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活动个人安全免责协议书

四驱军团越野活动个人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本协议为强制性必签文本,签字人必须签写本人的真实姓名与身份证号码,签字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不签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知道并同意该免责声明。参加人签名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第二条:本人知道本次活动的召集人以及推选出来的队长副队长等人只是活动的联系人和服务者,并不是职业的领队、向导或有许可证的急救人员。我知道本次活动所有其他同行人员可能并没有参加过与本次活动有关知识的课程、或急救(包括野外)的培训和经验。我知道本次活动所有其他同行人员并不对我的安全负责。

第三条:关于豁免责任,放弃权利和赔偿的协议

1.参加本次活动我同意并承诺:如果因为参加本次活动(包括途中)和在本次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话,我放弃追究和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免除本次活动所有其他同行人员的法律责任。

2.我清楚知道本次活动是有潜在风险的,我也理解本次活动也包含有导致受伤、疾病和甚至死亡的风险,我知道有可能涉及危险,但我自愿参加本次活动。因此,我同意承担和接受任何和所有的伤害风险,并且,我永远免除本次活动所有其他同行人员的法律责任。我同意承担由于我自己选择的交通方式往返活动集散地点而引起的相关的风险和责任。

3.我清楚获知本次活动所有其他同行人员都和本人一样是自愿的参与者,并不承担法律责任、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等。我了解自行购买保险的意义,以防任何的伤害,在此我承诺自行足额购买相关商业保险。

(5-1).我清楚地获知,减少我风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为参加本次活动的所用车辆购买达到赔付额度上限的第三责任险和车上责任险等。(此条仅对车主)

4.在此我谨宣布我自己身体健康,没有那些会影响我参加本次活动或使用装备而引发不

适、损伤、病痛或其他疾病。

5.我完全理解:在本次活动所有其他同行人员需要协助的时候,我可能会尽力协助,但这只是在以下情况:在我的判断中,这是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并且不会给自己带来不合理的危险。我进一步理解到,我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去协助本次活动所有其他同行人员,同时,任何本次活动所有其他同行人员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责任来协助我。

6.在本次活动中,如果由于我的行为和我的参加而导致了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或个人伤害,我同意免除本次活动所有其他同行人员的赔偿责任。

7.我理解,对由于我参加本次活动而导致我个人的意外事故、病痛和财产损失,本次活动所有其他同行人员不承担责任。

我同意,一旦签署,此责任豁免协议将生效。此协议同样有效于我的继承人、近亲、执行人、管理人、个人代表和转让人。

综上,我将作以下签署,我保证:

①我已经阅读和理解以上声明及其条文;

②我理解参加本次活动相关的风险;

③我承担由于选择了参加本次活动随之而来的全部责任;

④我在此特意和有意的声明:对于由于参加此次活动而引发,或与之直接和间接关联的,任何和所有的法律要求、需求、伤害、活动(包括第三方的法律要求)和无论任何形式和性质的损害,无论这些法律要求是基于某方的疏忽或其它原因引起的,我都承诺免除本次活动所有其他同行人员的责任。

⑤我已经年满18岁。

本人签名(真实姓名,手印压盖签名并附签名日期):

反面粘贴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证件照一张,签本人真实姓名并手印压盖签名。

 

第二篇: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孤雁北上·梦圆北京”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甲方:东莞桥头阳光社(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桥头镇孤寡老人及志愿者)(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此次活动由东莞桥头阳光社统一组织桥头镇孤寡老人及志愿者出游,本次活动是东莞市团委主办的“梦想.行动”之帮助东莞桥头阳光社圆梦的活动,资金由东莞百分百实业集团捐助。

第二条:本次活动为非盈利公益性质活动,甲方承担保障乙方在此次活动中交付旅行社费用及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险的责任。乙方自愿参加此次活动。乙方理解、同意和签署此有关责任豁免、权利放弃和风险承担的协议。

第三条:乙方作为一名身体健康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对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审慎的保障义务。已熟知并同意本次活动的所有行程与活动安排,充分了解此次活动的潜在风险,愿意独立承担本次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放弃对阳光社及其他同行成员提出民事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如在此次活动中,乙方未遵从甲方负责人员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出现任何其自身人身、财产损失或对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侵权,损失及赔偿结果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乙方在活动过程中如因非他人侵权的原因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将独立的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自行承担损失。如因他人侵权的原因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将独立的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加害人索赔。乙方同意,如有损害结果发生,甲方的任何建议均不构成对损害结果的故意或过失,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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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乙方同意,在活动过程中乘坐的交通工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独立的向保险公司索赔,放弃向甲方索赔的权利,不涉及任何其他活动参加者。

第七条:乙方同意,如遇可能损害本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所有活动参加者均拥有自救的权利,但无救助他人的义务。所有的救助行为都是基于完成自救基础之上的见义勇为或道义上的责任,并不构成任何必须履行的民事义务。

第八条:如在此次活动中,乙方因个人行为导致其自身人身、财产损失或对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侵权,损失及赔偿结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活动前、中、后发生个人物品的损坏或丢失、与他人冲突、急性疾病、意外事故等,甲方不承担因意外伤亡或个人的经济损失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相关的费用。)

第九条:乙方清楚知道车辆行驶过程中及中途游览过程中是有潜在危害的。活动中会有意外受伤,心脑血管疾病发作等,乙方自愿参加本次出游活动。因此,乙方同意承担和接受任何和所有的伤害的风险。并且,乙方免除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到达目的地后,甲方如发现参与者无论任何原因不能完成此次活动,均在活动结束前有权要求乙方退出活动,如出现意外事件、意外事故等,责任均由乙方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乙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中途离开务必通知甲方负责人,声明自愿离开,离队后的安全、经济及一切连带责任自负。在活动中若乙方私自离队,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侵权,损失均由乙方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如在活动中乙方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第三方受损的,由乙方单独承担所有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一经签署立即生效直至本次活动结束。协议签订后不能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本协议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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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签订地点: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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