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审行政判决书

×省×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其事实与根据,以及原告不服的主要意见、理由和请求等)。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就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述)。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六种情况:

第一、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为的,写:

“一、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如果是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

第三、部分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

×××)×××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相对撤销部分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如果是确认被告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

第四、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写:

“责成被告××××??(写明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内容和期限)。”

第五、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的,写:

“变更××××(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改为??(写明变更后的处罚内容)。”

第六、单独判决行政赔偿的,写:

“被告××××赔偿原告×××??(写明赔偿的金额、交付时间,或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院印) ×××

 

第二篇: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

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

一、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定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从而作出否定原告对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指控,维持被原告指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1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一)证据确凿

?案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如果一案中有些事实有证据证明,有些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就不能说该案“证据确凿”。

?各项证据都是真实可靠的。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建立在对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的客观环境、证据的形式、提供证据的人或证人和当事人关系和其他各种有关情况的全面深入分析地分析、评价、判断的基础上。

?各项证据对所证事实是有证明力的。证据的证明力除了取决于证据的真实可靠外,还取决于证据对所证事实的关联性

?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对整个案件事实构成完整的证明。作为证明一个案件相应事实的各项证据在逻辑上应该是协调一致、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的,而不应该相互冲突、相互矛盾。

(二)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适用的法律、法规是调整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

?适用的法律、法规不与高位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

?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有效的法律、法规

?适用的法律、法规全面

(三)符合法定程序

?符合法定方式

?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法定手续

?符合法定步骤

?符合法定时限

(四)维持判决的效力

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判决,不仅对原告有约束力,对被告行政机关也具有约束力。因此,当事人均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维持判决。对被告行政机关而言,被诉行政行为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并生效后,若被诉行政行为有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行政机关执行的内容,则首先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履行、行政机关应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且均成为履行义务,否则,就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车辆超限运输被罚款车主告交通局“一事再罚”败诉

车辆先后两次因为超限运输受到处罚,车主以交通局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交通局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日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

二、撤销判决

撤销诉讼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定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情形之一的,作出满足原告请求,撤销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一)撤销判决的形式

1.判决全部撤销

适用于整个具体行政行为均有违法的情形;或者整个具体行政行为既有违法的因素,也有合法的因素,但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分的,且行为的基本内容是违法的情形。

2.判决部分撤销

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部分合法,部分违法,且相应行为是可分的情形。

3.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被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为需要重新得到处理的情形。

(二)撤销判决的功能

1.恢复原状的功能。行政行为被撤销,换个角度看,这一行为从起初就不存在。

2.合法性维持功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审理结果如果认为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违法状态被排除。撤销诉讼具有服务于原告的主观性利益保护功能,同时还具有服务于客观的法秩序的维持功能。

3.撤销诉讼的合一确定功能。撤销判决的效力也涉及第三人。

4.行政过程中的阻止功能。在撤销诉讼中,一旦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能继续进行。

5.防止处分反复功能。《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撤销判决的适用情形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1.主要证据不足

是指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这是所说的证实,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有关定性和处理结果及其他有关被处理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实,均有合法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并能够得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相同的结论。如果有关被处理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实缺乏合法有效的证据加以证实,或得不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有关被处理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实相同结论的,即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司法实践中,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清。即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中,关系到定性或者处理结果的主要事实或情节不清楚。如某市药监局认定某企业销售假药,决定给予罚款5万元的处罚,但未认定该企业销售了多少假药、非法获利多少等主要事实和情节。

(2)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被处理行为或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所支持。具体表现是:或完全没有证据,或只有部分次要证据。如某县物价局认定某供销社擅自提高农药价格,但在庭审中提供不出有关擅自提价的任何证据。

(3)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责任主体错误或证据不足。即将非责任主体认定为责任主体,未将责任主体作为责任主体认定,或认定的责任主体缺少有关证据加以证明。如某市技术监督局将A公司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复合肥的行为,认定为B公司的行为。

(4)将行为人的身份认定错误,责任能力认定错误。如卫生防疫站将非食品经营者认定为食品经营者,公安机关将未成年人认定为成年人。

(5)用来作为定案根据的材料在合法性上存在异议或瑕疵。主要表现是:违反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裁决时没有依据,之后凑合;用威胁利诱甚至逼供的方式获取证据;获取证据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如未告知权利,未表明身份、佩戴标志等。

(6)行政主体用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1)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彼法律法规,而行政机关错误适用了此法律法规。

(2)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法律法规的彼条款,而行政机关错误地适用了此条款。

(3)相应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和高位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4)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应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而行政机关只适用了其中某一个法律法规;或者该行为只应适用某一法律法规,而行政机关则另适用了其他不应适用的法律法规

(5)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应同时适用法律法规的两个或者几个条款,而行政机关只适用了其中某一个条款;或该行为只应适用某一法律法规的某一条款,而行政机关则另适用了其他不应适用的条款。

(6)相应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了过时的,已被废止、撤销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

(7)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特别法条款而适用了一般法条款。

(8)没有说明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

3.违反法定程序

《辞海》中解释“程序”为“按时间先后或依法安排的工作步骤”。“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形式、步骤、顺序、时限等。“违反法定程序”中的“法”不仅包括制定法,也包括法律基本原则。不仅包括一般性的行政法律,也包括部门行政管理法律;不仅包括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行政程序的规定。

4.超越职权

(1)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2)甲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乙机关的职权

