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读书报告

——卢梭《社会契约论》

学院:风景园林学院 班级:2013级1班 姓名:曾心怡 学号:20135605

摘要:

社会契约论(法文:Du Contrat Social,又译《民约论》,或称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社会契约论》第一次提出了“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社会契约论是 17 世纪和 18 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政治理论。霍布斯、洛克和卢梭都是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他们的社会契约思想在他们的著作中得到集中体现。本文以这三本 著作为基础,从契约的内容,订立契约的主体以及契约论带来的后果三方面比较三者的社会契约 思想。

看完整本书印象最深的话是:“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从而了解了以前所学的“天赋人权”的理念来源自哪里。人类为了更加稳定和平和的生活反对集权和暴政,放弃自然社会中生而为人的权力和自由,而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国家,从而获得更有保障的自由。

社会契约论假定人类在国家之前是处于没有政府的自然状态,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原始的感情状态,人们通过悲悯心和自爱心约束着人类的行为,但是他并不认为自然状态是理智的。尽管在自然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自己天生而来的自由,但是在这种自然的状态下人们的财产和生命没有办法得到保证。因此,我们需要一个社会的契约,以确保每个结合者的各项权利得以得到国家的保障。在在建立契约的过程中每个人都需要舍弃掉自己的一部分自由去实现集体的利益,去换取成为这个社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稳定和安宁,从而维护自己作为公民的自由。

两个世纪以前的这本著作中,卢梭就完整的呈现了人类社会的理想的状态,没有暴政与集权,取而代之的却是民主。全书几个核心的词汇:公民、主权者、执政者、法律和立法者。正是这几点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人类社会。本书不是对现存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探讨,也不是历史哲学,更像是一种理想却又不同于柏拉图的《理想国》,不是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人类社会理想而完整的图景是建

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卢梭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是人民的公共意志来控制的,社会的立法机构则是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通过机构中的讨论来产生人类社会的法律。

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自然社会给予的天然的自由,而获取契约的自由;在参与政治决策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的自由,转让给整个人类社会(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在“论主权者”一章中作者阐释了主权是不可转让的这一观点。一旦形成主权者,人类就不是自然状态下孤独的个体。而主权者是不可违逆的,任何人都必须服从主权者,如果有人不服从则是违背了社会的契约。国家由主权者构成,由主权者行使主权。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主权是共同意志,是一个整体。主权是不可代表的,因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每个人的意志又是绝不可以被代表的。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的,因为主权是公意的体现,是国家的灵魂。卢梭反对君主立宪而坚决主张民主共和:指出 国君制政府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他认为,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利,他们只是引导者,他们是负责起草法律的,真正的立法者是主权(即人民自身)。

书中写到“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得对;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就做得更对,因为人民正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权利,来恢复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获得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夺去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在此卢梭认为在自然的社会状态下,人们享有的权利是永恒的,即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获得财产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暴政者用强力剥夺了人们应有的自由,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权利改变这一现状,他们应该以同样的强力夺回自己当初的自由,则说他们有革命的权利。因此,若要承认当权者以强力剥夺人们的自由所使用的强力是正当的,以及他们拥有的支配他们的力量是“权力”的话,人们应该使用同样的权力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正如当初至强者剥夺它们所使用的权力一样。人们把自然社会的自由给予的是给整个社会而并不是献身于某个人,因此人民在国家中仍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在书中,还有这样一段话:“至强者,莫不希望把自己的力量转变成为权利,他人的服从转变成责任,唯此,它才能真正的至强,才能维护它的长治久安。因

此,至强者的权利,虽然听来带着反讽,被认为是现实中的一个基本准则。但是此说之真正含义又是如何?在力量中我看不出它如何能导致任何道德。面对暴力而让步不过是一种必需而已,其中没有意愿;至多,那是一种审慎。它又如何能成为责任?不妨假设此种所谓“权利”是存在的。我要说从此不能导出任何有意义的东西。如果暴力产生权利,结果就要随着原因而改变:任何比第一个强权更强大的暴力就可接过这种权利。一旦反叛而不会受罚,就得以合法的反叛,既然至强者掌握着真理,人就必须尽力地变得强大起来。一个随着力量而消长的权利,这会是什么东西嘛?如果人是被迫服从的,他没有任何义务这样做。显然,“权利”一词不为力量带来任何新的东西;从此角度上,它毫无意义。”从中我看出了作者极其严密的逻辑思维,用逻辑来证明奴役人们多年的暴政的是毫无道理可言的也毫无理论基础。这也让我受益颇深,一直以为理所当然的今天的民主社会,当初也是先贤们用严密的逻辑和杰出的理论知识来捍卫的。暴力和强权即产生权力的这在当初一看似约定俗成的观点,却在卢梭眼中是没有逻辑,毫无道理的。人们仅仅是在这种强权下寻求自保而不是对于一种契约的自觉地遵守。人类最初的“社会”权力是由暴力产生的,然而向这种对“权力”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发自内心意志上的行为。

书中有一句话使我震惊:“同意某一主人的一百个人,又何以有权利为根本不同意这个主人的另外十个人进行投票呢?”。这让我对少数人代表多数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更深入的思考。卢梭有更加理想化的想法,他反对多数人带表少数人投票,即便这样,因为多数票表决的权力本身是一种契约,所以这种契约至少应该通过一次全体公民的投票决定。从这里可以一窥卢梭严谨的逻辑分析能力,以及他理想化的社会。他认为在完整理想的社会中,法律是由全体公民的意志决定的。卢梭的想法十分理想化,他想要的契约形式可以使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被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并且由于这一契约而使得每一个人与全体相联系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任然像以往一样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提出的根本上的问题。不过这样的理想在今天的社会还是难以实现的。然而社会契约论确实法国大革命时期最主要的鼓舞力量。

