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材料供应计划

6.2材料供应计划

6.2.1 主要材料投入计划

6.2.1.1 主要材料选择的依据:

建设单位及设计的要求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4)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5)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的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

(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8)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6.2.1.2 材料供应计划、材料的质量保证:装饰材料的种类繁杂,品牌多样是装饰行业的显著特点,材料的及时准确供应是保证装饰工程施工进度及工程顺利完成的关健,我们将结合长期的材料采供经验,根据工程进度的网络计划编制详细的各周转材料供应计划,确定材料品牌、数量、供货周期、进场时间以及保护措施,按工程进展程度和材料需求的轻重缓,合理制定和及时调整采购方案,无条件保证材料供给,严格杜绝因材料供应不及时所造成的停工、窝工现象。

(1)编制项目主要物资设备需用量总计划:根据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该项目所需主要物资用量总计划,分阶段列明所需物资的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以及合同文件与供应协议规定的其他要求,并报业主、监理或业主代表批准。

(2)编制主要物资每周供应计划:审核每周主要物资供应计划: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施工进度计划、翻样、构件详图等,并充分考虑加工采购周期、运输、验收时间,向项目部编报月度供应计划,并经审核。

(3)施工材料采购原则:优中选优原则,舍远求近原则,宁早勿迟原则,宁多勿缺原则。

材料供应计划表

 

第二篇: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法[2001]13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木市停止核发建筑工程材料准用证和供应资格认证,但为保证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对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仍实行备案管理。为此,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实行备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目录(第一批)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主要是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材料。实行备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品种范围由市建委规定并公布。

第四条 备案管理的基本程序是:

(一)建筑工程材料的供应单位(在京的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外地或境外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在京总代理商)填报备案表并提交备案资料。

(二)审核备案资料并填写《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手册》,登录计算机数据库。

(三)向社会公布备案名录(通过计算机网络公布的,网址是:www.)。

第五条 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单位在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产品鉴定证书和产品检测报告;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艺要求,检验、调试、验收方法和标准,保管使用安全措施资料。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不予备案。备案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撤销备案,并予公布。

第六条 市建委对实行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跟

踪监督,并公布其结果。

第七条 建筑工程使用本办法规定应当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的,应从市建委公布的备案名录中选用。供应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出示《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手册》,但材料使用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仍须执行法律、法规有关检验的规定。

第八条 凡经备案公布的建筑工程材料出现使用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建委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九条 依据国务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开展对建筑工程材料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推荐认证性质的信息发布活动。

第十条 木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办法》(京建法[1999]435

号)、《关于实行建筑钢材、水泥供应资格认证的通知》(京建材[1994]649号)和《关于实行基础设施建设石材供应资格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9]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实行备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目录(第一批)

1.水泥

2.建筑钢材

3.墙体材料(建筑砌块、空心砖、各类保温墙板)

4.建筑门窗(含门窗用型材及配件)

5.防水材料(卷材、涂料、堵漏材料)

6.用水器具及塑料管材、管件

7.建筑涂料、建筑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

8.散热器

9.建筑装饰材料(石材、瓷砖)

10.建筑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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