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xx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安排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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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北京市20xx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安排评价标准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xx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下简称《土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各类用地指标,按照《供应计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本评价标准供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在安排土地供应计划时参照执行。

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安排评价标准的原则

(一)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

(二)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合理利用,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

(三)有保有压,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四)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五)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

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必须保证合理安排的项目用地。

(一)国家批准的中央单位、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中央直属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在北京地区20xx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三)保证竣工2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所需的建设用地。

(四)分解下达的经营性项目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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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禁止安排的项目用地

(一)不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发展的行业或项目用地。

(二)属于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项目用地。

(三)属于年度供应计划限制供地的项目用地。主要指:

1.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低附加值的产业项目用地;

2.属于《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xx年本)》中所列的禁止企业投资的产业项目用地;

3.高档别墅项目建设用地;

4.高尔夫球场(含练习场)、滑雪场和五环以内汽车配件市场建设用地;

5.在绿化隔离带已经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新增的各类建设用地;

6.二环内新增的、除必须改造地区以外的住宅商品房用地;

7.中心城的中心地区新增的高层高密度住宅项目和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用地;

8.东、西、北四环路内和南三环路内新增的、除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危改文保项目或房改带危改等项目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9.五环以内新增的属于《北京市流通业发展分类指导目录(20xx年)》中限制发展的项目用地。

五、除上述两类项目外的一般项目用地,安排土地供应计划指标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设项目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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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选址、用途和规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占用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农转用指标已落实,并具有可行的补充耕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占用存量集体或国有建设用地的,具有可行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四)前期手续基本完备,计划年度内能够实现土地供应。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一般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优先安排:

(一)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土地利用效益高的项目用地。

(二)单位土地面积的GDP产出水平高,单位GDP耗水耗能水平低的项目用地。

(三)对拉动地区经济增长、实现税收具有显著作用的项目用地。

(四)提供劳动力就业岗位较多的项目用地。

(五)涉及征用耕地,已采取实物方式完成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项目用地。

(六)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

六、一般项目中,各用途项目用地符合以下条件的优先安排:

(一)基础设施用地

1.奥运周边道路设施和环境整治建设用地;

2.京津城际铁路、京津第二高速公路建设等市政府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等建设用地;

3.08工程等设施的绿化建设用地;

4.高速公路、城市道路、郊区公路建设用地;

5.新城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6.能源保障设施和节能设施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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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设施建设用地;

8.停车设施等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用地;

9.集中供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二)产业发展用地

1.落户中关村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建设用地,特别是“863”、“973”等国家重大科技资源落户北京所需的建设项目用地;

2.中关村科技园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产业基地、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园、星网工业园二期、首钢冷轧、燕化改造等重大项目的建设用地;

3.自主创新企业及其相关项目用地、高新技术产业、公共物流区、都市工业、都市型现代农业等企业、产业所需建设用地;

4.汽车、装备制造业、石化新材料、医药等重点产业、现代制造业、循环经济类型项目的建设用地;

5.区县各具特色的产业集聚区建设用地。

(三)科教文卫体和行政办公用地

1.奥运场馆及相关设施建设用地;

2.国家批准的中央单位、国务院在京机关以及中央直属企业集团、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驻京部队在北京地区20xx年度重点项目建设用地;

3.本市20xx年重点文化、卫生、高教园区等重点项目建设用地;

4.文化创意产业建设用地;

5.新城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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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习实训基地、产学研结合的教育用地、科研院所转制和创新主体培育建设用地;

7.中小学布局调整建设用地;

8.群众体育及竞技体育设施建设用地;

9.200家“爱农信息驿站”、乡镇职业介绍所、郊区和农村困难学校设施建设用地;

10.卫生服务中心(站)、区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和精神卫生院等农村文化卫生设施的建设用地。

(四)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1.竣工20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所需的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2.在交通条件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区域安排的,用于承接中心城区疏解的人口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建设用地;

3.住宅商品房用地捆绑适量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进行开发的建设用地。

(五)住宅商品房用地

1.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

2.节能节地节材型住宅项目建设用地;

3.新城在交通条件便利区域安排的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

4.土地储备开发用地。

5.达到“三通一平”或达到场地平整的项目用地。

6.在保护古都风貌的前提下,鼓励危房改造项目,以加快危房改造和有机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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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人口,优化中心城区的功能。

(六)商服用地

1.属于金融保险业、信息服务业、旅游会展业、文化产业、现代流通业、专业服务业六大现代服务行业的项目建设用地;

2.总部经济项目建设用地;

3.王府井、西单、前门等商业街改造升级建设用地;

4.新建改造50家规范的社区菜市场和新增100家便民配送菜店、新建600个郊区连锁超市、便利店等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

5.根据《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通业发展分类指导目录(20xx年)的通知》,属于《鼓励发展的项目目录》的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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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北京市20xx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施意见

附件1:

