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电子扣税协议书

三方电子扣税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乙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单位(人)、委托代征单位(人)): 计算机代码(地税):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丙方(乙方的指定开户银行):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乙方申请、甲、丙方确认,三方就电子扣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 义:

电子扣税是指:乙方通过甲方管理信息系统和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以电子扣税方式进行税款的申报、缴纳。

电子认证证书是指:甲方认可的电子认证中心签发的电子认证证书。 指定账户是指:乙方在丙方开立的并向甲方备案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第二条 三方确认:

甲方依据乙方通过各种申报方式发出的税款缴纳申请,由甲方向丙方发出划款指令,由丙方从乙方指定账户划转相应税款。乙方自愿按照甲方关于电子扣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在丙方辖下营业网点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乙方资金结算账户和纳税的帐账户,采取电子划缴税款方式进行税款的申报、缴纳。

第三条 乙方适用电子扣税的范围是:

乙方依照我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税费(以下简称税款)的申报、缴纳。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情形不适用电子扣税。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电子扣税的需要,对甲方信息系统进行建设、升级、改造,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并负责协调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正常运行的有关事宜。

2、在本协议签订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使用辅导。

3、依据乙方通过网络、语音申报及其他申报方式发出的税款缴纳申请,向丙方发出划款指令由其从乙方指定账户划转相应税款。

4、对乙方的申请资料和缴税信息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保证乙方提供的缴税信息按税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得到安全、完整的保管。

6、如遇甲方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特殊情况,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采取其他方式申报、缴税。

7、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依法追究乙方责任。在停止向乙方提供网上、语音报税服务后一日内告知乙方,直接到甲方指定的征收地点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8、乙方需换取正式完税凭证的,甲方按规定程序为乙方开具。

9、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由甲方自行调整甲方信息系统数据,无需重签议。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税务机关制定的与电子扣税相关的各项规定。

2、保证网络、语音申报及其他申报方式内容的真实性。

3、按照甲方规定的操作规程正确规范进行网上纳税申报和语音申报及其他申报。

4、采用电子认证证书进行网上申报、缴税,并对该行为负责。

5、对所有使用乙方电子认证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乙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甲方处理电子扣税的有效凭据。

6、对于电子扣税不成功的,甲方信息系统保存相关申报数据,乙方需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办理缴税。

7、乙方需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可按甲方规定程序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开具。

8、在终止本协议后,乙方应直接到甲方指定的征收地点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9、乙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开立的 (开户行名称、开户名称及账号)结算账户作为电子扣税的指定账户,保证账户可正常使用。同意丙方依据甲方指令对其账户进行划款,并保证账户中可用存款数额不少于发出的缴款申请金额。因乙方存款数额少于发出的缴款申请金额造成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乙方保证所提供的缴税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11、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无应纳税费”申报。

12、因甲方管理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或电子扣税发生错误等情况无法成功报税的,应携带纳税申报资料在纳税申报期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13、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的,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依法承担未按期申报的责任。

14、因乙方原因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缴税银行及指定账户的,本协议终止执行,重新签定新协议。

第六条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电子扣税的需要,对其信息系统进行建设、升级、改造,并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2、应及时接收甲方划款指令,按指令要求及时划转税款,并将划款的信息及时发送给甲方和乙方。

3、丙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规定,使用、保管、缴销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如不按规定使用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划转税款成功后,为乙方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另有规定除外),加盖银行收讫章,并负责提交乙方。

5、未接到甲方指令即对乙方账户进行划款,或对乙方的非指定账户进行划款,或接到甲方指令未及时对乙方账户进行划款,或未完全按甲方指令对乙方账户进行划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对乙方的缴税信息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因丙方原因造成乙方开户银行和账号变更的,由丙方通知甲方调整甲方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无需重签协议。

第七条 经三方协商,本协议可以终止。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依法协商解决。

第九条 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三方签章,并报送甲方正式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电子协议书

