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
车主(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电话: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客运资格证号: 联系电话: 驾驶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出租汽车管理政策和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关于车辆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甲方拥有车牌号: ,车型(油气两用):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日期 年日。甲方具有出租车辆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营运车辆的完全所有权。
第二条:承包人资质要求:具有出租汽车客运资格,符合出租汽车经营所需的相关资格和证照,身份证、品德良好,无不良嗜好。
第三条:合同期限和工作时间
本承包营运合同期限暂定为月日至 日止。
第四条:承包费及支付方式和保证金使用
(一)承包期内,每月承包费标准为累计时间超过 日的,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保证金。
(二)为保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证本合同的如期履行和甲方车辆财产不受损害,乙方在与甲方签定本合同时,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安全)保证金。此车收取人民币 元,在合同签定当日收取。合同终止时,根据以下情况处理:①甲方有权扣乙方保证金在承包期内是否有违章罚款,保留15天后一次返还无息退还给乙方。②乙方未违反合同约定,甲方应在15日期内将方,如果违反则用于抵扣违约金等费用。③若存在交通事故未处理完结,该保证金暂不返还。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拥有该出租汽车的经营权、车辆所有权、车辆更新权、管理权和收取承包费的权利。
(二)甲方如因特殊情况(如转让车辆、更新等可变因素),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合同终止。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否则造成的损失与责
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三)甲方享有政府对该车的所有福利、补贴、包括油补。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并享有合法的收益权。乙方承包甲方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应安全行驶、文明服务,每月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
(二)根据承包车辆营运需要,驾驶员应符合出租汽车客运资格条件。
(三)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行业管理规定和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按时交费、按时交车、车容车貌整洁、证照齐全、标识清晰、服务规范、设备完好、行车安全。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通知甲方,积极做好车辆的出险、索赔及善后处理事宜,并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及时运营,赔偿损失/日)。
(五)车辆在运营中因违章、违规所受处罚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六)营运时应随车携带所有营运证件和必备的营运票据,确保营运标贴完整、清晰。证件、票据、标贴遗失后及时申请补办,费用自理,否则后果自负。营运票据被盗或提供给他人使用,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七)乙方因交通事故给他人带来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酒后驾车、交通事故逃逸、谎报或瞒报交通事故,并遭保险公司拒赔,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和全部费用,甲方不负任何费用及责任。
(八)乙方或驾驶员在营运中,因疾病、酒醉、分娩、自残、殴打、自杀、交通事故伤害、刑事案件等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承包费。
(十)合同到期后,乙方归还的车辆应保证设备齐全,设施完整,否则,将扣除保证金 元用于维修设备和设施。
(十一)乙方在承包期内,必须确保手续齐全,如有证件丢失,自行办理,否则扣除保证金 元。
第七条:合同解除
(一)承包期内,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严重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件,严重影响甲方声誉的。
2、因违法犯罪被拘留、判刑或强制戒毒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能从事承包营运的。
3、因乙方原因致使驾驶证、客运资格证失效的。
4、不按时交付承包金,累计时间超过拾天的,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保证金。
5、因乙方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乙方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处理期间,乙方不得依据前款约定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合同终止
(一)本承包经营合同期届满,本合同终止。
(二)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提前终止。
1、乙方因伤病经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并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无法继续从事营运的;
2、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因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不能继续履行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甲方在收回承包车辆及相关营运证件,与乙方结清违约金、租金等各项费用后,免息退还乙方承包服务质量保证金。乙方如未结清租金等各项费用、不支付违约金及补偿费,甲方有权以乙方服务质量保证金冲抵,冲抵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追缴。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签定前,甲乙双方对合同书的全部条款及其含义都已准确理解,自愿签定并愿意按照约定条款履行合同并签字盖章。
(二)全车证件:
(三)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加按手印): 乙方(签字加按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陈助国与东安县永通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188号
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助国,男。
委托代理人唐茂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安县永通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红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爱社。
委托代理人唐宋琳。
