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业务流程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业务流程

一、流程图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业务流程

二、流程描述

(一)受理范围

已在我县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受理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纳税人提交的资料

1.延期缴纳税款书面申请(需盖公章);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3.延期缴纳税款还款计划书(需盖公章),;

4.纳税人全部开户银行的名称、帐号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的情况;

5.纳税人全部开户银行的对帐单(对帐单的最后日期应截止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前3日);

6.纳税人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出表日期应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上月底);

7.当月或上月应付职工(部门)工资汇总表或明细表;

8.当月或上月应支付或已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或凭证;

9.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10.法院冻结帐户通知单;

(四)办理环节及时限

1.隆庆街税务所受理

时限:即时

办理人员:隆庆街税务所税收管理员

工作说明:

隆庆街税务所税收管理员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对材料提供不齐全的,告之纳税人补充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

新系统操作:无

电子台帐操作: 有

2.主管税务所核实、初审环节

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人员:隆庆街税务所管理员及主管所长

(1)核实环节

隆庆街税务所管理员在纳税人在场的情况下填写《提交申请材料清单》及《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材料清单》需纳税人签字并盖章,《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需加盖税务所公章),并开具《行政审批项目文书送达回证》请纳税人签字盖章。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按规定的审批文书规则进行编号,在填写《行政审批项目流程表》后,在稽核人员审核栏签署意见,报主管所长初审。 新系统操作:无

电子台帐操作: 有

(2)初审环节

工作说明:对于符合标准的,在税务所审核意见栏内签署处理意见并加盖税务所公章,报征收管理科审核。

新系统操作:无

电子台帐操作:有

3.征收管理科审核环节

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人员:征收管理科主管科长

征收管理科主管科长按照标准对隆庆街税务所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登记和备案,经审核同意后,主管科长在征管科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科章,报主管局长。

a.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开具《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和纳税人的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税务所受理人员。退回之日已过征期的,应自征期截止之日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b.对材料提供不齐全的,同时开具《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和纳税人的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税务所受理人员。

4.主管局长审核环节

时限:3个工作日

负责人员:主管局长

工作说明:对于符合标准的,在区县局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局章,报市局征管处进行审批。

5.回复环节

时限:1个工作日

负责人员:征收管理科征收管理岗位人员

工作说明:征收管理科应在收到市局批复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市局审批结果即时录入系统,开具《批准延期缓纳税款通知书》,在一

个工作日内转隆庆街税务所税收管理员,隆庆街税务所管理员送达纳税人并填制《送达回证》,同时将所有资料归集,按照档案科要求归档。

新系统操作:征管科进入税费管理中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模块,录入延期缴纳信息。

电子台帐操作:无

(五)档案归集

由隆庆街税务所管理员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档案归集、立卷。

(六)注意事项

(1)书面材料或下载文件应用A4纸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在其应缴税款的征期内向隆庆街税务所提出。

(3)延期缴纳税款累计批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对于已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如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批,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须从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所在征期过后的次日起按日加收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需将此部分税款做为欠税管理,由主管税务所在其税收缴款书备注栏内注明“补缴欠税”字样,并加盖税务所章,纳税人持此税收缴款书和滞纳金的税收缴款书一并到银行缴款入库。

(5)对于已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如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给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在此期限内,纳税人应积极主动筹措资金,尽早将税款缴纳入库;纳税人可将批准延期的税款一次缴清,也可按最多分三次缴清。无论分几次缴清,纳税人在将批准延期的税款缴纳入库之前,每次均应先到主管税务所,由主管税务所在纳税人的税收缴款书备注栏中注明“延期缴纳税款”字样,并加盖税务所章,纳税人持此税收缴款书到银行缴款入库。

(6)超过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从批准到期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需将此部分税款做为欠税管理,由主管税务所在其税收缴款书备注栏内注明“补缴欠税”字样,并加盖税务所章,纳税人持此税收缴款书和滞纳金的税收缴款书一并到银行缴款入库。

