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用地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XX镇政府非法占用土地

建设农贸市场案

[案情简介]

20xx年XX镇政府根据中央“扩大小城镇规模,膨胀小城镇人口”的小城镇发展精神,向国家、省、市申报建设XX综合贸易市场项目。此项目经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列入20xx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计划占用土地40公顷,投资672万元,主要用于建设农贸市场及办公辅助设施,所占用的土地为XX镇孙祠堂村西部的建设用地。但XX镇政府在项目申报成功后,一直没有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并擅自动工。20xx年6月,襄城县国土局在巡查中发现,XX镇政府正在组织人员对该宗土地进行推土平整,准备实施占地。国土局巡查人员立即向局领导进行了汇报,并及时向XX镇政府送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XX镇政府接到通知后,停止了土地违法行为。县国土局明确指出了XX镇政府在用地中存在的问题,如果不及时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将要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XX镇政府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暂停了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并主动将土地恢复了原状。鉴于XX镇政

府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不良的危害后果,国土局经研究决定,对XX镇政府不予行政处罚。

[评析意见]

这是一起政府违法使用土地的典型案件。XX镇政府在建设综合农贸市场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 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应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时一并办理使用审批手续。

本案中,XX镇政府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即开始动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但XX镇政府在县国土局进行制止后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XX镇政府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篇:案例分析(严重违法)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的行为 案情:

20xx年12月22日,在甲市烟草专卖局的统一指挥下,乙县烟草专卖局、丙县烟草专卖局和乙县公安局联合行动,将位于乙县竖岗镇原卫生院内的一卷烟纸、滤嘴棒的制假窝点摧毁。当场抓获当事人耿某(该人是甲市的人大代表),查获YJ14-23卷接烟机一台,气泵一台,散装烟支和成品烟40箱及与卷烟纸300000盘,滤嘴棒50000支,烟丝80包(约

1.6吨);水松纸4900盘;条皮11100张,封签14000张;内框架纸26100张;纸箱400个,锡铂纸60000张;玻璃纸20000张。经市物件局物价鉴定部门鉴定涉案价(标)值约80万元。

经查证,耿某没有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乙县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耿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44万元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卷烟、成型烟支、滤嘴棒、卷烟纸及生产设备公开销毁。”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严重,案值较大,已触犯刑法,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甲县烟草专卖局及时将案件有关证据和材料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

机关侦查结束后向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审理,以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耿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评析: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卖专用机械的行为是指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卖专用机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对实

施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关闭或者停止违法生产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销毁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及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生产设备,可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二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耿某的行为构成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的违法行为,本案的行政处罚主体合法;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正确;程序合法。

非法经营罪:

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定罪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三条对关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适应法律问题用了明确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专卖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量刑标准:

1、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个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2、个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份以上不满1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以上不满1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以上不满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不满1500张(盒);

4、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以上不满5万份,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不满5万本,图书5000册以上不满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不满5000张(盒);

5、达到前四项各起点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额3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经营额100万元以上;

2、个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

4、单位非法经营报纸5万份,或者期刊5万本、图书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

5、达到前四项各起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定罪标准:

主要犯罪构成要件有:1.其主要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及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或个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生产伪劣产品罪:

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定罪标准:

主要犯罪构成要件有: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客观方面,体现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3、主体是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虽然行为

人通常具有牟利的目的,但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耿某的同一个犯罪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生产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理论,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想象竞合犯的构成需要三个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该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且数个罪名中的任意一

个都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据此,本案法院以生产伪劣产品罪的有关规定对耿某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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