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融丰1号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N级

中融融丰1号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N级

2、经营范围:各种生产设备、配套设备、通讯设备、医疗设备、科研

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电力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

机、汽车、船舶)等机械设备及附带技术的融资租赁、直接租赁、转

租赁、回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的租赁业务;租赁物

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信息咨询;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型租赁公司,公司获得融资租赁牌照

后的短短一年里,进行了15亿元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中,丰汇租赁通

过信托平台办理了7个多亿的受益权转让创新业务,并联合共同推动

租赁资产的上市交易。

1、沈阳农业高新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农高区国资公司”):

公司是经沈阳农业高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沈农高国资委发[2003]1

号文件及沈农高国资委发[2003]2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初

始注册资本1000万元,目前已增加至19亿元。

2、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简称“云投集团” ):公司是经云南省人民

政府云政发〔1995〕195号文件批准,于19xx年9月5日注册成立的

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30亿元)。20xx年9月,根据公司业务

发展和集团化管控需要,并经省国资委批复同意,正式更名为集团公

司,现注册资本87.29亿元。

3、桐庐富春供水有限公司:公司是经桐庐县人民政府桐政办复[2003]96

号文件批复成立的地方国有股份制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桐庐

自来水有限公司和桐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出资成立。桐庐富

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是经桐庐县人民政府桐政办复[2002]57号文件批

复成立的地方国有股份制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桐庐自来水有

限公司和桐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出资成立。

4、安徽盛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300090)(简称“盛运股份”):公司

是以各类输送机械产品和垃圾焚烧处理专用设备等新型环保产品的设

计开发、制造、销售、运输、安装调试、售后服务为主,兼营出口贸

易等多种行业,集科、工、贸为一体的中型企业集团。盛运股份于2010

年6月28日在创业板上市,目前总股本2.55亿股,总资产逾16亿元。

5、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科创制药”):公司始建于1994

年7月,主要从事天然植物药品和中成药的研究、生产和销售,是四

川省高新技术企业、成都市医药行业重点企业和纳税大户,为20xx年

民营企业百强之前五十列。 标的项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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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武汉天禄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融融丰1号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N级

 

第二篇:中融-融丰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D级)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部资

内优先D级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2012208212001101】-【1】-D-

料 严之 中融-融丰1号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禁复制

中融融丰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D级

中融融丰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D级

制复禁严 料资部内

优先D级资金信托合同

《中融-融丰1号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D级资金信托合同》(“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签署。

委托人:见本合同第条载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邮政编码:150090

鉴于:

1. 委托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之中融-融丰1号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受托人集合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委托人的资金根据信托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以获取良好的投资收益;

2. 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 内部资

料 严禁复制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内部资

料 严禁复制

1 定义

1.1 释义

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本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

【2012208212001101-1-D- 】的《中融-融丰1号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D级资金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信托合同》”系指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及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分别

B.C.D.E.F...级资金信托合同》(如有)、《中融-融丰1号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

“《信托计划说明书》”系指《中融-融丰1号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信托文件”系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计划”系指中融-融丰1号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分别签署的《信托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受益权”系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信托受

1

内托计划说明书》,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部资附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的统称。 料资金信托计划之次级资金信托合同》,及前述合同的附件(包括对前述合同及其 严资金信托合同》、《中融-融丰1号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禁与受托人签署的《中融-融丰1号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A级复制充。

益权。

“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系指优先A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优先于次级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的信托受益权,具有本合同附件一第2条规定的特征。

“优先B.C.D.E.F...级信托受益权”系指优先B.C.D.E.F...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优先于次级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的信托受益权,具有本合同附件一第3条规定的特征。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开放发行年化预期收益先级信托受益权,其中,受托人首次开放发行的不同于已发行之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即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为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第二次开放发行的不同于已开放发行之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即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为优先C级信托受益权,以此类推。

优先B.C.D.E.F...级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的受益权,具有本合同附件一第4条规定的特征。

“信托单位”系指用以表征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均等份额,以每1元人民币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为一份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包括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优先A级信托单位、优先B.C.D.E.F...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优先B.C.D.E.F...级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次级信托单位。

“委托人”系指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该等投资者于信托计划设立时或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通过交付信托资金参与信托计划而获得信托受益权。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中,购买并获得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为优先A级委托人,购 2 内部资 “次级信托受益权”系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劣后于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和料 严禁复制率、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申购赎回规则等不同于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的优

买并获得优先B.C.D.E.F...级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为优先B.C.D.E.F...级委托人,购买并获得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为次级委托人。

“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其中持有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A级受益人,持有优先B.C.D.E.F...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B.C.D.E.F...级受益人,持有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次级受益人。

“受托人”系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受益人大会”系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组成的议事机构。

“信托资金”或称“信托本金”,系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信托计划投资的资金。

“优先信托资金”系指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全体优先A级委托人和全体优先B.C.D.E.F...级委托人交付的全部信托资金。

“信托财产”系指信托计划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保管人”或称“保管银行”,系指[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信托专户”或称“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为本信托计划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0905063729223059185 ;开户行:[工商银行大庆分 3 内部者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额。 资“信托计划资金”系指委托人以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料 严禁复制

行兴业支行];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账户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信托募集账户”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3500060129007075270 ;开户行:工行哈尔滨农垦支行;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账户用于归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系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信托计划成立日”系指本合同第4.4.1款规定的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信托计划终止日”系指发生本合同第9.1款的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系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之间的期间。 “优先D级受益人年化预期收益率”系指优先D级受益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每信托年度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调整优先D级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调整后的优先D级受益人年化预期收益率以受托人在官网上()公布的为准。

“开放发行”系指受托人开放发行一类与已开放发行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不同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行为。

“开放发行计划”系指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决定开放发行优先

B.C.D.E.F…级信托单位前公告的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发行计划,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是否可开放申购、是否可赎回、开放申购日、封闭期、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等,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披露。

4 内部资料 严禁复制

“开放申购”系指受托人在某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内接受投资者购买该类信托单位的行为。就优先A级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而言,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就受托人发行的其他类型的优先级信托单位而言,受托人是否在开放发行该类信托单位后开放申购该类信托单位,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自行决定,以受托人与认购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并在该类信托单位的开放发行计划中予以明确。

“开放募集期”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开放发行一类与已开放发行B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募集期为优先B级开放募集期,优先C级信托单位的开放期由受托人在开放发行前予以确定并在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发行计划中予以明确。

“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系指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单位预计存续的期限。其中,除非发生赎回(如可赎回),优先A级、B级、C级、D级(以此类推)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并应在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发行计划中予以明确。

“申购开放日”系指受托人发行的可申购开放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内,投资者/已持有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可申购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之日,其中,优先D级信托单位的申购开放日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算每满一个信托月度之日的次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优先D级信托单位的申购开放日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运营情况对优先D级信托单位的申购开放日进行调整;受托人开放发行的可开放申购的其他类型的 5 内类型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由受托人自行决定,以受托人与认购该部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预计存续至信托计划终止之日,受托人开放发行的其他资料 严禁募集期为优先C级开放募集期,以此类推。每一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募集复制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不同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并接受投资者认购的期限;其中,优先

