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居委会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关于社区居委会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根据仙桃市通海口镇镇委、镇政府《关于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方案》要求,我审计小组一行2人于5月7日对社区居委会20xx年8月以来的财务进行了全面审计,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资产负债情况

1、上届末该村集体的财务状况如下:该村资产总额 9992.23元(其中流动资产6812.23元,固定资产3180元),负债总额-14280元(其中流动负债-14280元),所有者权益总额24256.16元。

2、截止20xx年3月该村的财务状况如下:该村资产总额302495.30元(其中流动资产-130776.50元,固定资产433271.80元),负债总额-239626元(其中流动负债-82486元,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157140元),所有者权益总额547693.45元。

(二)财务收支情况

自20xx年8月至20xx年3月,该村帐面实现收入429625.12元,补助收入368026元,其他收入61599.12元;支出122792.12元,其中管理费用81045.82元,其他支出13635.30元,福利支出28111元;收支结余306833元。

(三)非生产性考核指标情况。

自20xx年8月至20xx年3月,村干部报酬总额26940元,差旅费总

额4183元,报刊杂志征订总额665.20元。

(四)工作绩效情况

1、自20xx年8月至20xx年3月,根据帐面反映,该村累计完成道路、水利设施建设260000元,累计用于农业发展方面支出 元,累计用于公益福利方面支出28111元。

2、村集体资产的增值情况。根据帐面反映,该村集体净资产增加额为523437.29元。

二、审计评价

该村自20xx年8月以来,执行财政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会计法规以及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设置较为健全,但实施中存有一些薄弱环节,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具体表现在:

1、部分开支票据无经办人、证明人签字

2、差旅费中有其他杂项支出

3、部分期末报账员移交票据时无编制现金和银行存款期结单

4、社区办公楼装修款43601.80元,没附施工合同及验收证明

5、会计核算不准确,债权债务出现负数

6、收入少,主要上级补助收入

三、建议

鉴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及《南靖县村(居)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整改建议:

1、报账员在移交票据时,应根据当月资金收付情况编制现金与银行存款期结单

2、所有开支手续必须齐全,要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

3、认真把好差旅费核销工作,其它费用应单独核算

4、基建项目管理要规范,各项工程建设应根据工程大小,万元以内的农田水利,道路维修要附明细资料和验收证明,3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要公开招投标并签订合同,要附有明细资料、设计图纸、预决算和验收证明。

5、建议及时调整会计核算不准确的科目,真实反映债权债务的具体情况

6、拓宽收入渠道,增加收入

20xx年5月7日

 

第二篇: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农经发?2005?12号)的文件精神,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村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县农业局、审计局和纪委监察室负责实施。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县农经管理部门也可直接组织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泽州县所有行政村。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村干部是指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委会成员。对当年即将进行换届的村要进行离任审计,对已完成换届选举的村要开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审计内容包括:

(一)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1、任期内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经济指标是否增长;

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完成;

3、村级集体资产是否增值和债务是否下降;

4、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财经法纪执行情况。

5、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帐,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帐外帐”或“小金库”等问题;

6、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债权的手段来虚增收入以及将收入或非法收入挂在往来帐上虚增债务等问题;

7、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

8、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变卖土地等问题。

(三)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9、集体资产处置。主要审计:村集体企业改制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等。

10、债权、债务管理。主要审计:村里举债是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是否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擅自高息举债;是否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债务;有无举债进行达标升级活动等情况。

11、土地及基建工程发包、承包。主要审计:“四荒”等资源型资产的发包、租赁、参股、拍卖等方式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公开招标,是否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有无“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等。

12、专项资金管理。主要审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情况等。

13、财务公开。主要审计: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收取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等。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出示审计证件。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各级农经管理部门在对村干部进行审计和确定经济责

任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找准问题,又要肯定成绩,分清前任与现任、个人与集体、失误与舞弊等责任的界限。

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由审计组按有关规定装订成册,交档案员专门保管。

第九条 农经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违反财务制度规定且情节轻微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审计意见书中予以指明并责令其纠正;被审计单位有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结论作为对村干部考核使用和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村民公开。

第十二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县、乡两级政府要将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列入年度考核范围;各乡必须在换届前15日结束对所辖行政村的离任审计。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部门要监督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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