(3)甲地域的机关行使了乙地域机关的职权

(4)内部管理机关行使了外部管理机关的职权

5.滥用职权

在我国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虽然在法定权限内,却不正当地行使了职权。这包括以下7种情况:

(1)背离法定目的

它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从客观上分析不符合法律、法规授权的目的。这不仅包括行政主体恶意行使裁量权的违法,也包括主观企图上并无不轨,但因疏忽、过于自信,甚至出于善良动机而导致行为目的与法定目的不一致的违法行政行为。

(2)不相关的考虑

行政主体在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或没有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的情况下行使裁量权。例

如《水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这里对于围垦河流申请的批准当中应当考虑的事项并未明确规定,但是从总则当中可以发现是否有利于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止水害、改善生态环境都是应当考虑的事项。行政机关如果在作出行政决定时遗漏了以上二个层次的事项,就必然会出现较为严重的不公正结果。

(3)违反可行性原则

可行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作出裁量行政行为时必须考虑裁量决定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实现的可能性。一个缺乏可行性的裁量行为是一个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比如,公安机关对一瘫痪在床的行政违法者作出拘留处罚决定;再如,一宗为几个合伙人共有且无法分离的财物,行政主体对其中一人因违法而作出没收该无法分割财产之一部分的决定。

(4)违反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裁量行为所要达成的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又称比例原则。具体而言,比例原则要求:(1)行政主体应选择造成相对人最小损害的方法实现行政目的;(2)在多种行政方法中,行政主体应选择最适当方法;(3)行政主体行使裁量权所实现的公共利益不能小于对相对人损害的利益。常见的违反均衡原则的情形是行政主体选择严厉手段解决小问题,德国人俗称“用大炮打麻雀”。

(5)违反平等对待原则

该原则是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它要求同等情况、类似对待。例如,尽管行政机关可以裁量顾客是否可以在大街旁停车,但行政机关如果允许大款在大街旁停车,却禁止穷人在大街旁停车就是违反平等原则的行政行为。平等对待原则的必要条件是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比照的对象,这种可比照对象既可以是同一时期的,也可以是不同时期的。

(6)违反惯例原则

惯例实质上是经常性、连续性的行为表现形式,立法条文本身并没有要求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必须遵循先例,但条文背后所包含的法的精神(自由、正义、平等)则要求行政行为人始终如一遵守既成的惯常做法。比如,在交通肇事案中。如果交警部门一直都对70%责任以上并已有死亡人员的交通肇事案中的驾驶员处以吊销驾驶执照的处罚,但该惯例在当前的案件中被违反,受害人或其家属就可主张该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违背惯例。

(四)撤销判决在实践中遭遇到的问题

1.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之间的关系

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

效。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2.法院判决重做具体行政行为的几种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即按其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而对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撤销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时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1)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3)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4)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三、履行判决

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经过审理,认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作出责成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履行判决适用于两种情形,其一,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其二,行政机关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所谓“不履行”,是指行政机关明确拒绝履行,且已超过法定履行期限而未履行。所谓“拖延履行”是指行政机关对于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履行期限的有关事项故意拖延办理,或对于某些紧急事项不及时办理。

履行判决主要适用于对《行政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的作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三项行为的裁决:(1)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对相对人的相应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2)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对相对人的相应申请

不予答复的行为;(3)行政机关不依法发给相对人抚恤金(或社会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

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

四、变更判决

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司法裁判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一)规定的沿革

有学者认为司法和行政有分工,司法机关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会改变司法机关的性质,混淆了国家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的区别,使得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失去了独立性,这不符合法律本身的客观要求和立法意图,也是国家司法机关能力所不及。认为法院主要审查是否违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裁量运作的问题,法院不能变更。

(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表现形式

1.畸轻畸重。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科处的行政处罚虽然在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之内,但相对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及其情节而言,明显地显现出过轻或过重。

2.同样情况不同对待;不同情况同样对待。

3.反复无常。

(三)审判不得加重原告处罚和直接追加当事人处罚

(参见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5条)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这可被视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类推适用。“加重”一般理解为增加了处罚的幅度或者增加了处罚的种类。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五、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指人民法院经过实体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从而判定不予支持的判决形式。驳回诉讼请求是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增加的判决形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形: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六、确认判决

“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为合法或违法。如确认相应行为违法,相对人即可根据此种判决直接请求行政赔偿;如确认相应行为合法,相对人因该行为受到的损失即应由自己承担,行政机关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确认判决除了作为相对人能提起行政赔偿的根据外,还用来解决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某种行政行为对过去、现在或者将来的事实是否具有效力,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关系双方当事人在此种关系中有怎样权利和义务的法律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7、58条,确认判决适用如下三种情形:

(一)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违法的判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一些诉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的请求对时间的要求程度比较高,如果被告不及时作为,就会时过境迁,使得请求的事项对于原告而言变得没有实际意义。比如,数名歹徒正在撬动门锁,准备入室抢劫时,室内主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如果公安机关不及时派员抓捕歹徒,致使歹徒在入室抢劫并伤人后逃走,到这时,公安机关的作为对于受害人而言已没有任何意义。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一个事实状态的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形成或者是否已客观存在。实践中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成立的标准是看是否经过了法定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步骤、时限、方式、形式等诸方面的要求。

无效的行政行为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因而该行为自始无效的情形。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

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

第58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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