优先级信托单位的申购开放日,以受托人与认购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受托人并应在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发行计划中予以明确。

“赎回开放日”系指优先级受益人可申请赎回其持有之优先级信托单位之日。其中,优先A级信托单位的赎回开放日为优先A级赎回开放日,优先B级信托单位的赎回开放日为优先B级赎回开放日,以此类推。优先D级赎回开放日为自信托单位取得日起算每满12个信托月度之日的次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受托人发行的可申请赎回的其他类型的优先级信托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并应在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发行计划中明确。信托单位的某一赎回开放日未申请赎回的,不影响其在该类信托单位后续的赎回开放日(如有)享有的申请赎回的权利。

“封闭期”系指优先级受益人不得申请赎回(如可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亦不得参与期间预期收益的核算和分配(如其预计存续期间内可核算他类型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其是否设封闭期以及其封闭期的期限以受托人与认购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受托人应在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发行计划中予以明确。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对已发行且设置了封闭期的不同类型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封闭期进行调整,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

“核算日”系指受托人核算封闭期(如有)届满且未申请赎回或经受托人确认不予赎回(如可申请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一个核算期内的期间预期信托收益的日期,其中优先A级信托单位的核算日为“优先A级核算日”,优先B级信托 6 内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该日)起1个信托年度,受托人开放发行的其部和分配)的期间。优先D级信托单位的封闭期为优先D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D资料 严禁持有可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优先级受益人其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在该类复制单位,其赎回开放日的具体日期以受托人与认购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签

单位的核算日(如有)为“优先B级核算日”,以此类推。受托人开放发行的每一类优先级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内是否进行期间预期收益的核算以及其核算日的具体期限,以受托人与认购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并应在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发行计划中予以明确。优先D级信托单位的核算日为自信托单位取得日起每满一个信托年度的次日。

“核算期”系指在其预计存续期限内可核算其期间预期收益的某类优先级信托单位两个相邻的核算日(含前一核算日当日,不含后一核算日当日)之间的期间,但就任一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而言,其第一个核算期的起

“期间预期收益”系指在其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内核算并分配信托收益的一类信托单位在一个核算期内预计可以取得的信托收益,其计算方式以认购该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文件为准。其中,优先A级信托单位的期间预期收益为“优先A级期间预期收益”,优先B级信托单位的期间预期收益为“优先B级期间预期收益”,以此类推。

“预期赎回收益”系指可申请赎回的一类信托单位在其对应的赎回开放日预计可以取得的信托收益,其计算方式以认购该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文件为准。其中,优先A级信托单位的预期赎回收益为“优先A级预期赎回收益”,优先B级信托单位的预期赎回收益为“优先B级预期赎回收益”,以此类推。

“预期收益”系指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间届满日早于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的信托单位在其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预计可以取得的信托收益,其计算方式以认购该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文件为准。其中,优先B级信托单位的预期收益为“优先B级预期收益”,优先C级信托单位的预期收益为“优先C级预期收益”,以此类推。

7 内部资料 严禁复制始日为其持有的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日。

“支付日”系指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之日,就未申请赎回或经受托人审核未确认赎回(如可申请赎回)且存续期限已达到或超过封闭期(如有封闭期)的优先级信托单位而言,其每一核算期的信托收益的支付日为对应的核算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收益支付日”,其中优先A级信托单位的收益支付日为“优先A级收益支付日”,优先B级信托单位的收益支付日为“优先B级收益支付日”,以此类推);就经受托人审核确认赎回(如可申请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其信托利益的支付日为对应的赎回开放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赎回信托利益支付日”,其中优先A级信托单位的赎回信托利益支付日为“优先A级赎回信托利益支付日”,优先B级信托单位的赎回信托利益支付日(如可赎回)的赎回信托利益支付日为“优先B级赎回信托利益支付日”,以此类推);就受托人发行的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早于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的信托单位而言,若其预计存续期间信托计划未提前终止亦未进入变现期,则其信托单位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信托利益支付日”,其中优先B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如有)为“优先B级信托利益支付日”,优先C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支付(终止))”。

“信托月度”系指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或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该日)至下一个公历月对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具体起始日期以本合同上下文明确说明的为准。

“信托年度”系指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该日)或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度为一个信托年度,具体起始日期以本合同上下文明确说明的为准。

内部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的支付日为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支付日资日(如有)为“优先C级信托利益支付日”,以此类推);信托计划终止的,所有信料 严8 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时信托利益的支付日为该等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后十禁复制

“认购”系指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开放发行期内,投资者交付资金购买信托计划受托人开放发行的信托单位的行为。

“申购”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投资者交付资金申请购买受托人发行的信托计划项下已经开放发行且可开放申购的信托单位的行为,包括未持有信托计划项下该类信托单位的投资者申请购买该类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的行为和已持有信托计划项下该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申请追加信托资金的行为。

“信托单位取得日”系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各类受益人取得相应信托单位时认购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就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申购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对应的申购开放日或受托人确认其认购/申购成功的其他日期。

“申请赎回”系指持有可在其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内提前退出信托计划 “《追加信托资金确认书》”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已生效的《信关于追加该类信托资金的文件。《追加信托资金确认书》的内容与格式参考本合同附件;但受托人另行制定《追加信托资金确认书》内容与格式的,则以最新的《追加信托资金确认书》之内容与格式为准。

“《赎回信托单位申请书》”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持有某类可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的受益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时,向受托人提交的载明赎回的信托单位种类和份额的书面文件。《赎回信托单位申请书》的内容与格式参考本合同附件;但受托人另行制定《赎回信托单位申请书》内容与格式的,则以最新的《赎回信托单位申请书》之内容与格式为准。

9 内托合同》而持有某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申购同类信托单位时,与受托人签订的、部资付信托利益、回购该等信托单位的行为。 料的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根据其与受托人签署的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要求受托人支 严禁复制的日期,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从该日(含该日)起开始计算。就信托计划成立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银监会”系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法律”系指中国的法律、

件。

“工作日”系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1.2.1 本合同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他信托文件中相

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

1.2.2 除非其他信托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标准条款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

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联系人:高文跃

2.2 保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内2.1 受托人 部资料他信托文件中的含义与本合同的定义相同。 2 信托事务管理人 严10 禁复制1.2 其他定义

住所:大庆市高新区东风路37号

联系人:卢枫

3 信托目的

为充分利用受托人在资产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抓住金融政策改革机遇,分享我国融资租赁产业高速发展与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从而获得持续稳定的收益,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计划,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将委托人认购的信托资金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以股权、债权、股权收益权、可转债、投资信托受益权或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等方式,或上述各方式的组合,直接或间接 内债券及信贷资产转让等投资,以期获得收益。 部重点扶持战略新兴产业与融资租赁相关领域;资金闲置期间,也可用于银行间

