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精神,特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公司职工、临时工、民工都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3、前期预防

公司下属单位(生产部)提供给职工的工作场所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公司下属单位(生产部)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

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6、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7、如果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8、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9、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0、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11、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12、公司下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3、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公司下属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14、项目部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施工人员,并实行交底签字后方可上岗,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15项目部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

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6、项目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7、施工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18、项目部组织施工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施工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项目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施工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施工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施工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19、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项目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启动应急预案;

20、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项目部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

的经济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措施。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

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

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二、 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建筑防水、

防腐保温、油漆作业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三、 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

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四、 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

六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行业施工中,材料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建筑物的拆除,均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

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特别是在这种作业环境内使用内燃机和燃烧器,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

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机溶剂的危害:建筑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业常常接触到苯、苯系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生产性躁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建筑行业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震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躁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躁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躁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五、防护措施:

(一)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

告知警示标志。

3、施工现场在进行石材切割加工、建筑物拆除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4、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防水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5、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二)个人防护措施:

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2、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带防尘口罩。

3、从事防水作业,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

4、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5、进行躁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躁声作业的时间。

6、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7、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六、安全检查措施:

1、企业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该定期地进行二至四次群众性的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3、安全生产检查应该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定出计划,按期解决,必须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

 

第二篇: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根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特制定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的

职业危害防治的工作目的是研究和评价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高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积极控制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工作目标

1、降低职业病的发生(千人职业病发生率0.8以下);

2、职业病危害因素达标率99%以上;

3、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

4、职工教育培训覆盖率100%;

5、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100%;

6、职业病健康检查率100%;

7、职业病危害监测覆盖率100%;

8、职业病人治疗、疗养率100%,妥善安置率100%;

9、工伤保险覆盖率100%,劳动合同签订率100%。

三、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如下表:

(一)生产过程中的物理因素可能产生的对健康的危害:

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生产过程中的化学因素可能产生的对健康的危害:

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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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可能存在的不合理的人类工效学设计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职业卫生实施方案

1、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生产副总经理为副组长,有关车间主任为兼(专)职负责人,公司安全专员、技术员、办事员为成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要履行工作职责,齐抓共管,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设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配备1~6名专兼职防工作人员,在公司安环部等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前期预防

公司应提供给员工的工作场所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公司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执行;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严格按照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执行;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

(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8)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培训体系;

(9)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档案;

(10)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施;

(11)周期性的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施,进行演练;

(12)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申报程序;

(13)建立、健全职业病卫生档案管理;

(14)设立专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

(15)建立、健全公司职业病工种台账。

5、行政人事部组织对新进员工及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如发现就业人员的检查结果不满足在相关岗位的工作要求时,不得安排其到相关岗位工作;

6、行政人事部负责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工作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在告知书上签字后方可上岗;

7、安环部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行政人事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施工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施工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9、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0、需要对外转包作业时,应当对其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确保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人员均享有同等的健康保护权益;

11、加强对各车间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使职工充分认识到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和可预防性,增强个体防护意识(类比项目某些工人不佩戴耳塞、防毒面罩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掌握职业中毒的防治知识,并掌握自救和救治他人的知识。培训结果存入职工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12、公司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同时,公司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13、公司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1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公司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6、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制度,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登记管理,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的要求,每年应委托由具有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评价;

17、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18、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公司各部门和个人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19、装卸原料及成品时,操作工应位于上风向工作,要尽力使装卸管口与罐装车的灌装口严密结合,装卸完毕后可将装卸管口用专用塞密闭,减少原料和产品的外泄与挥发;

20、加强监督建设施工及设备安装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管理,做好探伤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对探伤等有可能产生辐射的检维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

行,并要做好放射防护;

2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启动应急预案;

22、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行政人事部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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