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 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 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 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 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5. 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三)事故报告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 8h 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 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 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 2h 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 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四)事故现场处置

1.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 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事故处理

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七)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 事故快报表。

4. 事故调查笔录。

5. 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6. 事故调查报告。

7.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8.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9. 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10. 其他有关的资料。

 

第二篇: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员工或职业病受害者本人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同时应保护现场并及时进行救护或送医院处置。

2、企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视情况报告企业主管及主要领导,相关部门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应视事故情况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主管及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公安、监察院、工会组织等。

3、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企业《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事故现场扑救和人员抢救,把事故规模、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

4、事故单位应在调查、分析事故的基础上,将事故报告书、事故分析会记录、受伤者诊断证明书、《技安事故报告表》和《工伤事故经济损失流计表》报主管部门1份,单位自留1份。其中轻伤事故不迟于3天,重伤及其以上事故待事故调查后及时填写。

5、伤亡事故报告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事故发生时间;b)、事故发生地点;c)、事故性质;d)、事故类别;e)、人员伤害及事故损失情况;f)、事故经过;g)、事故原因;h)、采取的防范措施i)、责任分析处理意见;j)、事故调查人员名单。

6、重伤以上事故、重大燃爆事故应会同上级有关部门于事后15天内起草调查报告书,报相关上级和地方安全管理部门。

二、事故调查与分析

1、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按严重程度通常分为:a)、轻伤事故b)、重伤事故;c)、一

般伤亡事故d)、重大伤亡事故e)、特大伤亡事故。

2、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协同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和分析。

3、重伤事故由企业组织技术、机动、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4、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5、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书。

6、事故调查组成人员应符合的条件:

a)、组长由企业主管领导担任;b)、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c)、范围应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的需要。

7、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事故;b)、确定事故责任者c)、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调查组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的要求,通过观察、谈话、会议、索取、分析、试验等多种方式获取事故物证、事实材料及证人材料等。事故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应尽可能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三、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建议,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

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企业主管部门。

2、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由企业主管领导组织评审,由事故单位负责全面落实,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3、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主要领导组织,主持召开本单位全体员工参加的事故现场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使职工从中受到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4、重伤及其以上事故由主管领导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及生产、技术、安全、设备、工会和事故相关单位的有关负责人。

5、事故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6、人力资源部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确定的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印发公司所覆盖的各单位,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四、事故资料归档、保存

1、安全技术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等各类资料,安全监察部门和各相关单位应进行保存和归档。

2、各生产单位应建立《技安事故登记表》,单位技安员应进行详细登记,单位应长期保存备查,同时将上报材料自留一份作为本单位的事故档案。

3、安全技术事故的勘测、调查、原因分析、责任处理等原始资料,安全监察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妥善保管,逐年累积,长期保存。

4、安全技术事故管理方面的各种流计报表、专题报告、事故分析、事故通报等,都要留有存根。

五、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1、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工会对死亡人员按国家标准进行赔偿并做

好善后工作。

2、受伤人员由职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到生产安全部开具工伤休假证明和工伤治疗证明,费用由企业承担。需人员陪护时,由事故发生单位安排。其补助标准以财务审计部文件规定为准。

3、外地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差旅费、补助费由财务审计部按文件规定执行。

4、重伤事故发生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工伤鉴定。

5、工伤休假到期后受伤人员如无法恢复工作或与单位发生争议时,由安全部门进行调节,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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