4.1 信托计划的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中融-融丰1号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赁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能源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城乡统筹建设以及其他国家4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料投资于符合《信托合同》规定的优质企业及项目。项目资金主要投向于融资租 严11 禁复制

4.2 投资者范围

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五十人,但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4.3.1 本信托计划拟募集资金规模不设上限,预计为人民币贰拾亿元(小写:

¥2,000,000,000)。

4.3.2 信托计划成立时,全体优先A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优先信托资金”,

托资金”)的比例不得高于9: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因发行优先A级信托单位、优先B.C.D.E.F...级信托单位导致优先信托资金与次级信托资金之比高于9:1,不视为违反本条规定,但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情况依法调整优先信托资金与次级信托资金比例并要求次级受益人追加购买次级信托单位并交付相应的信托资金以符合该等比例要求。

4.4 信托计划的成立

4.4.1 本信托计划于20xx年5月15日成立并生效。

4.4.2 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募集账户(含该日)

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 12 内部资托人交付的全部信托资金)与全体次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次级信料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指全体优先A级委托人和全体优先B.C.D.E.F...级委 严禁复制4.3 信托计划的规模

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归属于对应的受益人,由受托人在向对应的受益人首次分配信托利益/信托收益时支付至该等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4.5 信托受益权

4.5.1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优先B.C.D.E.F...级

信托受益权和次级信托受益权。

4.5.2 除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外,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开放发行优

先B.C.D.E.F...级信托受益权,并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决定其开放发行的优先B.C.D.E.F...级信托受益权是否开放申购。其中,受托人首次开权为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第二次开放发行的预计存续期限、年化预期收益率、申购赎回规则等不同于已开放发行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即优先一《信托受益权条款和条件》。

4.6 信托计划的期限

4.6.1 本信托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预计存续期限”)为五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

日起算。

4.6.2 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本信托计划可以延长信托计划期限,信托计划期

限延长至信托计划延长期限届满之日:

(1)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前2个月前,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实际 13 内部级信托受益权,以此类推。各类信托受益权的条款和条件详见本合同附件资A级信托受益权、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为优先C料 严发行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即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的优先级信托受益禁放发行的预计存续期限、年化预期收益率、申购赎回规则等不同于已开放复制

运营情况认为需延长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的,可以自行决定将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并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披露。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由受托人按照前述规定延长一次后,受托人不再享有自行决定延长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的权利。

(2) 受益人大会决议延长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的,信托计划预计存续

期限延长。

(3)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包括根据本4.6.2条(1)、(2)延长的期

限,下同)届满之日,信托财产尚未完全变现且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届时预计应予支付的本合同第7.3.2.1至7.3.2.3条规定款项的,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延长期”),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或虽未完全变现但变现所得已足以支付支付日(终止)(定义见后)预计应予支付的本合同第7.3.2.1至7.3.2.3条规定款项受托人决定不再变现信托财产之日止。届时存续的优先

B.C.D.E.F...级信托单位(如有)存续期限亦自动延长至信托计划终

(4) 发生本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延长的情形

的,信托计划期限延长。

4.6.3 根据本合同第9.1款,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

4.6.4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受益权的存续期限见本合同附件一。

4.7 信托受益权的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

4.7.1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

14 内部止之日。 资料 严禁复制

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承继。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继承人/承继人应提交:继承/承继法律文件、《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证明信托受益权发生合法承继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被继承/承继的,自继承/承继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生效。

认手续费。

4.7.2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4.7.2.1 本信托计划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次级信托受益权不得转

4.7.2.2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内(1) 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

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2)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3)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4.7.3 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

转让双方应持《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 15 部资《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签署并生效之日起生效。 料让。本信托计划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自受益权转让协议、 严禁复制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确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4.7.4 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转让确认手续费用。

4.7.5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

本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可以赠与,次级信托受益权不得赠与。受赠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赠与人不得将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向自然人拆分赠与,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赠与自然人或向自然人拆分赠与。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本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被赠与的,自经公证的赠与

4.7.6 信托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

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4.7.7 受益人赠与信托单位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赠与确认手续费用。 内

5.1 信托单位种类

5.1.1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为优先D级信托单位。 部明赠与法律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5 信托单位种类和信托资金的交付 资险申明书》、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其他证料 严16 禁合同、《信托合同》、《认购风险声明书》生效之日起生效。 复制

5.2 信托资金数额

5.2.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每个委托人认购优先D级信托单位、次级信托单位的

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每个委托人认购其他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规模由受托人另行确定并在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发行计划中予以明确。本合同项下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应缴纳的信托资金数额见本合同第?条的约定。

5.2.2 委托人所交付的每1元信托资金对应1份信托单位。

5.3 信托资金的交付

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支付至信托募集账户。

6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6.1 信托计划资金的投向

6.1.1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应由受托人纳入信托计划资金的范围,由受托人以

自己的名义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人以第6.1.2条约定的方式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资金。

6.1.2 受托人应按照下述方式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6.1.2.1 本信托计划设立后,受托人代表本信托计划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

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内部资17 料 严的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将其各自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中约定的禁5.3.1 优先A级委托人、优先B.C.D.E.F...级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应根据受托人复制

6.1.2.2 信托计划依法以股权、债权、股权收益权、可转债、投资信托受益

权或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等方式,或上述各方式的组合,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符合第6.1.2.3条规定的被投资企业,通过其偿还贷款本息、分配利润、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兼并收购、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以及受托人出售信托财产等方式实现获利退出。

6.1.2.3 被投资企业的选择标准

(1) 被投资企业住所地应位于经济发达地区或中西部地区、东北工

业区等国家政策支持地区,企业应具有所在行业国内市场足够大、行业集中度低、国际化需求强等特点,其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xx年制定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本)》鼓励类,重点关注文化产业、能源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民生工程、低碳经济及城乡统筹建设等领域优质企业及项目;

(2) 被投资企业应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

6.1.2.4 信托专户中若存有闲置资金,可以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及信贷资产转 18 内(3) 被投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持续盈利能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过去三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良好,会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4) 被投资企业不应涉及政府融资平台。 部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治理结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运作规范; 资料 严禁复制

让等其他低风险且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产品。

6.1.2.5 在信托财产具体运用过程中,如发生交易对手、运用方式、期限及

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受托人在不违背信托目的且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可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作适当调整和变更而无需经过

受益人大会决议,同时进行信息披露。

6.2 信托财产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

(1) 信托计划资金;

(2) 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形成的财产。

6.3 信托财产之管理原则

6.3.1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

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资金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6.3.2 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

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

6.3.3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并单独核算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来源、运用与损益,确保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

内部资料 严19 禁复制

6.4 信托财产之投资管理

6.4.1 委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投资的具体项目及投资方式进行决

策,信托计划的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权收益权投资、可转债投资、信托受益权投资、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或上述各等方式的组合。

6.4.2 信托计划资金对外投资时,受托人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第6.4.3条所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6.4.3 风险控制措施

