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一般国内访问学者研修工作计划表

附件3

高等学校一般国内访问学者

研 修 工 作 计 划 表

姓名_____性别__出生年月_

学历_学位_硕士专业技术职务_讲师

推荐学校及院系_____

访问学校________中央美术学院________

访问院系(所)及专业___

指导教师_________教授

计划研究课题_____

访问时间_年_月至__年_月

   邮编及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E-mail__ ____

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制

注:1.此表由访问学者入学报到后,与导师协商后填写。

2.此表一式二份。访问学者须在报到后两周之内交,其中,一份接受学校存档,一份待结业后连同中期考核表和结业考核表一并寄给推荐学校师资管理部门。

3.访问学者在导师指导下,应以科研为主,切实按照此工作学习计划去实施,确保按时完成预定课题研究工作;无法完成访问计划的,将被作为一般科研进修对待。

 

第二篇:关于做好推荐20xx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推荐20xx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

师国内访问学者工作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人事司《关于做好20xx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工作的通知》(教人司?2011?3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选派条件、推荐指标(见附件1),推荐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并于20xx年4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送市教委人事处401室。

联 系 人:齐正军 陆水佳

联系电话:63865672 60393037(传真)

电子邮箱:cqjwrsc@163.com

附件:

1.20xx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指标

2.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

3.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人选一览表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20xx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指标

关于做好推荐20xx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工作的通知

教 育 部 司 局 函 件 教人司[2011]37号 关于做好20xx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

国内访问学者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教人厅[200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20xx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条件

本项目选派对象必须是列入选派学校重点培养计划的学术带头人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选派对象和条件仍按《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对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第四条第3款条件可适当放宽为:45岁以下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者是40岁以下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

二、推荐名额及资助方式

20xx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计划资助1000名左右,重点支持地方高校,并向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高校适当倾斜。请各地严格按照推荐名额(详见附件)开展推荐工作,对未能完成推荐名额或因推荐人选条件等原因空出的名额,将在地区间进行调剂使用。

教育部对入选本项目的国内访问学者资助部分培养费。资助标准按照访问学者来源区域确定: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地区人选,每人每学年资助800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学年资助5000元。

建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给予支持。

三、推荐与审核程序

1、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统筹规划,将推荐名额下达到本地区有关高校(不含教育部直属高校)。

2、选派学校按照本校实际情况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选择符合条件、有发展潜力、急需培养的教师作为推荐人选,并将填写好的《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电子版1份、纸质版2份)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选派学校,并于4月10日前将本省(区、市)《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人选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电子版1份、纸质版1份)和《推荐表》(电子版1份、纸质版2份)报送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以下简称武汉中心)。

4、武汉中心审核确定资助人选候选人名单,并在武汉中心网页上公布。

5、武汉中心根据申请者志愿将电子版《推荐表》发送到各有关接受学校。

6、接受学校对照武汉中心网上公布的资助人选候选人名单确定录取人选,发放录取通知书,并于5月30日前将录取情况以《录取登记表》的形式报送武汉中心。

7、访问学者报到注册后,接受学校将注册名单以《注册备案表》的形式报送武汉中心。

8、武汉中心审核确定20xx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名单,报教育部人事司备案后,在武汉中心网页上公布,将资助经费核拨到接受学校。

四、有关要求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实施工作,及时向所属高校传达布置。

选派高校要切实把项目作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xx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xx年)》、加强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举措,认真做好访问学者人选的选拔和推荐工作,切实把好选派质量关。为提高录取率,建议访问学者申请人与导师事先进行沟通,征得导师同意后再填写《推荐表》。选派学校应与录取的访问学者签订培养合同,合同中要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和考核方式,以及研修期间住宿、交通等费用的分担办法、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和违约责任等。访问学者研修期间,选派高校应加强与接受高校管理部门和指导老师的沟通,及时了解访问学者的研修情况。访问学者回校工作后一年内,选派高校要对其教学科研发展情况和培养效果做出评估,并将书面材料报送武汉中心。

接受高校要认真做好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的接受管理工作,择优确定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优秀学科带头人为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注重对访问学者进行个性化培养。接受学校还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为访问学者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研修和住宿条件,并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扣除教育部资助经费的基础上,适当减免一些费用。

