规定时限不能办完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并随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必要时也可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效能监察评估评议办法(试行)

一、评估评议的目标和原则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对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群团组织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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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评估评议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各级机关和部门的工作绩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使各级机关和部门的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二、评估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一)评估评议对象

全市各级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

(二)评估评议内容

1、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是市委、市政府重要改革措施、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是否落到实处;重点项目建设是否顺利推进;招商引资目标是否顺利实现;与市委、市政府签订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是否完成。

2、各级机关职能转变和改进服务方式情况。主要是各级各部门是否把干部任用、项目审批、批钱批物、收费罚款、#b@2审照等重要事项,以及不涉及保密的所有工作事项,实行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结果等政务公开;各项便民承诺服务措施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是否做到应进全进;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功能是否完善,服务是否改进,能否实现由“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向“一站式办公,一网式服务”转变;是否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 18

以及招标投标等服务方式的改革与创新,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管理体系。

3、治理经济发展环境情况。主要是各级各部门在实施管理、处理事务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做到尽职尽责、行为规范、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无利用职权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建设是否完善;严肃查处干扰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投资商利益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纪违法案件。

4、工作作风和工作效率情况。主要是各级各部门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办理进度、办事效果;管理、服务和执法过程中有无不作为、乱作为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了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效能制度体系,用制度管人管事,实现工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是否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铺张浪费等行为;是否存在态度生硬,办事不公,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评估评议的方法

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采取统一制定方案、分类实施、面向社会、群众参与的方法,以社会评估评议和组织评 19

估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每年7月份和年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市效能监察对象进行两次评估评议活动。

(一)社会评估评议。每半年开展一次。必要时,要组织开展“万人评”活动。评估评议采取向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发放评估评议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一般和不满意四个档次进行社会评估评议。评估评议分两类进行,实行加权统计。

1、组织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新闻单位进行评估评议,评估评议结果权数占40%。

2、组织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评估评议,评估评议结果权数占60%。

两类社会评估评议统计结果乘以各自的权数之和,即为社会评估评议结果;每年内两次评估评议结果进行加权平均即全年社会评估评议结果。社会评估评议结果占全年综合评估评议分值的60%。

(二)组织评估评议。每年年终进行组织评估评议,一是由各部门按照评估评议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评估评议报告。二是采取“听、看、查、访、议”的方式(听取部门领导履行职责情况汇报,查看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有关原始资料,走访有关服务对象和基层单位,召集管理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进行评估评议),对各 20

级各部门进行评估评议。三是汇总组织评估评议结果。由评估评议组根据评估评议情况,对照评估评议标准,评定该部门的评估评议分数。组织评估评议结果占全年综合评估评议分值的40%。

四、评估评议的档次

(一)计算综合分值。将社会评估评议结果和组织评估评议结果相加,计算出全年综合评估评议分值,按分值高低排列各部门位次。

(二)确定等次。根据各被评估评议单位位次排序情况,按下列标准分别确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1、优秀档次:综合评估评议分值列前30%(含)位次的。

2、不合格档次:综合评估评议分值低于60分、社会评估评议不满意率在30%以上和年终综合评议排序后三名的。

3、合格档次:除优秀档次和不合格档次以外的。

(三)相关条件。凡进入优秀档次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优秀档次资格,空缺名额依次递补。

1、因疏于管理发生重特大事故或恶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2、群众投诉效能问题的数量列前3位的;

3、因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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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估评议结果的运用

1、评估评议结果作为衡量部门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2、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单位,建议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授予“鹤壁市效能优秀奖”。

3、被评为效能不合格档次的单位,建议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

4、评估评议结果建议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5、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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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效能,保证全市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本办法简称效能监察对象)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管理,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发生,切实强化效能责任追究,促进效能监察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效能责任,是指效能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而应负的责任。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全市各级效能监察对象,在管理行为中发生责任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效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效能责任追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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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全市效能监察对象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受理、不许可的;

(二)申请资料不全,未能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三)受理时不开具受理回执,不予受理时不告知具体明确理由的;

(四)要求申请人接受指定的服务机构、中介组织有偿服务的,以及授意或强迫中介组织违规操作的;

(五)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发放批准文件、不按规定公开许可结果的;

(六)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沟通、协调,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办结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七)已经公布取消的许可项目,以及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等未经公布而实施许可管理的;

(八)擅自设立许可项目、有偿咨询、培训、检测等许可程序和许可条件等实施许可管理的;

(九)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管理,以及委托、默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十)违反规定向企业、个体工商户、村(居)组织索要赞助款物、强买强卖、强拉广告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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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违反规定收取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管理费的;

(十二)出现干扰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不及时产生不良后果的;

(十三)其他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工作人员在处理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效能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党委、政府决定、命令及政策措施的;

(二)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搞假公开、无效公开的;

(三)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上级领导机关转办的效能投诉案件故意拖延时间,弄虚作假,不认真调查处理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理公文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无正当理由擅自脱岗、离岗贻误工作的;

(七)未按要求完成市委、市政府督查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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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不出示征收资格、许可证件实施征收的;

(七)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权利和途径的;

(八)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等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六)无足够理由滞留被检查对象账册、物品的;

(七)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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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对违纪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不具备处罚主体资格实施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五)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七)应当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追究党政纪和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罚款代替党政纪处理和刑事处罚的;

(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九)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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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行政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复议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未经批准延期而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四)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三章 效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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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效能责任追究方式分为: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追究党政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三条 效能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效能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一)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效能责任情形发生的。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可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本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以上的,年度评定为不合格,并追究第一责任人的效能责任。垂直管理的部门,建议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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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可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可予以诫勉谈话;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终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年度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由管理部门作出调整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党政纪责任。

第十七条 效能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效能责任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效能责任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第十八条 效能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党政纪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效能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存入单位人事工作档案,并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效能责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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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效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责任人员所在机关负责追究。

第二十条 调查处理效能责任行为实行回避制度。效能责任追究机构人员与效能责任行为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效能责任追究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二十二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作出具体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投诉、检举、控告后,应当责成作出具体管理行为的机关及时处理或者直接受理。对机关负责人的投诉、检举、控告,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办理。

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涉及党政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31

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效能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二十五条 效能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效能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复申处理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效能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实际,制定本单位效能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细则。有关单位已制定相关效能责任追究制度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修改并继续执行。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业务实际予以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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