6.4.3.1 股权投资

金监管人员,与被投资企业指定人员共同保管企业的公章、法

人章、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一切重

要印鉴、证照,并对被投资企业资金支付进行监管,保证受托

内(2) 在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中明确受托人以本信托计划受托人身份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享有优先分红权和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对被投资企业剩余财产的优先分配权; (3) 明确信托计划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信托计划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可以以向不特定第三方转让股权、与上市公司重组、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等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股东20 部人(代表全体受益人的利益)投入的信托资金在企业内封闭运行;受托人和∕或受托人委派至被投资企业的董事或代表对被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 资料 严(1) 受托人对被投资企业管理运营进行监管,向被投资企业派驻资禁复制

或实际控制人应向受托人承诺,如信托计划的投资不能以约定

的方式如期退出的,被投资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

第三方应以事先约定的条件回购受托人以本信托计划受托人

身份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

6.4.3.2 债权投资

(1) 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和贷款用途,确保还款来源充

足,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2) 要求借款人自身或由第三方提供足额的抵押物、质押物作为借

款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抵∕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70%,或要求

(3) 发放贷款应坚持 “短期流动资金借款为主、中长期借款补充”

的原则,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信托计划终止日,且信托计划预

计存续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不再发放新的贷款;

(4) 加强信托贷款的日常管理并承担贷后管理和贷款催收责任。

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专门从6.4.3.3 信托计划通过投资信托计划受益权、

事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等方式间接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该信

托计划、有限合伙企业的风险控制措施应符合第6.4.3.1条及第

6.4.3.2条之规定。

6.4.4 在本信托计划下,受托人可聘请第三方为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的投资

管理提供居间/顾问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信托费用中。具体事宜由受托人与该等第三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顾问协议》(具体合同名称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准)约定。

21 内部资料 严证,以保证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禁由借款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复制

6.5 信托财产之变现期

6.5.1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若截至某一核算日/赎回开放日/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

限届满之日,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次级受益人未按照受托人要求交付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财产专户内的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该等日期对应的支付日预计应予支付的本合同第7.3.1.1条至第7.3.1.4条规定的款项的,本信托计划自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进入变现期(“变现期”)。

6.5.2 信托计划进入变现期的,则前述核算日/赎回开放日/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

现期开始之日即开始以市场公允价值尽快变现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变现完毕之日,或虽未完全变现但变现所得已足以支付支付日(终止)预计应予支付的本合同第7.3.2.1条至第7.3.2.3规定款项受托人决定不再变现的,则变现期结束,信托计划终止;若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或经受托人决定或受益人大会同意延长的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信托计划已进入变现期且尚未结束,则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长至变现期结束之日;对《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已届满的优先

A.B.C.E.F...级信托单位而言,其存续期限亦自动延长至信托计划终止之

6.6 管理权限

6.6.1 受托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忠诚、谨慎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

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事项。

6.6.2 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运用并管理信托财产;

内日。 部资料 严22 禁复制限届满之日对应的支付日不支付相应的信托收益/信托利益,受托人自变

(2) 依据信托文件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信托计划保管人,如认为保管人违反了

《信托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呈报中国银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信托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3) 在信托计划保管人更换时,选任新的保管人;

(4) 依照法律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使因信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 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受益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6) 选择、更换律师或其他为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7)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托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7 信托资金的保管

6.7.1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担

任保管人,将信托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进行保管。

6.7.2 具体保管事宜,由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保管协议》(“《保管协议》”

具体协议名称以受托人和保管人签署的协议名称为准)进行约定。

内部资23 料6.6.3 受托人因自身或其代理人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 严禁复制

7 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和分配

7.1 信托利益的计算

7.1.1 受托人负责核算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应取得的信托利益。

7.1.2 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 = 信托财产-信托费用-应由信托财产

承担的税费。

7.1.3 优先D级受益人信托利益的计算

7.1.3.1 本合同项下优先D级信托单位年化预期收益率为:

额<1,000万元人民币,年化预期收益率为【9.5%】;

(3) 1,000万元人民币≤每一优先D级受益人委托的信托资金

金额,年化预期收益率为【10%】。

7.1.3.2 优先D级受益人委托的信托资金金额=该优先D级受益人持有的优

先D级信托单位份数×1元,因优先D级受益人申购或赎回优先D

级信托单位而导致其委托的信托资金金额变化并引起适用的年化

预期收益率变化的,其年化预期信托收益/预期信托利益分段计

算。

7.1.3.3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调整优先D级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

收益率。调整后的优先D级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应在受托

人网站()上进行公告。优先D级受益人在下述

24 内部资料(2) 600万元人民币≤每一优先D级受益人委托的信托资金金 严额<600万元人民币,年化预期收益率为【9%】; 禁(1) 300万元人民币≤每一优先D级受益人委托的信托资金金复制

7.1.3.4-7.1.3.6条情形所适用的年化预期收益率有效期为一个信托年度,下个信托年度如遇优先D级年化预期收益率调整,则按最新的调整分段计算优先D级信托收益,在该信托年度内该优先D级受益人所适用的年化预期收益率维持不变,以此类推。

7.1.3.4 就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发行的优先D级信托单位而言,其年化预期

收益按认购优先D级信托单位时最新公布的优先D级受益人年化预期收益率进行计算。

7.1.3.5 对于赎回的优先D级受益人,赎回后其所持有的剩余优先D级信

托单位所对应的年化预期收益按赎回开放日(含)前最新公布的优先D级受益人年化预期收益率进行计算。

D级信托单位的优先D级受益人,其追加申购的优先D级信托单新的认购,并不累计到以往认购资金中。该优先D级受益人应与受托人签署新的《中融-融丰1号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合

7.1.3.7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个优先D级核算日核算截至该优先

D级核算日的一个核算期内优先D级信托单位的期间预期收益(“优先D级期间预期收益”)。对处于封闭期的优先D级信托单位,不进行期间预期收益的核算。

7.1.3.8 优先D级期间预期收益计算公式:

25 内同》(优先D级),而不能签署《信托申购申请书》,否则受托人有权不予确认其追加申购的信托单位,并原路返还其追加的信托资金。 部资的优先D级受益人年化预期收益率进行计算,该笔追加资金视为料位所对应的年化预期收益应按照信托单位取得日(含)前最新公布 严7.1.3.6 在优先D级受益人年化预期收益率调整后追加信托资金申购优先禁复制

每一优先D级受益人截至某一优先D级核算日的一个核算期的优先D级期间预期收益=该优先D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D级信托单位份数×1元×该优先D级受益人适用的优先D级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对应的核算期的实际天数/365

其中,对应的核算期的实际天数系指前一优先D级核算日(含该日)至本优先D级核算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但对任意优先D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D级信托单位而言,第一个核算期的起始日为其持有的优先D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

7.1.3.9 信托计划终止时,应核算优先D级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每一

优先D级受益人于信托计划终止时的预期信托利益=该优先D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D级信托单位份数×1元×该优先D级受益人适用的优先D级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信托计划终止日前最近一次优先D级核算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该优先D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D级信托单位份

