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模板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DB21/T1214-2005要求报告书正文应包括内容:

1.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勘察依据;

2. 拟建工程概况;

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工作量;

4. 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 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承载力特征值。

6.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 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9.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

报告中应附的图件:

1. 建筑物与勘探点平面位置图;

2. 工程地质剖面图

3. 钻孔柱状图

4. 勘探点主要数据一览表

5. 土工试验成果汇总表

6. 水质分析报告

7. 原位测试成果表

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场地等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1. 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

1. 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岩溶、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采空区、地面沉降、地震、活动断裂。

1. 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2. 地形地貌复杂;

3. 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专门研究的场地。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

1. 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

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陡坡、陡坎、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含古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高含水量的可塑黄土,地表存在结构性裂缝等。

1. 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

2. 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一般破坏;

3. 地形地貌较简单;

4. 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

3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1. 抗震设防烈度小于或等于6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

2. 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3. 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

4. 地形地貌简单;

5. 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根据地基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地基等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地基(复杂地基):

1. 岩土种类多,很不均匀,性质变化大,需特殊处理;

2. 严重湿陷、膨胀、盐渍、污染的特殊性岩土,以及其他情况复杂,需作专门处理的岩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地基(中等复杂地基)

1. 岩土种类较多,不均匀,性质变化较大;

2. 除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特殊性岩土。

3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地基(简单地基)

1. 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

2. 无特殊性岩土。

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可按下列条件划分勘察等级。 

甲级  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 

乙级  除勘察等级为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 

丙级  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 

注:建筑在岩质地基上的一级工程,当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为三级时,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乙级

勘察依据主要规范规程: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5)《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21/907—2005) 

(6)《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

场地土类型划分 

详细勘察阶段,对单幢建筑,测试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2个,测试数据变化较大时,可适量增加。对小区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内的密集建筑群,测试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可以适量减少,但每幢高层建筑和大跨空间结构的钻孔数量均不得小于1个。 

土的类型划分与剪切波速范围

砂土液化的概念: 

松散的砂土受到地震或机械振动时有变紧密的趋势。但饱和的粉细砂土,由于孔隙全部为水充填,且渗透性不良,则在这种趋于紧密的短暂时间内,使水来不及从孔隙中排出,结果必然导致孔隙水压力的骤然上升,上升的孔隙水压力来不及消散,这就使原来由砂粒彼此直接接触的有效压力迅速减小,当有效压力完全消失时,砂层也就完全丧失了抗剪强度和承载能力,变成像液化一样的状态,称为砂土液化。

基础验槽注意问题

1 验槽时必须具备的资料和条件:

1.1 勘察、设计、质监、监理、施工及建设方有关负责人员及技术人员到场;

1.2 附有基础平面和结构总说明的施工图阶段的结构图;

1.3 详勘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4 开挖完毕、槽底无浮土、松土(若分段开挖,则每段条件相同),条件良好的基槽。 

2 无法验槽的情况: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达到验槽的基本要求;无法验槽:

2.1 基槽底面与设计标高相差太大;

2.2 基槽底面坡度较大,高差悬殊;

2.3 槽底有明显的机械车辙痕迹,槽底土扰动明显

2.4 槽底有明显的机械开挖、未加人工清除的沟槽、铲齿痕迹。

2.5 现场没有详勘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或附有结构设计总说明的施工图阶段的图纸。 

3 验槽前的准备工作:

3.1 察看结构说明和地质勘察报告,对比结构设计所用的地基承载力、持力层与报告所提供的是否相同;

3.2 询问、察看建筑位置是否与勘察范围相符;

3.3 察看场地内是否有软弱下卧层;

3.4 场地是否为特别的不均匀场地、勘察方要求进行特别处理的情况;而设计方没有进行处理;

3.5 要求建设方提供场地内是否有地下管线和相应的地下设施;

3.6 场地是否处与采空影响区而未采取相应的地基、结构措施。 

4 推迟验槽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推迟验槽或请设计方说明情况

4.1 设计所使用承载力和持力层与勘察报告所提供不符;

4.2 场地内有软弱下卧层而设计方未说明相应的原因;

4.3 场地为不均匀场地,勘察方需要进行地基处理而设计方未进行处理; 

5 浅基础的验槽:

一般情况下,填土不宜作持力层使用,也不允许新近沉积土和一般粘性土共同作持力层使用。因此浅基础的验槽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5.1 场地内是否有填土和新近沉积土; 

5.2 槽壁、槽底岩土的颜色与周围土质颜色不同或有深浅变化;

5.3 局部含水量与其它部位有差异;

5.4 场地内是否有条带状、圆形、弧形(槽壁)异常带;

5.5 是否有因雨、雪、天寒等情况使基底岩土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5.6 场地内是否有被扰动的岩土

5.7 填土的识别:

5.7.1 土内无杂物,但也无节理面、层理、孔隙等原状结构;

5.7.2 局部土体颜色与槽内其它部位不同,有可能是在颜色较浅部位的填土颜色较深,也可能是深色部位填土的颜色较浅;

5.7.3 包含物与其它部位不同,以粘性土为主的素填土主要表现在钙质结核的含量与其它部位的明显差异上;

