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抚恤金、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贫穷落后地区的人们为了改变自己家庭的生活和经济状况,部分青壮劳动力者走向了外出务工挣钱的道路。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文化水平低,没有一技之长,只能靠出卖劳动力换取工资。有些人为了多挣钱而不惜生命铤而走险,在没有安全条件也不具备开采条件的黑煤窑打工,往往出现被砸死或砸伤的情况。一旦出现死亡情形,矿方往往会给死者亲属赔偿一大笔费用。而死者亲属之间也会因为赔偿费用处理不妥而反目成仇,又走向诉讼之路。他们或他们的代理人常以抚恤金分割为案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虽然此类案件经法院调处,但就法官在实践中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发表几点意见,不妥之处与大家

商榷。

一、抚恤金、遗产、死亡赔偿金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首先我们应从法律的角度去理解这三个不同的概念。虽然抚恤金、遗产、死亡赔偿金都和自然人死亡这一事件相联系,但他们之间是有本质的区别。1、抚恤金是指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死亡之后给予其家属的金钱,他是发给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费用,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抚慰和救济方式。2、遗产是指死者在死亡时所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它既包括金钱、有价证券也包括实物。3、死亡赔偿金是指赔偿义务人因致受害人死亡,按照法律规定而赔偿给死者近亲属费用的总称。它包括精神和物质两部分。三者所发生的原因、受偿的主体、以及财产的范围不同。抚恤金分割纠纷的发生,一般在父母和亲生子女之间不会发生,大多发生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发生这些纠纷的原因是对抚恤金与遗产混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以及性质是特定的,对象是发给死者家属。这里的家属是一种狭义的家属,通常指与死者生者同吃同住而实际扶养的亲属。死者已婚的通常指配偶,死者未婚的通常指父母。死者既无配偶又无父母的是子女。抚恤金是国家对死者家属给予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而遗产纠纷均发生在继承人之间,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都是法定的,每个人都平等的享有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而且死者遗产的范围也是法定的。它仅限于公民的合法收入。它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财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但它不包括公民死亡后所获得的赔偿财产在内。死亡赔偿金纠纷一般发生在死者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之间。他们往往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给死者家属的抚恤金或命价。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应人人有份平均分割。其实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原因就是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范围未搞清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费用是赔偿义务人按法律规定,根据死者的救治情况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支出的总称。从以上比较,我们不难看出它们三者之间虽有一定的联系,但还有本质上的

区别,是不能一概而论的。

二、对以上三种类型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处理方法。

(一)、对以抚恤金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我们首先考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死者家属发放抚恤金的法律依据和标准,并兼顾死者亲属即子女在死者生前或患病期间所尽的义务情况,综合作出价值判断。但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是以死者生前同吃同住而实际扶养亲

属为主。对死者生前或患病期间尽了义务的子女应适当分得相应的抚恤金。

(二)、对以继承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只需严格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即

可。在此不在赘述。

(三)、对以财产权属纠纷或死亡赔偿金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我们应如何处理。首先我们应按照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所答成的相关协议区别对待。第一种情况:如果赔

偿义务人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已逐项计算出来,对赔偿权利人损失进行了赔偿且达成了协议。那么这些费用的指向是明确的,应按财产权属纠纷为由处理。合理兼顾死者生前应尽扶养和抚养人的实际情况,对没有生活来源和无劳动能力的人以及未成年子女应适当的多分。第二种情况:赔偿义务人给死者亲属一次性赔偿了几十万元。在赔偿协议中没有具体明确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我们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向当事人释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而非精神抚慰金也非抚恤金也不是死者遗产。对这部分财产的处理,按民法理论通说,它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即死者的父母、妻子、子女。分割原则上应均等。但应适当照顾无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和未成年子女。虽然 看起来和法定继承相似,但它的受益主体严格限定。没有继承顺序之分。另外我们在处理此类型纠纷时,不能主动去对赔偿的数额按相关法律规定逐项分解,其结果往往是剩余或不足分解,对剩余的财产如何分配?不足部分如何弥补?如果我们主动去将赔偿费用按规定分解,

则有有悖于居中裁判的原则。

综上所述,我们对死亡赔偿金、抚恤金、遗产案件的特点、法律关系、发生原因、财产范围、受益人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对比,不难看出它们三者之间是有严格的区别,我们不能混为一谈。我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此类案件时应认真分析把握要点,力求准确适用法律把问题解决好。特别是在对死亡赔偿金案件的处理,一个总的原则是应照顾到死者生前被扶养抚养人的切身利益。二是此类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特殊,都是死者近亲属,我们在处理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使案件当事人和解,做到案结事了。总之,对以上三类案件的处理我们只有分析研究清楚赔偿款的性质和法律关系,才能把握立

法的本意,才能在裁判案件时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彰显公平正义的法律本质。以上观点不妥

之处请同行批评指正。

 

第二篇:职工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

职工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 作者: 覃丽文 发布时间: 2011-07-27 10:00:51 [案情]田某与文某系夫妻关系。文某系再婚,其与前妻所生子女文涛、文华均跟随其生活。田静和文某婚后生育有一女儿文欢(尚未成年)。20xx年5月,文某因病去世,其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共计36184.10元。后因文某的母亲马某以及文涛、文华与田静对该笔款项的分割存在争议,马某、文涛、文华遂诉至法院,请求均等分割该笔款项。田静辩称该笔款项属于文某的遗产,应先清偿其生前债务3万元后再行分割。[分歧]对于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的性质,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属于死者文某的遗产,优先用于清偿文某的生前债务再均等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属于田静等人的共有财产,不应用于清偿文某的生前债务,而应在优先照顾无经济来源的近亲属的基础上进行分割。[评析]职工死亡后单位发给的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属于死者的遗产还是家庭的共有财产呢?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范围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死者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是死者单位给予死者亲属处理死者后事的一种补助,属于“遗属津贴”的范围,因为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均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所以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不是遗产,而应将其归为家庭的共有财产。因此,马某及文涛、文华请求对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进行分割,应该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那么,对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应该如何进行分割呢?首先,因为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不应将其用于清偿死者的生前债务。再者,根据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的性质及发放的意图来看,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补助,享有分割抚恤金及丧葬费的人应该是死者的近亲属即死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还有就是依靠死者扶养的人。因此,对抚恤金及丧葬费进行分割,不能像分割遗产一样,采取均等分割的方法,而应优先照顾死者生前对其进行扶养并丧失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如本案中文某的母亲马某及其女儿文欢,而田静和文涛、文华均有劳动能力,应该少分。(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