7.1.3.10 如委托人于优先D级信托单位对应的赎回开放日赎回优先D级

信托单位,则经受托人确认后,在该赎回开放日应支付的优先D级信托利益的计算公式为:

26 内间未曾进行过前述优先D级期间预期收益的核算,则前述公式中“信托计划终止日前最近一次优先D级核算日”应替换为“该等优先D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日”。若某一优先D级受益人届时持有的优先D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日不同的,则其预期信托利益根据其持有的优先D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日的不同,按照前述原则分别计算。 部数×1元,若该等优先D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D级信托单位存续期资料 严禁复制得日。

该赎回开放日应支付的优先D级信托利益=该优先D级受益人持有的本次经受托人审核确认赎回的优先D级信托单位份数×1元+该优先D级受益人本次赎回开放日前持有的优先D级信托单位份数×1元×该优先D级受益人适用的优先D级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该等优先D级信托单位的最近一次优先D级核算日(含)至对应的优先D级赎回开放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365天。若该等优先D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D级信托单位存续期间未曾进行过前述优先D级期间预期收益的核算,则前述公式中“最近一次优先D级核算日”应替换为“信托单位取得日”。

7.1.4 优先A.B.C.E.F...级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的计算

具7.1.4.1 优先A.B.C.E.F...级受益人的年化预期收益率由受托人另行确定,

体以认购优先A.B.C.E.F...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届时签署的信托文件为准。

文件规定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间进行期间预期收益的核算的,则每一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核算日以及期间预期收益计算

7.1.4.3 若受托人与认购优先A.B.C.E.F...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

文件规定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间内可以申请赎回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则其赎回时的预期赎回收益和预期信托利益的计算方式以届时认购该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文件为准。

7.1.4.4 若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发行的优先A.B.C.E.F...级信托单位 27 内方法以认购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届时签署的信托文件为准。 部资7.1.4.2 若受托人与认购优先A.B.C.E.F...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料 严禁复制

的预计存续期内不进行期间预期信托收益的核算,仅于其信托单位

预计存续期届满或信托计划终止时一次性核算其预期信托利益,则

每一优先A.B.C.E.F...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A.B.C.E.F...级信托单位

的预期信托利益= 该优先A.B.C.E.F...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

A.B.C.E.F...级信托单位预期信托收益(“优先A.B.C.E.F...级预期收

益”)+该优先A.B.C.E.F...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A.B.C.E.F...级信托单

位份数×1元。其中,优先A.B.C.E.F...级预期收益=该优先A.B.C.E.F...

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A.B.C.E.F...级信托单位份数×1元×该等优先

A.B.C.E.F...级信托单位年化预期收益率×该优先A.B.C.E.F...级受益

人持有该等优先A.B.C.E.F...级信托单位的实际天数÷365。

7.1.5 次级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的计算

次级受益人持有的次级信托单位不设年化预期收益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进行年化预期信托收益的核算。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以支付完毕信托费用并向优先A级受益人、优先B.C.D.E.F...级受益人分配完毕信托利益后的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次级受益人进行分配。

7.1.6 年化预期收益率仅为受托人对受益人预期可取得的信托收益的测算,并不

构成受托人对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收益的任何形式的承诺或者保证。

7.2 信托收益/利益的支付

除非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否则:

7.2.1.1 就其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内可进行期间预期收益的核算且未申请

赎回或经受托人审核未确认赎回(如可赎回)且存续期限已达到或

内部资料 严28 禁复制

超过封闭期(如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而言,其每一核算期的信托

收益于对应的收益支付日予以支付;

7.2.1.2 就在其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内可以申请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而

言,经受托人审核确认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其信托利益于对应

的赎回信托利益支付日予以支付;

7.2.1.3 就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早于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

日的信托单位而言,若其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内信托计划未提前

益支付日予以支付;

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与其他类信托单位的核算日、赎回开放日、信

7.3 信托财产的分配

7.3.1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任一支付日(即不含支付日(终止)),信托财产按照

如下顺序进行分配,若任一支付日下述某一项所涉款项无需分配的,直接进入下一项的分配,若同一项中涉及多类信托单位,但任一支付日仅有一类信托单位需分配相应的信托利益的,仅分配该类需分配的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

7.3.1.1 支付根据《信托合同》和法律法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 内部资的支付日应视为同一支付日。 料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之中的任意一者发生重合的,则其对应 严29 止)予以支付。若某类信托单位的核算日、赎回开放日、信托单位禁7.2.1.4 信托计划终止时,就全部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利益于支付日(终复制终止亦未进入变现期,则其信托利益于该等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利

7.3.1.2 同顺序(按照应受偿金额的比例)支付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费

用;

7.3.1.3 同顺序(按照依据《信托合同》计算的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未申请

赎回和/或经受托人审核未确认赎回(如可申请赎回)的各类优先

级信托单位期间预期收益、经受托人审核确认予以赎回(如可申请

赎回)的各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预期赎回收益、…信托单位预计存

续期间届满的各类优先级信托单位之预期收益的比例)分配未申请

赎回和/或经受托人审核未确认赎回(如可申请赎回)的各类优先

优先级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的优先A.B.C.D.E.F...级信托单

同》计算的未申请赎回和/或经受托人审核未确认赎回(如可申请

赎回)的各类优先级信托单位期间预期收益、经受托人审核确认予

类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的信托单位的预期收益;

7.3.1.4 同顺序(按照各自对应的信托本金的比例)分配经受托人审核确认

7.3.2 于支付日(终止),信托财产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若支付日(终止)

下述某一项所涉款项无需分配的,直接进入下一项的分配,若同一项中涉及多类信托单位,但支付日(终止)仅有一类信托单位需分配相应的信托利益的,仅分配该类应需分配的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

7.3.2.1 支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 内赎回(如可申请赎回)的各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分配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的各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 部资料以赎回(如可申请赎回)的各类优先级信托单位预期赎回收益、各 严30 禁位之信托收益,直至受益人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达到根据《信托合复制级信托单位、经受托人审核确认予以赎回(如可申请赎回)的各类

7.3.2.2 同顺序(按照应受偿金额的比例)支付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费

用(已付的保管费和代理收付手续费除外);

7.3.2.3 同顺序(按照根据《信托合同》计算的预期信托利益的比例)分配

优先A级信托单位、优先B.C.D.E.F...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直至

受益人获得分配的信托财产金额达到根据《信托合同》计算的该等

信托单位于信托计划终止时的预期信托利益;

本项不进行分配;7.3.2.4 如果第7.3.2.1条至第7.3.2.3条没有足额实现的,

按照次级受益人持有的次级信托单位的比例分配给次级受益人。

7.3.3 信托利益分配原则上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信托计划终止时,在以现金形

可以以原状将剩余信托财产向次级受益人进行分配。

8 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

8.1 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规费

8.1.1 信托费用及承担: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

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包括下列三项内容:

8.1.1.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含信托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

