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审核事项说明(无保留)

附件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一、公司基本情况

提示:公司基本情况应当采用简洁的语言,篇幅不宜太长,一般应分段表述。其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等。内资企业基本情况参照下述第一段的格式,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参照下述第二段的格式。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由×××、×××投资设立,于    年  月  日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有注册资本    元。法定代表人:    。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经             批准,由×××、×××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于     年  月  日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投资总额     元,注册资本      元。经营期   年。于    年   月投产/营业。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住所:        。税务登记证号:        。

二、会计利润差异说明

提示:描述企业提供的会计利润与审核后的会计利润的差异情况,无差异的可不写。

三、纳税调整事项说明

提示:具体说明内容详见后附纳税调整事项说明参考文本,实务中可根据公司具体适用情况分别选择添加至下列“纳税调增项目说明”或“纳税调减项目说明”中。

(一)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说明

1.

2.

……

(二) 纳税调整减少项目说明

1.

2.

……

四、其他事项说明

提示:描述除前述差异和调整事项外的其他需要说明事项,没有需要说明的可删除。

提示:以下为纳税调整事项说明参考文本。

标有*的项目为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适用的项目;标有#的项目为执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适用的项目;无标记的项目为上述企业均适用的项目。

(一) 收入类

1.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本期发生的按税法规定应作视同销售的收入×××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2.#接受捐赠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公司本期接受捐赠收入×××元,计入资本公积,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3. 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第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公司本期发生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4. 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公司本期发生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元账面实际确认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元应调整增加/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元。

5.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元,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元。

6.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公司本期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元,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投资收益×××元,应调整增加/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元。

7. 特殊重组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除与重组交易的非股权补价或货币性补价相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应在交易当期确认外,经税务机关确认,交易各方可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公司本期因特殊重组账面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损失×××元,应调整减少/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8. 一般重组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企业重组业务,一般应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公司本期因一般重组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损失×××元,账面已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损失×××元,应调整增加/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元。

9. *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司本期发生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10. 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司本期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收入×××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11. 境外应税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规定,“境外应税所得”的“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2列“境外所得”合计行。公司本期取得境外应税所得×××元,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元。

12. 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的“调增金额”填报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损失。公司本期发生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13. 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公司本期取得××不征税收入×××元,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元。

14. 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公司本期取得××免税收入×××元,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元。

15. 减计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公司本期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收入×××元,按10%减计收入,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元。

16. 减、免税项目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公司本期取得免征所得税××项目所得×××元,减征所得税××项目所得×××元,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元。

17.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公司本期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元,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元。

18. 其他

提示: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例举下列收入类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以供参考。

(1) 与未确认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公司本期与未确认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收入×××元,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元。

(2)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公司本期发生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3) #债务重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其他收入包括债务重组收入。公司本期发生债务重组收入×××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4) #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本期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已按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因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元。

(二) 扣除类

1. 视同销售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本期发生的按税法规定应作视同销售的成本×××元,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元。

2. 工资薪金支出

提示:实际应用时需区分内、外资企业上年度工资的所得税处理及工效挂钩制工资等情况进行分析填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公司本期税前可列支工资薪金支出×××元,实际列支×××元,超支×××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3. 职工福利费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公司本期税前可列支福利费支出×××元,实际列支×××元,超支×××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根据《关于做好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规定扣除。公司以前年度已做纳税调减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元,本期职工福利费实际列支×××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4.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公司本期税前可列支职工教育经费×××元,实际列支×××元,超支×××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公司本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元,以前年度结转可抵扣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元,本期可抵扣以前年度结转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元,留待以后年度可抵扣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余额×××元,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元。

5. 工会经费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规定,职工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公司本期税前可列支工会经费×××元,实际列支×××元,超支×××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6. 业务招待费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公司本期税前可列支业务招待费支出×××元,实际列支×××元,超支×××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7.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公司本期税前可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元,实际列支×××元,超支×××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公司本期广告费支出×××元,以前年度结转可抵扣的广告费支出×××元,本期可抵扣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支出×××元,留待以后年度可抵扣广告费支出余额×××元,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元。

