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

  首轮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将陆续期满,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等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到期换证手续对象

  (一)首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其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年版)的生产活动;或医药化工企业将危险化学品作为化工合成过程中的溶剂或助剂并回收的活动。

  (二)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在同一厂区地址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下属企业。

  (三)以危险化学品储存为独立法人单位的仓储企业参照本《通知》办理到期换证手续。

  二、到期换证的申请程序和资料要求

  (一)到期换证的申请程序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省安全监管局)提出换证申请。申请材料分别经县(市、区)和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并在换证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报送意见后,随同其他申请文件、资料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省部属企业经市级安全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

  换证申请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还需通过“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网上报送电子申请材料。

  (二)到期换证的资料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书(一式2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副本(复制件);

  5.符合规划建设的相关证明材料;

  6.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7.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8.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9.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格培训及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1.具相应资质评价机构出具的、并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价报告》;安评报告有整改意见的,须提交评价机构逐条明确的、已落实整改的确认意见书和安全现状结论;

  1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以上材料(除申请书、评价报告及整改确认意见书外)须按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三、许可证换证的审查及发证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许可证到期换证审查可采用申请资料审查或现场条件审查两种方式。

  (一)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的换证

  申请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级或省级安全标准化达标后未发生事故,且能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要求,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视为现场审查符合条件。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办理换证手续时,不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二)符合规定条件企业的换证

  经市级安全监管局书面确认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并结合市级安全标准化考评情况,在办理换证手续时,不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未发生死亡事故;

  5.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问题,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6.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已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三)其他企业的换证

  除上述(一)、(二)类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办理换证手续时均应组织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工作由各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实施。省安全监管局受理企业换证申请后(查看“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受理状态),各市即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省安全监管局根据企业申报资料情况和现场审查结论,对上述第(一)、(二)类企业组织抽查,对第(三)类企业视情抽样复查。

  (四)发证

  申请文件、资料经受理、审核或现场审查合格后,对决定批准换证的,由省安全监管局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条件和有关规定的,不予办理换证手续。

  对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6〕17号)要求,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四、换证申请相关资料说明

  (一)符合规划建设的相关证明材料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通知》(安监总厅〔2006〕15号)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须持“一书两证”,即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鉴于该文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于20##年1月1日起废止,为此,对未能提供“一书两证”的,要求企业提供土地所有权相关证明或当地县以上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活动的证明;对租赁用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提供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出租土地范围内设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证明。

  (二)工伤保险费缴存证明材料

  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须提供自上一轮发证年度起连续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含社会工伤保险或其他商业性工伤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尽快通知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做好许可证换证工作,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的宣传、组织和审查工作,严格安全条件、规范审查程序,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工作,淘汰一批安全生产条件差、安全管理薄弱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提高行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同时要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及时申请换证,或者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关闭。

  对许可证期满后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应督促其逐级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对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尚未取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取证程序。取证之前必须下达停产指令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分别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存在漏报产品(中间产品或副产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到期(变更)换证时,须同时提供立项批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评价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分别经县(市、区)、市安全监管局确认后,再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变更)换证申请。否则,一律视作新建项目,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二)要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督促其依法承担安全评价报告质量的把关工作,履行相应的职责。发现相关安全评价报告粗制滥造、弄虚作假的安全评价机构,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书面报告,省局视情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改,甚至取消其资格。要把好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审核关,评价报告中必须明确被评价单位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的危险化学品品名、危规号、生产规模、工艺和企业周边情况等具体内容,最终须有明确的结论;有整改意见的,须有整改落实情况的确认意见。同时,要做好评价报告时效性的审查。对评价报告及整改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各地可另附书面意见报送省局。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书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3.免予现场审查申请书

                      

                                  二〇##年四月一日

附件1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换 证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               

生产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生产单位生产原料

生产单位中间产品

注:生产能力单位不符时,请另行标注明确。

生产(副)产品

注:生产能力单位不符时,请另行标注明确。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许可审核意见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审 查 书

申请单位              

生产单位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受 理 人              

审查类别              

发证机关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附件3

免予现场审查申请书1

注:此类申请书适用于国家级或省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

免予现场审查申请书2

注:此类申请书适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

主题词: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 许可证 通知

  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省安科所,各安全评价机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年4月1日印发

 

第二篇:20xx《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未办理延期换证手续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未办理延期换证手续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

省安监局危化处 20xx-10-17

浙安监管危化〔20xx〕197号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问题的请示》(杭安监管〔20xx〕2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xx〕127号)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延期换证申请,发证机关正式受理延期换证申请后(凭受理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在许可证到期后继续进行原许可范围的生产经营活动,直至发证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解释与以前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〇〇八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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