露费用;邮寄费;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清算费用及与清算

事宜相关的其他费用;受托人为履行其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保

管人收取的资金划付费;代理收付机构收取的代理收付费;其它处

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费用。

内部资31 料 严式分配完毕优先A级委托人和优先B.C.D.E.F...级委托人的信托利益后,禁复制如果第7.3.2.1条至第7.3.2.3条足额实现后还有剩余财产的,全部

8.1.1.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含为信托计划设立、运营而发生的受托人信托

报酬、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保管人保管费、信托计划的发行费

用、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以及包括

受托人在内的该等服务机构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

8.1.1.3 依法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8.1.2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办理。依法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托计划

8.1.3 以上各项信托费用和依法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均由本信托计划

8.1.4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

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或根据相关的合同约定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专户中支付。

8.2.1 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计划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8.2.2 受托人没有为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费用的义务,但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

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内部8.2 信托费用之计提原则 资32 料 严禁的信托财产承担。 复制运营过程中,需向政府机关缴纳的规费,由信托财产依法承担。

8.3 信托费用之计提标准

8.3.1 因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

和《保管合同》的约定,向保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书,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划。

8.3.2 信托报酬

8.3.2.1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对于信托计划项下每一信托单位,受托人按

照%/年(“年化信托报酬率”)的标准,以其对应的信托资金为基数

收取信托报酬。

8.3.2.2 信托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报酬按照如下方式分段收取:

①其持有的优先D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日之当个

日历年度12月31日前十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支付该

等优先D级信托单位封闭期内的信托报酬:该等优先D

级信托单位份数×1元×%;

②优先D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D级信托单位封闭期届满

日起,于每一优先D级封闭期届满日日后每满一个信托

年度后五日内向受托人支付该等优先D级信托单位在该

优先D级封闭期届满日(含该日)至每满一个信托年度

之日或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对于最后一个优

先D级赎回开放日而言,下同)(不含该日)之间的信

托报酬:该等优先D级信托单位份数×1元×%×本优先D

33 内部资料 严(1)对优先D级受益人而言,其持有的优先D级信托单位信托禁复制

级封闭期届满日(含该日)至每满一个信托年度之日或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若优先D级受益人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优先D级信托单位于某一优先D级赎回开放日被赎回的,则该优先D级赎回开放日不再收取被赎回的优先D级信托单位按照本款计算的信托报酬。

(2)就优先A.B.C.E.F...级受益人而言:

①如果其持有的优先A.B.C.E.F...级信托单位可以申请赎回的,则比照本8.3.2.2条(1)款规定计算和支付相应的信托报酬,但若其持有的优先A.B.C.E.F...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早于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的,则第8.3.2.2条

(1)款②项提及之“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替换为“该等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

②如果其持有的优先A.B.C.E.F...级信托单位不可申请赎回的,则于其持有的优先A.B.C.E.F...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日后

内部五日内向受托人支付该等优先A.B.C.E.F...级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内的信托报酬:该等优先A.B.C.E.F...级信托单位的份数×1元×%×该等优先A.B.C.E.F...级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的实际天数/365天。 (3)就次级受益人而言,于其持有的次级信托单位取得日起每满一个信托年度之日后五日内向受托人支付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下一信托年度的信托报酬:该等次级信托单位的份数×1元×%×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该日)至每满一个信托年度之日(不含该日)的实际天数/365,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前最后一次收34 资料 严禁复制

取的信托报酬为:该等次级信托单位的份数×1元×%×该信托年度届满之日的次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

(4)就因信托计划进入变现期或延长期而导致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早于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的信托单位存续期限延长的信托单位而言,延长的期间内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为:该等存续期限延长的信托单位份数×1元×%×该等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长期且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信托计划尚未终止的,则限届满日与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为同一日的其他类型的信托单位而言,受托人在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含该日)该等信托单位的份数×1元×%×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

8.3.2.3 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

托财产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受托人已收取的报酬无需返还。委托人应付但未付的信托报酬应该在信托计划实际终止日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内部前述信托报酬于信托计划终止后【五】日内一次性向受托人进行支付。 资料至信托计划终止之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内收取的信托报酬为: 严35 禁就届时存续的优先D级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和预计存续期复制(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若信托计划进入变现期或延

8.3.2.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

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

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8.3.3 保管银行之保管费

8.3.3.1 保管银行的保管费:以计提日前一日信托计划项下存续的信托单位

总份数×1元所得出的数额为基数,按照每年%的标准,按日计提,

在每个信托季度结束后支付。但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保管费以信托计

算。信托计划期限提前终止或者延长的,保管费计算到信托计划实

际终止日,保管人收取保管费的标准不变。

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360。

8.3.3.3 保管费支付方式:于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信托季度结束后及信托计

划终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

信托财产专户中予以支付。

8.3.4 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由保管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核查受托

人的划款指令无误后,进行支付。

8.4 税收处理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内部资料 严36 8.3.3.2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前一日或信托计划成立日当日信托计划项下禁复制划成立日当日的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所得出的数额为基数进行计

9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9.1 信托计划的终止

信托计划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9.1.1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

9.1.2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信托计划的;

9.1.3 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D级信托受益权和优先A.B.C.E.F...级信托受益

权的信托利益(以分配、赎回及其他方式)实现后,受托人决定终止信托计划的;

9.1.6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信托计划终止事由。

9.2 清算

9.2.1 信托计划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

现和清算,保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9.2.2 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

告,并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的形式向受益人披露。本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经保管人认可后,不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9.2.3 受益人在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

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37 内部资料9.1.5 信托计划进入变现期/延长期的,变现期/延长期结束之日信托计划终止; 严9.1.4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产生新受托人的; 禁复制

9.3 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计划终止并进行清算后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7.3.2条约定的顺序进行分配。

信托利益分配原则上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信托计划终止时,在以现金形式分配完毕优先D级受益人和优先A.B.C.E.F...级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后,可以以原状将剩余信托财产向次级受益人进行分配。

因本合同第9.1.2款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受托人可以根据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决定信托利益以现金形式分配或者以原状进行分配。如果以非资金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则由受托人委托具有公产承担,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的,由次级委托人另行支付。 委托人向受托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

(1) 合法存续。在委托人为机构投资者的情形,委托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

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合法存续;在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情形,委托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具备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要求。委托人已认真阅读了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

委托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委托人的各项资质要求,委托人对信托计划的投资符合法律的规定。

(3) 合法授权。委托人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委托人作为当事人 38 内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信托计划设立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部资10 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料 严照本合同第7.3.2条约定的顺序进行分配,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信托财禁信力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信托财产评估作价后将非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按复制

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必要的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和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义务。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已就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合同取得了其配偶(如有)的同意。

(4) 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

来源合法,且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如委托人为银行的,委托人承诺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本信托计划,该等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5)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财务报表、文件、记录、

报告、协议以及其他书面资料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任何上述陈述和保证不真实、虚假、有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导致本合同项

受托人向委托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信托计划设立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1) 公司存续。受托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具

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2) 业务经营资格。受托人依法取得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且就受托人所