8. 捐赠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公司本期税前可列支公益性捐赠支出×××元,实际列支×××元,超支×××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9. 利息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公司本期税前可列支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元,实际列支×××元,超支×××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公司本期列支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公司本期税前可列支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元,实际列支×××元,超支×××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10. 住房公积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公司本期税前可列支的住房公积金为×××元,实际列支×××元,超支×××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11.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公司本期列支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12. 税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公司本期列支税收滞纳金×××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13. 赞助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公司本期列支赞助支出×××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14.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公司本期税前可列支基本养老保险费×××元,实际列支×××元,超支×××元;公司本期税前可列支基本医疗保险费×××元,实际列支×××元,超支×××元;公司本期税前可列支失业保险费×××元,实际列支×××元,超支×××元。前述三项合计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15.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保险公司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问题的复函》(浙地税函[2004]44号)规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为全体雇员在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的4%范围内,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公司本期税前可列支的补充养老保险为×××元,实际列支×××元,超支×××元;公司本期税前可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为×××元,实际列支×××元,超支×××元。前述两项合计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16. 与未确认融资费用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公司本期发生与未确认融资费用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17.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公司本期列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18.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公司本期发生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19. 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公司本期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元,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摊销×××元,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元,可税前加计扣除×××元,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元。

20. 其他

提示: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例举下列扣除类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以供参考。

 (1) 高温费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7〕99号)规定,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公司本期税前可列支高温费×××元,实际列支×××元,超支×××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2) 通讯费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45号)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据实在税前扣除。公司本期员工总人数×××人,可在税前扣除的通讯费为×××元,实际列支×××元,超支×××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3)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公司本期列支关联企业管理费×××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4)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公司本期列支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5) 商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公司本期为投资者/职工支付商业保险费×××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三) 资产类

1. 财产损失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公司本期发生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净损失×××元,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2. 固定资产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公司本期税前可列支固定资产折旧×××元,实际列支×××元,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公司本期税前可列支固定资产折旧×××元,实际列支×××元,超支×××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公司本期税前可列支固定资产折旧×××元,实际列支×××元,超支×××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等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公司本期列支前述固定资产的折旧×××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3.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公司本期税前可列支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元,实际列支×××元,超支×××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4. 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公司本期税前可列支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元,实际列支×××元,超支×××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5. 无形资产摊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公司本期列支前述无形资产摊销支出×××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公司本期税前可列支无形资产摊销×××元,实际列支×××元,超支×××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6. 投资转让、处置所得

根据《关于做好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公司本期发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元,本期可扣除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可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元,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元。  

7. 油气勘探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公司本期税前可列支油气勘探投资折旧×××元,实际列支×××元,超支×××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8. 油气开发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公司本期税前可列支油气开发投资折旧×××元,实际列支×××元,超支×××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9. 其他

提示: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例举下列资产类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以供参考。

(1) 资产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转让资产,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司本期转让资产扣除的财产净值×××元,税前可扣除财产净值×××元,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元。

 (四) 准备金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公司本期列支坏(呆)账准备×××元,存货跌价准备×××元,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元,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元,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元,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元,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元,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元,商誉减值准备×××元,贷款损失准备×××元,矿区权益减值×××元,其他准备金支出×××元,前述合计×××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五)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公司本期预收的购房款×××元,按13.35%(按20%的计税毛利率扣除5%的营业税、0.35%的城建税、0.25%的教育费附加、0.05%的印花税、1%的土地增值税后计算得出)的预计利润率计算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公司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元,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元。

(六)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公司本期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确认收入/成本/费用×××元,账面实际确认收入/成本/费用×××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七) 其他

提示: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例举下列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以供参考。

1. *固定资产盘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公司本期发生固定资产盘盈×××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2. 预计负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司本期列支预计负债×××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3. 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公司本期冲减按税法规定应冲减下期销售商品收入的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4.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公司本期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元,税前应确认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元,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元。

5. 申购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3号)规定,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本期申购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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