合同的签订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国际贸易中, 根据各国合同法的规定, 一项有效的合同必经“要约”和“承诺”并具备一定条件: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 合同必须具有对价和约因; 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电子合同作为一种随着电子商务的 发展 而出现的新形式合同, 与传统的合同在内容上无本质区别, 在订立过程中, 合同所起的意义和作用并没有发生改变, 但其签订过程和载体却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 这种变化对合同订立行为有什么影响? 下面分别从电子合同的形式、签订程序、合同生效、合同管辖权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以保证交易者的行为有效和保障其合法权益。  1  电子合同形式分析  1.1 电子合同的法律概念  关于电子合同目前国际上尚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 我国合同法也没有对电子合同作出明确定义。根据国际上电子商务实践中对数据电文格式、效力和书面合同的规定及应用, 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电子合同是当事人为实现一定 经济 目的, 通过信息 网络 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或者契约。电子合同是随着电子商务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新型的书面合同形式, 其载体主要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 ED I) 和电子邮件( E - mail) , 实质上就是“无纸化的书面合同”。  1.2 电子合同形式的法律确认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说明我国已经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并规定电子合同形式为书面形式。  联合国在19xx年12月通过的《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5条“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规定, 不得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第6条规定: “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 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 即满足了该项要求。”并且在第11条中规定: “就合同的订立而言, 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 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这说明国内国际法律规范都通过和认可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  电子合同的签订

  2.1 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  合同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才能成立, 电子合同的订立也是如此。在国际贸易电子合同签订过程中,要约和承诺均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的传递来完成的, 一方的电子数据的发出(输入) 即为要约, 另一方的电子数据的回送(回执) 即为承诺。但是电子合同是 计算 机、通信和 现代 化管理技术相结合的产物, 交易双方是利用计算机以及相关软件, 通过互联网络发送要约或承诺的, 与普通合同比较, 订立的方式和要约与承诺的载体发生了变化, 即它是通过电子介质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  2.2  关于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通过电子介质发送要约与承诺, 因交易双方在谈判、协商和签订时互不谋面, 所以其风险、信用和安全保障要求比传统方式更高, 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 这需要专门的机构和方式来进行管理, 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就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不是传统概念下的书面合同文本, 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是另一种崭新的概念和方式, 这就是电子签名。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对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行为均实行到达生效主义, 即该数据电文需到达相对人方生效。由于合同订立双方身处异地, 一方在采用电子合同方式做出合同行为的同时无法自动得到对方的接收确认, 因此, 与普通合同形式相比, 电子合同容易形成更大的商业风险。对这种风险的防范可以通过建立“电子公证人”系统和“电子认证”系统解决。  “电子公证人”系统是公证机关通过网络技术措施,建立网络服务器系统, 充当“电子公证人”, 发送者可将电文发送给“电子公证人”, 再由其转发给收件人。电子公证人在接收电文的同时即可证明电文已传递, 不仅可以证明电文是否发送, 还可以证明是否接收。此外, 接收人还可以要求“电子公证人”寄给他一份所收电文的拷贝,以进行内容核实, 若两份电文完全相符则证明内容真实。当然, “电子公证人”并非运用比其他人更先进的技术手段来防范风险, 而是通过先进技术与法律程序的结合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我国电子网络的电子认证系统, 主要是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数据文件的完整性、事实的时效性等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数据, 对防范主体欺诈风险或内容异议风险非常重要。作为一种第三方认证机构, 电子认证机构应该是受信赖的中立机构和独立的法律实体, 应具有很高的公信力。以目

前现状而言, 我国公证机关作为认证机构完全具备开展电子商务认证业务的资质。以上方法在国际贸易中有助于对合同主体资格的确认。  3  电子合同生效问题  3.1 生效时间的确定  世界各国就合同成立方式上存在到达生效主义和投邮生效主义两种立法例。我国合同法也是采用到达生效主义, 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关于承诺的发出和收到时间在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1条中了规定。因此, 一项数据电文进入某一信息系统, 其时间应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 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检查或者是否阅读传送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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