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保险计划书

申科汽贸保险方案

1.    保险期限:一年

2.    要求:一次性投保人数500人以上,全部为销售人员

3.    保险方案一:团体意外伤害(保障24小时)

保费:110元/人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于二零##年六月八日联合发布,以下简称《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根据《残疾评定行业标准》中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即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下同)。。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保险人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仅按一处伤残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保险方案二:定额雇主责任险(保障上下班途中以及上班期间)

保费:100元/人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发生下列情形而导致伤残或死亡,并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发生意外导致下落不明;

(五)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受意外事故;

(七)     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八)    因公出差期间,由于航空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残疾;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人对前述法律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20%。

 

第二篇:意外保险计划书(新经济2).doc120

诚致:

 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根据贵公司现有人员基本情况,拟定以下方案,供参考。

一、             保障需求:意外身故抚恤金,疾病身故抚恤金,意外医疗费用的报销、意外住院的补贴

二、             年龄范围:16-60周岁

三、             生效日期:正式填写投保资料,并缴纳保险费的次日零时生效

四、            保险方案及保险费

保费:120//

五、主要保障内容释义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4、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5、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依据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

六、投保资料

1、          投保书(盖公章)

2、          被保险人清单(姓名、身份证号、工种)(盖公章)

七、平安保险保全及理赔服务

保全服务(人员增减)及说明

    一)人员增减服务:

当出现员工变更时,请通知您的业务员,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 先将增减人员清单发传真至59731749,生效日期为保险公司收到清单次日零时;

2、业务员将定期上门收取相应保全资料,并收取相应保费,待保险公司所有手续完成后,由业务员将变更后资料送至贵公司。

二)人员增减所需材料

1、    团体人身保险契约变更申请书(加盖公章)

2、    增加人员清单1份(姓名、身份证号、工种)(加盖公章)

3、  减少人员清单1份(姓名、身份证号)(加盖公章)

理赔服务及说明

一)理赔服务

1、报案:如有员工出险,请于七天内通知业务员或拨打团险报案电话:59731678

2、留存治疗单证:将本次医疗所有原始收据及单证妥善留存(就诊医院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3、业务员服务:当本次医疗全部结束后,本人填写理赔申请(加盖单位公章),按理赔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通知业务员上门收取。

注:若员工在外地出险,请于当地区、县级(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留存所有原始单据,治疗结束后寄回或回到北京后报销。

二)医疗险理赔所需材料:

1、          出险人填写理赔申请(注意:使用保险公司统一单证)加盖公章

2、          保单、清单复印件(有出险人信息)

3、          出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出险人工商银行存折账号复印件(也可自行到平安大厦领取现金)

5、          医疗收费原件(非常重要)

6、          药费明细处方

7、          门诊病历、医疗诊断书(非常重要)

8、         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非常重要)

9、          病理/血液/影像检查报告

10、     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加盖公章

未尽事宜,详见条款。

以上为贵公司保险计划的介绍,本计划按贵公司要求提供保障,对于以上方案您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沟通、反馈。感谢贵公司对平安保险公司的信任与支持!

                                                                                         中国平安

                                                张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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