上诉人陈助国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安县人民法院(2011)东法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唐向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金华、代理审判员李飞参加审判,于20xx年8月22日在本院新闻发布中心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莉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陈助国及委托代理人唐茂权,被上诉人东安县永通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爱社、唐宋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东安县永通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陈助国(乙方)于20xx年8月14日双方签订了《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和《出租汽车承包经营补充协议》合同
约定:
“甲方将其所有的壹台出租车湘MX9022号提供给乙方承包经营,承包期为8年”。补充协议约定:“车辆和出租车经营权出让金及随车设施证件费用共计167,000元,具体支付方式’,‘首期支付97,000元,银行贷款70,000元,乙方按60个月逐月归还,每个月1,166元,每个月利息369元,共交60个月,上述款项及费用当月交当月,每月22-28日一次性交清”。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履行至20xx年4月至20xx年6月,被告陈助国应交的本金31,482元,利息9,963元,服务费13,500元,20xx年车辆保险费6,802.92元,税规费1,135元,养路费400元,共计63,282.92元,未按约履行交款义务。原告为被告垫交了税规费、车辆保险费,但养路费400元原告未提供代交的票据。20xx年4月至20xx年6月被告以客运市场混乱为由拒交上述合同约定应交的各项费用。故酿成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
原判认为,原告东安县永通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助国于20xx年8月14日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和《出租汽车承包经营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对原、被告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履行中,客运市场发生变故,原、被告双方应面对客观事实,共同协商完善合同,应对市场风险。原、被告未面对客观现实,故酿成纠纷。原告请求被告偿付所欠的各项承包费用,但原告在经营管理上末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本案的部分责任,可酌情减轻被告交纳的承包费,故原告的诉请部分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免交服务费13,500元,本院予以认可。银行贷款70,000元,按60个月逐月归还,每个月1,166元,27个月共计31,482元,利息每个月369元,27个月共计9,963元,补充协议已明确的约定了。被告应按约履行清偿义务。被告未逐月交清合同约定各项费用,应承担本案一定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
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东安县永通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助国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和《出租汽车承包经营补充协议》有效,应继续履行;二、被告陈助国付给原告东安县永通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共计41,445元,其款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付清。
宣判后,上诉人陈助国不服,以“购买被上诉人出租车价款远远超过了出租车本身,且被上诉人严重违反合同,对出租车市场出现的乱营运现象不闻不问”的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永通公交出租汽车公司则“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乱营运现象不是被上诉人造成的,应由行政部门处理,请求维持原判”的理由,进行了答辩。
双方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上诉人东安县永通公交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放弃银行贷款的利息部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合同履行,上诉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相关的费用,属违约行为,被上诉人作为出租汽车经营的公司,对出租汽车的实际经营者应负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职能,因东安县公交秩序较为混乱,影响了上诉人的经营及依照合同应取得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上诉人在本案二审过程中,明确表示愿意在原审判决的基础上放弃银行贷款利息部分,属于处分本方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上诉人上诉提出:l,购买被上诉人的出租车价款远远超过了出租车本身,且被上诉人严重违反合同,对出租车市场出现的乱营运现象不闻不问,经查,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合同约定上诉人支付的对价不仅包括出租车本身价值,还包括管理服务费、经营权费等相关费用,至于当地出租车市场混乱,出租车公司作为企业并无行政管理职能,上诉人不能以此抗辩支付相关对价;
2,合同在签订时约定了利息,是银行按揭利息,而不是支付给被上诉人的利息,因对银行贷款的利息部分,被上诉人在二审当中已经放弃,本院应予准许,故对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再审查。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原审原告没有对合同继续履行提出诉讼请求,原判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属超出诉讼请求进行裁判。同时,基于被上诉人放弃本方民事权利的事实,本院对原判部分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东安县人民法院(2011)东法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
二、变更东安县人民法院(2011)东法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为:上诉人陈助国付给被上诉人东安县永通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20xx年4月至20xx年6月银行贷款本金31,482元,此款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被上诉人东安县永通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上诉人陈助国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唐 向 东
审 判 员 赵 金 华
代理审判员 李 飞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唐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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