5.7.4 土内含有木炭屑、煤渣、砖瓦陶瓷碎片、碎石屑等人类活动遗迹(尤其是木炭屑应仔细辫认);

5.7.5 土内含有孔隙、白色菌丝体等原生产物,仿佛是原状土,但孔隙大而乱,排列无规则,土质松散

5.7.6以粗粒土为主要场地,主要表现在矿物成分与其它部位有所差异,粒径差异明显,充填物的不同等;

5.7.8 所含钙质结核是否光洁,是否为次生或再搬运所致。

5.8 新近沉积土的识别

新近沉积土具有承载力低、变形大、有湿陷性等特点(在大部分情况下,其力学性质不如沉积时间10年以上的素填土),可能会产生较大的不均匀沉降,对建筑物有较大的危害。但在勘察工作中,由于孔内取土的限制,有时不能全部辨认出,在基础验槽时应特别加以注意。

①堆积环境:主要存在于土、岩丘的坡脚和斜坡后缘,冲沟两侧及沟口处的洪积扇和山前坡积地带,河道拐弯处的内侧,河漫滩及低阶地,山间凹地的表部,平原上被淹埋的池沼洼地和冲沟内。

②颜色:一般表现为灰黄、黄褐、棕褐,常相杂或相间。

③结构:土质不均、松散,大孔排列杂乱。常混有岩性不一的土块,多虫孔和植物根孔。锹挖容易。

④包含物:常含有机质,斑状或条带状氧化铁;有的混砂、砾或岩石碎屑;有的混有砖瓦陶瓷碎片或朽木片等人类活动的遗物,在大孔壁上常有白色钙质粉末。在深色土中,白色物呈菌丝状或条纹状分布;在浅色土中,白色物呈星点状分布,有时混钙质结核,呈零星分布。

5.9 地基基础应尽量避免在雨季施工。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地面水和雨水进入槽内,槽内水应及时排出,使基槽保持无水状态,水浸部分应全部清除。

5.10 严禁局部超挖后用虚土回填。

5.11 本地区季节性冻土的冻深为0.40m,因此基础埋深从自然地面起不得小于0.40m。

5.12 当建筑场地为耕地(草地)时,一般耕土深度在0.6~0.7m之间,因此基础埋深不得小于0.70m。 

6 深基础的验槽

6.1 基槽开挖后,地质情况与原提供地质报告是否相符。

6.2 场地内是否有新近沉积土。

6.3 是否有因雨、雪、天寒等情况使基底岩土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6.4 边坡是否稳定。

6.5 场地内是否有被扰动的岩土。

6.6 地基基础应尽量避免在雨季施工。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地面水和雨水进入槽内,槽内水应及时排出,使基槽保持无水状态,水浸部分应全部清除。

6.7 严禁局部超挖后用虚土回填。 

7 复合地基(人工地基)的验槽

复合地基是指采用人工处理后的,基础不与地基土发生直接作用或仅发生部分直接作用的地基,与天然地基相对应。包括用换土垫层、强夯法、各种预压法(先期固结)、灌浆法、振冲桩法、挤密桩法处理等

复合地基的验槽,应在地基处理之前或之间、之后进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7.1 对换土垫层,应在进行垫层施工之前进行,根据基坑深度的不同,分别按深、浅基础的验槽进行。经检验符合有关要求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

7.2 对各种复合桩基,应在施工之中进行。主要为查明桩端是否达到预定的地层。

7.4 对各种采用预压法、压密、挤密、振密的复合地基,主要是用试验方法(室内土工试验、现场原位测试)来确定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8 桩基的验槽.

对桩基的验槽,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8.1 机械成孔的桩基,应在施工中进行。干施工时,应判明桩端是否进入预定的桩端持力层;泥浆钻进时,应从井口返浆中,获取新带上的岩屑,仔细判断,认真判明是否已达到预定的桩端持力层。

8.2 人工成孔桩,应在桩孔清理完毕后进行。

8.2.1 对摩擦桩,应主要检验桩长。

8.2.2 对端承桩,应主要查明桩端进入持力层长度、桩端直径。

8.2.3 在混凝土浇灌之前,应清净桩底松散岩土和桩壁松动岩土

8.2.4 检验桩身的垂直度。

8.2.5 对大直径桩,特别是以端承为主的大直径桩,必须作到每桩必验。检验的重点是桩端进入持和层的深度、桩端直径等。

桩端全断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对于粘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砂土不宜小于1.5d,碎石土类不宜小于1d;季节冻土和膨胀土,应超过大气影响急剧深度并通过抗拨稳定性验算,且不得小于4倍桩径及1倍扩大端直径,最小深度应大于1.5m。对岩面较为平整且上覆土层较厚的嵌岩桩,嵌岩深度宜采用0.2d或不小于0.2m。

桩进入液化层以下稳定土层中的长度(不包括桩尖部分)应按计算确定,对于粘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砂土类不宜小于1.5d,碎石土类不宜小于1d,且对碎石土、砾、粗、中砂,密实粉土,坚硬粘土尚不应小于500mm,对其它非岩类土尚不应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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