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GD2201007□□

填报单位(盖章)                     报告人:              年   月   日

说明

1.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和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分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为一级重大事故:

(1)    死亡30人以上;

(2)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为二级重大事故;

(1)    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为三级重大事故

(1)    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    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290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为四级重大事故

(1)    死亡2人以下

(2)    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五)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为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六)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为质量问题。

3.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

4.因违反施工规范造成的一般工程质量问题,也要及时上报处理。

(以上摘自建设部令第3号)

5.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包括:

(1)   系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

(2)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3)   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不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额达到重大事故级别。

6.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不含农民自建房屋。

7.造成重伤2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5千元(含5千元)以上的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其管理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经济损失不足5千元的列为质量问题,由企业自行管理.

(以上摘自(90)建工字第55号

 

第二篇: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报告表

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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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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