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受托人丧失该项资格。

39 内资行政或刑事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 11 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料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 严禁复制

(3) 合法授权。无论是本合同的签署还是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

违反或违背其章程、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营业许可范围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4)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所

有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12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信托计划的委托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12.1 委托人的权利

12.1.1 有权向受托人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

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其他文件。

12.1.3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12.1.4 委托人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不再享有上述权利。

12.2 委托人的义务

12.2.1 遵守其所做出的陈述和保证。

内12.1.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部资40 料 严禁复制

12.2.2 向受托人提供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必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

12.2.3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1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信托计划的受益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13.1 受益人的权利

13.1.1 根据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享有信托计划项下相应的信托受益权。

13.1.2 有权向受托人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

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3.1.3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

其他文件。

13.1.5 查阅受益人大会决议及相关情况。

13.1.6 在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有权转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 13.1.7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13.2 受益人的义务

13.2.1 依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行使信托受益权。

内13.1.4 参加受益人大会,按其持有信托单位行使表决权。 部资41 料 严禁复制

13.2.2 对所获知的信托计划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3.2.3 通过受让方式获得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负有与其前手相同的委托人义

务。

13.2.4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14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受托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承14.1 受托人的权利

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配信托财产收益。 14.1.2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获得信托报酬。

14.1.3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

受偿的权利。

14.1.4 信托计划期限内,为实现信托目的,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为信托计

划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优先D级信托受益权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等要素不同于已开放发行之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其他种类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并发售该信托受益权募集资金。

14.1.5 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有权制定、修改信托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规则,

并要求受益人按照最新的信托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规则进行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受托人应把最新的信托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规则以 42 内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部资料 严14.1.1 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基于专业、审慎、尽责的原则,自主管禁复制担以下义务:

合理合法的方式通知受益人。

14.1.6 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D级信托受益权和优先A.B.C.E.F...级信托受益

权的信托利益(以分配、赎回及其他方式)实现后,受托人有权不经受益人大会表决自行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14.1.7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14.2 受托人的义务

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14.2.2 为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在信托计划管理中恪尽职守,根据本合同的规14.2.4 按照本合同及信托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信托计划信息,接受有关当事人查14.2.5 定期编制信托计划管理报告。

14.2.6 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妥善保存与信托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

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自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15年。

14.2.7 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

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询。 部资托计划的资产分别记账。 料14.2.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 严43 定管理信托财产。 禁复制14.2.1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

14.2.8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15 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息以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的方式向受益人披露,同时有关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或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

15.1 定期信息披露

受托人应对受益人进行如下定期信息披露:

(1) 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季度制作该季度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于每季度末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

(2) 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提交清算报告。

15.2 临时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项,受托人应在知道该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作临时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 信托财产发生或者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 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44 内部资信托计划的资金管理和收益情况报告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料 严禁复制

(3) 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16 受益人大会

16.1 组成

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

16.2 职权

受益人大会有权决定如下事项:

(1) 在受益人提议时,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2) 在受托人提议时,决定延长信托计划期限;

(3) 在受托人提议时,决定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

(4) 决定是否发生受托人解任事件、决定受托人的解任及更换新的受托人;

(5)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6) 受托人提议的其他事项。

如果信托文件对前述事项另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因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而自动延长、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等,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16.3 召集的方式

16.3.1 受托人召集

内部资料 严45 禁复制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按照本合同第22.1款规定向受益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以及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的形式向全体受益人发出会议通知。

16.3.2 受益人召集

如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单独或合计持有信托单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提前10个工作日按照本合同第22.1款规定向受益人发出通知的方式以及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的形式向16.4 通知

受益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 会议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4) 代表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16.5 会议的召开

16.5.1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16.5.2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信托单位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6 内部资料 严禁复制全体受益人及受托人发出会议通知。

16.5.3 由受益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受托人和保管

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受益人大会。

16.5.4 受益人大会主持人由召集人选举产生。

16.6 会议的表决

16.6.1 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信托单位被赎回的,该信托单

位自对应的赎回开放日(含该日)起不再享有表决权。

16.6.2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

但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决定是否发生受托人解任事件、决定受托人的解任及更换新的受托人。 16.6.3 受益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16.6.4 受益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6.7 计票

受益人大会的计票方式为:

(1) 如大会由受托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受益人中选举2名受益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1名监 47 内部资料(2) 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严(1) 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 禁体通过: 复制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受益人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受益人中选举3名受益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受益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或者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将书面意见送达至召集人,则视为该受益人未参加受益人大会,受益16.8 通知和报告

部门报告。 内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信托计划的监管部

17.1 受托人的解任

17.1.1 信托计划发生本合同第17.2款规定的任何受托人解任事件时,应召开受

益人大会;并且如果受益人大会做出解任受托人的决议,则受益人大会应向受托人发出书面解任通知,该通知中应注明受托人解任的生效日期。 资17 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48 料人大会统计表决结果时以实际收到的受益人书面意见为准。 严(4) 以通讯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在通知的召开时间,如该受益人未能禁复制信托单位持有代表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

17.1.2 受益人大会发出受托人解任通知后,受托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受托人

的全部职责和义务,并接受受益人大会的监督,直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晚者:(A)在受益人大会任命后续受托人生效之日;(B)受托人解任通知中确定的日期。

17.1.3 除了本条所规定的情形之外,受益人大会不得解任受托人。

17.2 受托人解任事件

在本合同项下,构成受托人解任事件的事件包括:

(1) 受托人被依法取消了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

(2)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

(4) 法规法规规定的受托人应予解任的其他情形。

17.3 受托人的辞任

受托人不得辞去其作为本合同项下受托人的职责和义务,除非受益人大会决议确认:(A)任何应适用的法律不允许受托人继续履行管理职责;且

(B)受托人无法采取任何应适用的法律所允许的合理措施以履行其管理职责。

17.4 后续受托人的委任

受益人大会决议解任受托人或同意受托人辞任的,受益人大会应任命后续 49 内部资续履行管理职责; 料(3) 受托人因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而不能继 严重大过失; 禁复制

受托人,一经任命,后续受托人即成为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管理职能的承继者,并应承担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职责、责任和义务。任何后续受托人一经接受任命,应当做出信托文件中受托人做出的一切陈述和保证,并享有信托文件中受托人的一切权利,承担信托文件中受托人的一切义务。

18 风险揭示与承担

18.1 风险提示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 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益,进而影响受益人的收益水平。

50 内我国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尚未正式建立,受托人持有的所投资企业股权或其它信托财产可能被按照受托人固有财产处理,有关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离、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其他保护信托财产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不同理解,因此可能对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 利率风险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国家可能调整存贷款利率。如果上调贷款利率,将会提高被投资企业的融资成本,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造成一定影响,进而影响信托计划的投资收益。 部(2) 信托财产独立性风险 资料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信托计划的设立及管理,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 严禁复制