(7)纳税人必须严格遵照税收缴款书的填写要求,将税款按不同税种的不同税款所属期分别开具税收缴款书,分别入库。

(8)《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由市局签字盖章的形式给各区县局、分局答复。税务所在收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根据表上内容填写《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单》(文书详见附件二)和《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单》(文书详见附件三),加盖所章,告知纳税人。

三、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京地税征[1998]392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1]29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征[2001]376号;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2]444号;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京地税征

[2004]407号

 

第二篇:省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20xx]9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赣国税发?2007?9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 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发文联系电话:0791-620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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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征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及审批适用本办法;各类查补、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不办理延期缴纳申请审批。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由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第三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征管法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从事生产经营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可以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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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或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如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附表1);

(三)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表(附表2);

(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或余额证明;

(五)当期纳税申报表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第(一)、(二)、(三)项应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实确认盖章;第(四)项应由纳税人开户银行确认盖章。

第五条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实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并由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确认属实。根据申请理由的不同,纳税人应附报以下资料:

(一)遭遇不可抗力的,应当出具政府有关部门的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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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证明;

(二)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应填报《当期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表》(附表3)。

(三)如果资金余额中包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单独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第七条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由基层国税机关受理,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填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有关内容、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认纳税人申请理由,核对资金余额情况,将调查核实情况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写明,必要时应当实地核查。

经初审,基层国税机关同意纳税人延期申请的,应当将已签署意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电子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纸质和电子文书逐级报省局征管部门审核,在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生效。延期缴纳税款的数额和期限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省局的批准意见为准。

第八条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应当做到完整规范,理由充分,意见明确,有各级国税机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审核意见(签字)及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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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的2个工作日前报送至省局。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从严掌握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除遭遇不可抗力外,纳税人同一年度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

第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一)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处理或尚未得到处理的;

(二)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逾期申报或逾期缴税行为的;

(三)年内发生新欠尚未缴清或被国税机关欠税公告的;

(四)年内发生偷、逃、抗、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被国税机关立案查处的;

(五)以前年度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到期未入库的;

(六)不按规定要求报送纳税资料的;

(七) 国税机关根据管理需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到期前,基层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进行催缴;对到期未清缴的,及时发出限缴通知书,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基层国税机关应在延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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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实际入库后10个工作日内将《延期缴纳税款清缴反馈表》(附表

4)及税票复印件邮寄报送省局征管部门。

第十三条 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自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超过批准延期的期限未缴纳税款的,应当从延期期满次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管理,建立《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台帐》,随时掌握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和清缴情况。

第十五条 对延期缴纳税款报批中弄虚作假、核查不严以及延期缴纳税款期满入库催缴不力的,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追究主管国税机关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赣国税发[2001]2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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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省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20xx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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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设臵,表内文字为填表范例,供参考。

2.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五份,省、市、县国税机关及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分别留存一份,纳税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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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表

省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20xx9

使用说明:1.“开户银行”栏数据应与附报的银行资金余额证明一一对应;“现金”栏应与纳税人现金日记账中当日余额一致;“合计”栏应与《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当期货币资金余额”一致。2.“情况说明”主要填写以下内容:(1)货币资金余额中国家法规明确规定不可动用的资金金额和项目说明;(2) 申请之日货币资金合计数小于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余额且差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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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详细列明差额的主要流向情况;(3)纳税人认为应说明的其他情况。3.本表为A4型竖式。 附表3:

当期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表

单位:元

省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20xx9

使用说明:1.“上期实付数”应与企业相应财务明细账科目保持一致;2.“情况说明”主要填写以下内容:(1)职工平均工资或社保费计提比例明显偏高的,说明情况;(2)“当期支出预算”与“上期实付数”存在较大差额的,说明原因;(3)纳税人认为应说明的其他情况。3.本表为A4型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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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延期缴纳税款清缴反馈表

省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20xx9

使用说明:本表为A4型竖式,由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填写,一式二份,省、市国税机关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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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xx年1月17日印发 打字:张卫 校对:征管处 施龙刚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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