卢梭的这本《社会契约论》亦被有人指出是法国雅各宾专政以及德国法西斯专政的思想来源。以我对于政治浅显的认识看来,是这本书中主权者即国家的在

卢梭的政治理论中的崇高地位被有心的政治家所利用,演化为各式集权的民主主义。然而卢梭的思想对于现代世界的影响颇大,通常认为卢梭是法国大革命的精神导师,其思想直接地引领着法国大革命的进程,并且当时的宪法性文献《人权宣言》也体现了卢梭的思想。甚至美国的《独立宣言》中亦可找到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原型。

“他是人类不平等状态最伟大的批判者,十八世纪最纯粹的社会契约论者也是休谟之后契约论最深刻的批判者,柏拉图之后最优秀的论公民教育的作家,亚力士多德之后黑格尔之前对主奴关系最通透的理解者,霍布斯最杰出的批评者,康德最重要的先行者,理查森和托尔斯泰之间最多才多艺的教诲小说家,奥古斯丁以来最伟大的忏悔者,引人入胜或者激起反感的悖论的爱好者。” 这是帕里克?莱尔利对卢梭的赞美。他两个世纪以前的理念放在今天看来也许也过于前卫了,但是,建造一个理想化的人类社会依旧是自古以来的思想家政治家们共同的愿望。读《社会契约论》让我管窥了西方的政治思想史,即使是现代社会,社会契约论在社会生活方面也发挥着影响,所以这本书依旧值得我们去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第二篇: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人民主权论

在人民主权学说的发展过程中,有众多的学者论证过主权学说,而卢梭是人民主权学说的集大成者。他的主权学说主要有四点:(1)主权至高无上,并属于人民,;(2)主权不可分割;(3)主权不能被代表;(4)主权不可转让。我主要就第一点主权至高无上并属于人民即人民主权学说进行分析。

卢梭也像霍布斯等人一样,假定人类曾经处于一个依据自然法和理性生活的自然状态中。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自由平等的,都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但是,随着人口的增长和人类需求的扩大,原来的各种生存资料和生活资料逐渐陷入了一个紧缺的状态,另外,自然界的各种诸如:洪水、火灾、猛兽等祸患也时刻威胁着每个自由、理性的个人。于是,人类为了生存,为了达到公共的幸福而达成一定的契约。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而实现这样的结合,就必需要体现和维护每个人的意志即公意。在他看来,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就是说,公意是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的集中表现。当社会公约赋予政治共同体的支配其成员的绝对权力是处于公意的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在卢梭看来,主权只能是“公意的运用”,所以,主权者的行为也只能是人民的公共意志的表达,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的善。主权行为是人民的意愿的公正外化,人民的公意肯定是也只能是主权行为的唯一出发点。卢梭郑重宣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而一切权力的表现和运用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卢梭在论述主权权力的绝对性、至高无上性和不可侵犯性时,是辨正的、客观的阐述的,他指出:“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却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并且人人都可以任意处置这种约定所留给自己的财富和自由。”

卢梭的主权在民思想具体体现为三个方面,一、主权是属于人民的并且只能属于人民。

二、政府是主权者委托的产物。三、人民拥有革命权。由这几方面可以看出,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比洛克、霍布斯等人都要激进,对于反抗对推翻法国历史上最黑暗的封建独裁王朝具有独特的意义,成为法国大革命期间最锐利的思想武器。

缺陷: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卢梭认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维护的是共同利益,但是他的公意是祛除了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属性的,而这种超越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实际是不存在的,把公意变成了抽象虚幻的、超阶级的东西,同时也就不可能完全把握和理解主权和国家政治体的阶级性质⑤。其次,卢梭把代表公意的立法者神圣化、模糊化。在他看来,在一个民主的国家里,需要的是这样的立法者:“为了发现能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智慧;它与我们得人性没有任何关系,但又能认识人性的深处;它自身的幸福与我们无关,然而它又很愿意关怀我们的幸福;最后,在时世的推移里,他照顾到长远的光荣,能在这个世纪里工作,而在下个世纪里享受。”②可见,卢梭心目中的这个至高无上的立法者是超越现实、超于社会之上的神明。

宗教同主权国家的关系

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的关于人民主权的观点为法国大革命及各国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锐利的思想武器,但是,他的其他思想对我们现今的政治生活也有极大的借鉴意义。下面我就其宗教思想发表自己的一些看法。

首先,卢梭不否认宗教的价值,甚至他设想宗教可以成为促进人们道德高尚的法。 卢梭认为:“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对国家是有重要的关系的。但这种宗教的教条,却只有当它涉及到道德与责任的时候,才与国家及其成员有关。此外,每个人便都可以有他自己所喜欢的意见,而主权者对于他们的意见是不可能过问的。

其次,卢梭坚持信仰自由,要求宗教具有宽容的思想,如果人民因为不信仰某种教义而遭到惩罚,这就势必在主权力之外再有一个宗教的世俗权利同主权力抗衡。这样一来的话,主权力就不能得到保障。所以卢梭对宗教问题的论证就是要否定宗教对国家主权的控制。 总之,卢梭利用两方面的措施应对现实缺陷,一方面他继承古典政治思想的传统,视自然状态为人类最好的状态,不放弃公民宗教的慰藉。另一方面他用人民主权和公意试图建立一个人人平等且人人自由的现世天国。卢梭的宗教思想也从侧面反映出他的整个思维方式都是唯心主义的,但是,对于当时的时代来讲,他的学说有着无可比拟的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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