五、其他

1、教育部直属高校推荐名额为每校1人,推荐人选确定后,于4月10日前将《一览表》和《推荐表》(电子版1份、纸质版2份)直接报送武汉中心。

2、各接受学校、学科、导师及其课题目录和《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人选一览表》等可以在武汉中心网页上查询和下载。

3、教育部人事司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武汉中心负责本项目的日常工作。武汉中心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陈 鹏

联系电话/传真:027-68752845

电子邮箱:gnfwxz@163.com、gnfwxz@

教育部人事司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03-20xx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促进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在学科发展前沿进行研修和开展学术交流,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根据《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特设立“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

第二条 本项目通过个人申请、选派学校推荐、接受学校审核、教育部宏观调控的方式,每年选派1000名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作为国内访问学者赴国内重点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领域进行研修,使他们能够及时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为回校后发挥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作用奠定基础。

第三条 教育部人事司负责本项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负责本项目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选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项目选派对象应是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在职教师,并具备以下条件:

⒈在国内普通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⒉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选派学校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

⒊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接受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的培训,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五条 本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支持地方高等学校,并向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高等学校倾斜。

第三章 接受学校和培养方式

第六条 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校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一般应为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

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科应是国家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能够为国内访问学者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研修和工作条件。

第七条 国内访问学者的培养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

国内访问学者指导教师应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师德高尚、学术造诣高深、工作认真负责,主持承担了能让国内访问学者参与的科研项目。

第八条 国内访问学者和指导教师应共同协商制订研修计划,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并协助指导研究生、参与课程讲授、辅导或其他教学工作。研修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有条件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高等学校填写并向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报送《接受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申报表》,说明招收国内访问学者的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及其研修课题的有关情况。

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汇总审核并确定申报学校招收国内访问学者的计划,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布。

第十条 高等学校按照公布的招收计划,在组织校内青年骨干教师报名的基础上,审核确定国内访问学者推荐人选,并向接受学校提交《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申请材料应明确提出研修的要求和预期目的。

第十一条 接受学校和指导教师审核《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确定录取名单,下发录取通知,同时将录取情况报送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根据高等学校报送的材料汇总本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送教育部人事司审核备案。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本项目所需经费按照“四个一点”的原则筹措,即教育部资助一点,接受学校减免一点,选派学校支持一点,访问学者承担一点。

第十四条 教育部对入选本项目的国内访问学者资助部分培养费。资助的培养费每年年终拨付一次,由接受学校掌握,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接受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培养费的差额部分适当减免,特别是尽可能减免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高等学校选派国内访问学者的培养费。接受学校应将收取培养费的标准报教育部人事司备案。

第十六条 选派学校和国内访问学者本人分担研修期间的住宿、交通等费用。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选派学校应与入选本项目的国内访问学者签订培养合同。合同中要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及其考核方式,也可

约定研修期间住宿、交通等费用的分担办法、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国内访问学者研修结束后,填写《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总结研修成果;接受学校和指导教师对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学习表现、从事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和收获等情况,要认真做出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结业前,选派学校应对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由接受学校颁发《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 国内访问学者回校工作后一年内,学校要对其教学科研发展情况以及接受学校培养效果做出评估,并将书面材料报送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

第七章 管理与评估

第二十条 接受学校要明确一名副校长分管此项工作,并明确本项目管理部门。

教师指导国内访问学者的工作计入其工作量并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 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人事关系在原单位,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研修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职务评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研修情况和成果作为其业务考核、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对本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和检查,对接受国内访问学者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鼓励。

对达不到本项目预期目标者,除了不授予《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不拨付资助经费外,区别以下三种情况予以处理:

⒈国内访问学者本人不认真履行研修计划的,由本人向接受学校全额支付培养费;

⒉接受学校疏于管理,指导教师不认真负责,未能提供必要研修条件的,暂停接受学校招收国内访问学者的资格;

⒊选派学校不落实有关配套政策,致使国内访问学者无法完成研修任务的,暂停该校选派国内访问学者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及其科研项目情况,以及本项目评估、检查结果等材料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人事司负责解释。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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