北京市20xx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xx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下简称《供应计划》),实现土地供应计划的规范管理和有效执行,按照《供应计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及土地供应政策导向,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在执行计划过程中要注重发挥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切实担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地供应计划得到有效执行。

二、市级指标使用

市级指标3000公顷不再按区县进行分解。

(一)中央项目700公顷,由经国家批准的中央单位、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中央直属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在北京地区20xx年度在京建设项目主体,持国家和北京市的批准文件直接申请供地。中央项目的用地指标予以合理安排,充分保证土地供应。

(二)市重点建设工程2000公顷,凡列入《北京市20xx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用地即取得20xx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持相关批准文件直接申请供地。

(三)机动指标300公顷。属于本市临时、重大、急需项目需要使用机动指标的,可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

件,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另外,市国土局、市发改委根据土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对执行情况优异且有切实可行、年度内可实现供应项目用地的区县予以部分机动指标奖励。

三、区县级指标使用

区县级指标3500公顷按区县进行分解,其中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指标单列。分解到区县的指标包括总量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经营性用地指标(包括住宅商品房用地和商服用地指标)。具体分解方案见附件二。

区(县)级指标,用于各区县范围内除中央项目和市重点工程项目以外的新建项目用地。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紧密结合本区县的城市功能定位,根据本区县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年度土地供应政策,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用。安排的项目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前期手续基本完备,已经取得立项、规划相关批准文件;计划年度内能够实现土地供应;不属于年度计划限制供应或禁止供应的土地。具体项目用地的安排,可参照《北京市20xx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安排使用评价标准(试行)》进行筛选。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于20xx年4月14日前确定本区(县)20xx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安排使用方案,并报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备案。备案的方案包括区县级指标的用途结

构安排、新增存量比例、计划执行保障措施等内容,同时附具项目列表(按附表一、附表二格式上报,包括正式项目和同面积的后备项目列表)。列入方案的项目用地即取得20xx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可在年度内供地,未列入方案的用地不得供地。方案中安排属于年度限制或禁止供应的项目用地不得供地,相应面积的用地指标收回,纳入市级机动指标。

四、指标奖惩措施的具体落实

(一)鼓励各区县自行组织对本区县的闲置土地、空闲地进行清查,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后,凭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直接申请供地。

(二)经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同意,区县政府可在本区(县)20xx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安排使用方案中直接安排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用地进行建设,用于定向安置中心城的拆迁居民、“城中村”整治搬迁居民或低收入家庭。也可在项目用地成熟后申请安排。安排的项目用地实现供应并用于承接中心城疏解人口后,将在下一年度奖励不超过其相同土地面积的产业用地或基础设施用地指标。

(三)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或建设用地的区县,经验收合格后,即可享受相应的指标奖励政策。

(四)各区县安排的工业用地,在土地利用地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上不得低于《关于北京工业开发区

(基地)建设项目节约土地和资源意见》的要求;在土地产出水平上高于《关于北京工业开发区(基地)建设项目节约土地和资源意见》规定的20%的;在资源消耗水平上低于《关于北京工业开发区(基地)建设项目节约土地和资源意见》规定的20%的,在下一年度可享受一定的指标倾斜。

(五)各区县应切实担负起责任及时制止本区县辖区内的违法用地。年终将根据地籍变更调查结果、卫星遥感监测结果和违法用地查处情况,综合确定下一年度相应的核减面积。

上述2、3、4项指标的奖励,各区县可在11月5日前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应的说明材料,经市国土局、市发改委会同相关委办局研究后确定。上述第5项,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将在20xx年底调查结果完成后,在进一步与区县政府核实情况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建立计划项目跟踪管理和调整制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情况由市级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跟踪,区县项目的用地情况由区县政府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门进行跟踪。要及时发现、分析、汇总,项目用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在分解下达数量、用途结构范围内,区县政府可根据项目跟踪获取的项目进展情况信息,对安排的具体项目进行调整,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备案即可。但如果调

整涉及数量突破或用途结构调整的必须报市国土局、市发改委批准。

六、建立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协调制度。市国土局、市发改委每季度召开一次计划执行情况协调会,与各区县政府和市重点工程责任单位等沟通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协调会请市规划委、市建委等部门同时参加,以便及时沟通、协调解决计划执行过程出现的问题。

七、建立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和通报制度。市国土局计划执行情况、协调会反映的情况、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和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对各区县土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向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通报计划执行情况,并向各区县提出计划执行的指导意见。

根据计划执行情况,需要对土地供应计划进行总量、用途结构等重大调整的需上报市政府批准。

八、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应在十一月中旬召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分析会,总结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对于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高、土地利用效益好的区县,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使用中予以优先支持。对于不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不高、土

地利用效益不好、甚至出现违法违纪批地、用地的区县,在下一年度指标分配上予以核减。

九、建立土地供应计划网上信息平台。一方面将计划执行情况定期上网公布,增加计划执行透明度;另一方面在网上建立用地需求调查专栏,直接收集用地需求信息,为计划动态管理和调整提供参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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