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包括财政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专项资金、政府融资、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和其他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计划编报、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科学合理安排工期,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职责。(一)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计划编制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初向县政府汇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情况。(二)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1

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决算审计。(四)县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五)县住建、国土、水利、环保、安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二章 项目提出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第六条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本部门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送政府主管县长审定后,报县发改局进行汇总,形成下一年度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请县政府审定后,统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中央、省市临时增加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报请县政府审定后,直接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进行滚动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每年第二季度末,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调整建议经主管县长同意后,县发改局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汇总提出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意见报请县政府会议审定。

第八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第九条 县发改局按照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年度计划适时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立项前可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重大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2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投资方式,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所有政府投资(单体)项目须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局负责按权限审批,应由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县发改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测算和资金筹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经县发改局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写明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可行性、建设依据、总投资估算、资金落实情况、效益分析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报县发改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需附县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评估报告、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报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节能管理机构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及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招投标方案。初步设计的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县发改局审批。项目总概算超过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县发改局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3

时,应当组织财政、住建、土地、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咨询、评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审批时应附听证或论证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并由县财政局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经县发改局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县发改局审批;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并由县财政局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经县发改局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改局审批;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小型建设项目,简化手续,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改局审批。

第十七条 凡争取上级财政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按照上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批要求逐级上报审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于每月23日前将项目形象进度、完成投资情况报县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招投 4

标活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进行邀请招标。政府投资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按照招投标程序确定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全面监督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等施工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实施项目建设。如有特殊情况,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调整方案申请。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按照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形象进度分别达到基础完工、主体封顶、竣工时,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县财政局组织县发改局、监察局、住建局、审计局等部门深入施工现场对项目进行现场查看,对项目进度确认后,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项目决算审计结束、竣工验收合格后,余款在扣除质量保证金后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基本建设资金账户,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在初步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及时向行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在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审计局审核,同时向环保、消防、安全、水利、节能、抗震等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由相关 5

部门组织专项验收。在质量验收和各专项验收合格,依法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县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列入上级部门竣工验收的项目,由上级部门组织验收,县发改局不再重复组织验收;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产权登记手续和固定资产移交办理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和移交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责令纠正。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质监、招投标代理、施工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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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使用中央、省、市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

目,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县委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4月26日印发

共印100份 7

 

第二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 100 号

现发布《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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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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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 市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计划编制和下达、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经信、监察、财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审计、建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 3

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市发改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当由市发改部门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建筑物及设备)仅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对装修和局部改造且总投资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仅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九条 市发改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 4

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项目建议书应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附法人组建方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项目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资金来源审批等相关手续。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多方案论证比选。

市规划部门应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确因规划设计需要,导致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市发改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并补办有关部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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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投资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项目概算一般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核定的投资估算。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市发改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批准。

第十六条 市发改部门委托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第十七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或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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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并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未经审核的项目不予拨款。

市建设、建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施工图审查。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代建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三章 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计划安排和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根据可用财力,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7

经综合平衡后分别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资金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的,由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制定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资金计划、建设进度及各种资金的同比例到位情况分期拨付项目资金。 8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其他出资人资金不能同步到位的,财政部门经商发改部门同意后,可停止拨付项目财政性建设资金。

政府为主投资的重点项目,财政资金应优先支付,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制度。直接拨付资金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单独设立基建财务账,对基建财务收支进行独立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市发改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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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制的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不具备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由项目单位和原设计单位共同提出,征得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项目超概算的,市发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审计。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 10

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市发改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批复等应在工程完工后三年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报财政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市发改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

第三十七条 市发改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

第三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由项目稽察机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实行稽察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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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成运行后,市发改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有选择地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市发改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的;

(三)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改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项目业主可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 12

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其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二)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有关咨询评估机构、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评估结论意见、设计内容严重失实的,按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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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国有资产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和采用政府承诺回购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9月3日发布的《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2号令)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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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经济管理 项目 管理 办法 令

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绍兴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5月16日印发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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