(4) 信用风险;抵(质)押物变现风险

信托计划以债权方式投资于目标公司时,信托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借款人按期、足额履行偿债义务。如果目标公司未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偿债义务,则可能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从而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信托资金以股权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时,如果信托资金未能以约定的方式实现退出,而被投资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能按照其承诺回购信托计划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的,将会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从而损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在以债权形式运用信托资金时,若借款人无法实现正常到期还本付息而需处置抵(质)押物时,存在抵(质)押物大幅折价变现或因失,从而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

(5) 资产流动性风险 行政审批等原因未能及时变现的风险,从而可能使信托财产遭受损

目标公司股权的变现能力相对低,部分行业可能还会面临股权转让排。

(6) 经营风险

内目标公司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利润减少、资产价值降低、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这些情况可能进一步导致目标公司不能按期足额清偿信托贷款或导致信托计划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价值降低,从而使信托财产受到不利影响,影响信托利益。 (7) 管理风险 由于受托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由于对信息的采集和判断发生偏差而使信托财产未能实现预期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 51 部资料方面的法律法规限制,该等因素都可能影响信托计划的流动性安 严信托计划投资的目标公司为非上市公司的,以股权方式投资取得的禁复制

(8) 保管人风险

可能存在因本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违规经营和管理疏忽而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

(9)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受托人不能将信托财产迅速变现的风险,以及因此而引起的不能及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

(i)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因为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按时向优先D级受排了次级信托受益权为优先D级受益权、优先A.B.C.E.F...级受益权提供流动性支持,但是可能因次级委托人不能按时、足额向受托

A.B.C.E.F...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人交付信托资金,受托人无法按时向优先D级受益人、优先

(ii)信托计划可能无法按期终止信托计划和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需以收回信托贷款、变现抵/质押物、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等方式变现信托财产,受制于目标公司可能出现的信用风确定等原因,受托人可能无法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及时变现险和抵/质押权的实现风险以及股权转让的潜在受让方、转让价格不

内(iii)可申请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唯有存续期限达到或超过其封闭期(如有)后方可申请赎回,不可申请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内不能申请赎回,该等期间内受益人唯有通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规定转让其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形式变现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其流动性受到影响。 (10) 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部全部信托财产。 资料 严52 禁复制益人、优先A.B.C.E.F...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即使本信托计划安

18.2 风险防范

针对上述风险,受托人应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但受托人并不保证以下措施可以覆盖和排除在管理本信托财产过程中所可能涉及的全部风险。

(1) 受托人应密切关注、跟踪国家法律政策以及宏观经济状况,对未来政

策和市场走势做出相应判断,在发生因法律政策变化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等风险时,及时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2) 受托人根据所掌握的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判断经济走势,把

握产业动向,控制投资风险,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对资金进行谨慎、有效的运作,努力规避各种市场风险。同时,本信托计划应当将资金投资在多个项目上,以分散因投资过于集中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 如债权投资的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抵押或质押率原则

押物价值作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并且在相应的债权存续期间,抵(质)担保。

(4) 受托人以委派董事、财务管理人员、现场监管人员等方式对目标公司

公司的经营运作,充分利用投资经验和运作能力,优化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5) 受托人应加强内部管理,恪尽职守,在加强对信息的采集和科学的分

析,严格执行受托人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力争降低因受托人的管理不当而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6) 受托人应坚持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严格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不断分析潜在的风险,努力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18.3 风险的承担

18.3.1 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 53 内部的重大事项,包括生产、销售、资金等重要方面进行控制,监督项目资料押物的价值一旦出现大幅下降,受托人应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足额的 严上不得超过70%。同时受托人应聘请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质)禁复制

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18.3.2 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由于受托人处理

信托事务不当而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8.3.3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

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18.3.4 在信托计划出现亏损时,由于次级信托利益不足以保证优先级受益人的信

托资金,致使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出现损失的,由优先级受益人承担。 19.1 一般原则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其违19.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如因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原因致使信托利益未按时支付的,损失由委托人或受益人自行承担。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 因委托人在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上存在问题而导

致受托人受到起诉或任何调查;

(2) 委托人在本合同及其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做 54 内部资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料 严禁19 违约责任 复制

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19.3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受托人应赔偿受益人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 受托人在本合同及其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以及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在做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2) 受托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或本合同或其他信托文件约

定的任何职责或义务,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20 保密义务

本合同双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合同及双方签署的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合同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合同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但以下情况除外:(A)为进行本合同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B)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C)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

内部资料 严55 禁复制

21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1.1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 21.2 争议解决

21.2.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

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协商未成,任何一方应就有关争议向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继续履行各自义务。

22.1 通知

22.1.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要求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

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通知应采用传真、专人递送、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或特种快递方式递送至第22.1.2款中所列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按照本条的规定正式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以专人递送、传真、邮寄或特种快递方式发送的通知应视为已在以下事件有效送达:

(1) 通过专人递送的,在送达时;

(2) 通过传真发送,如果已经发送,或者传真机生成了发送成功的确认的,在 内部资56 料 严22 其他 禁21.2.2 除双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复制

相关传真发送时;

(3) 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或登记邮件形式(要求有查收回执)发送的,于投邮

后第5个工作日下午五时;

(4) 特种快递方式发送的,于投递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九时。

22.1.2 双方用于第22.1.1款所述通知用途的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

如发送给委托人/受益人,联系方式见本合同第

条;

如发送给受托人,按如下联系方式: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22.1.3 本合同项下要求的任何通知的发送可由有权接收通知的一方以书面形式

予以放弃。在任何公司或单位内部未能或延迟向指定收信人递送任何通知、要求、请求、同意、批准、声明或其他通讯,并不影响相关通知、要求、请求、同意、批准、声明或其他通讯的效力。

22.1.4 但是就受托人而言,除本合同第16.3条规定的召集受益人大会的通知外

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受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信息、向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受益人)作出的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可以选择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或向委托人(受益人)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递送。

内部资料57 联系人:张君 严禁复制

22.2 生效

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本合同自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成立。如果委托人为自然人,本合同自委托人签字,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受托人公章之日成立。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成立后于委托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之日生效。

本合同的各部分应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承诺、条件或规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并经每一方或其代表正式签署始得生效。修改应包括任何修改、补充、删减或取代。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信托财产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2.5 弃权

除非经明确的书面弃权或更改,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不能被放弃或更改。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都不应视为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 58 内部22.4 修改 资料 严法、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部分,本合同所有其他部禁复制22.3 可分割性

权利的放弃和更改。行使任何权利时有瑕疵或对任何权利的部分行使并不妨碍对该权利以及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或进一步行使。任何一方的行为、实施过程或谈判都不会以任何形式妨碍该方行使任何此等权利,亦不构成该等权利的中断或变更。

22.6 标题

本合同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合同中任何规定的含义和解释。

22.7 附件

明书》、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22.8 文本

内法律效力。 部本合同正式一式贰份,委托人持有壹份,受托人持有壹份,每份具有相同资料59 严明书》、《中融-融丰1号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禁本合同附件包括:《中融-融丰1号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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