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信用代码文档

集贤润生村镇银行信用代码系统反洗钱业

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反洗钱业务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结合集贤润生村镇银行内部管理需要的实际情况制定我行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反洗钱业务处理办法。

第二章 岗位职责及处理流程

第一条 我行运营条线综合柜员为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操作人员,系系统操作直接责任人,所有经办人员在机构客户向我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包括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未申请办理《代码证》的,运营条线临柜所有经办人员都应当正确引导客户填写《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二条 经办人员应根据单位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核实客户填报的《申请表》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经办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客户填写电子版或纸质版《申请表》。

第三条 《申请表》应由申请单位经办人签章确认,有条件的可请客户加盖公章证明;我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应当签章确认并加盖业务章。存量基本存款账户的机构客

户由我行代为发放《代码证》,新建基本存款账户的机构客户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代码证》。

第四条 空白《代码证》应视为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并

于核心系统重要空白凭证模块控号管理,指定专人保管。我行发放机构信用代码的,应将空白《代码证》作为“使用”处理;由于打印失败等原因,则应将空白《代码证》作“作废”处理。发放工作完成后,应将未使用的空白《代码证》上交上级行统一处理。

第五条 我行发放或代为申领《代码证》的,应将其号

码录入核心系统客户基础信息(CIF)机构信用代码栏位(Cr. Code)并留存《代码证》复印件;因应反洗钱工作或者其他业务需求,要求客户提供《代码证》的,应留存《代码证》复印件并录入核心系统。

第六条 在我行开立账户等方式与机构客户建立业务关

系或者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机构客户提供反洗钱规章所规定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柜员应当提示客户出示《代码证》并通过代码系统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进行核实并留存复印件及核实记录。(未办理《代码证》的客户除外)

第三章 反洗钱工作的运用

第七条 开展客户过期身份更新、持续识别客户、重新 1

识别客户、中高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时,应设法取得机构客户《代码证》并留存复印件并通过代码系统开展身份核查。

第八条 我行通过代码系统查询机构客户存在代码的,

但机构客户拒绝提供《代码证》的,我行可视情况婉拒开户或办理一次性金融服务的业务申请。

第九条 机构客户出示的《代码证》已超过有效期限,

应当提示客户参照《XX银行客户身份过期证件通知规范》规定更新《代码证》及代码系统对应的信息;《代码证》仍在有效期内,但未规定提交征集中心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认效力的,应要求客户办理相关效力确认手续。

第十条 开展可疑交易分析时,应当查询代码系统查询

客户基本信息,并核对客户身份信息资料及交易记录,分析交易特点是否与客户身份相符,综合判定可疑交易结果。

第十一条 核对客户身份证明文件与代码系统信息不符

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相应提高客户洗钱风险级别。

第十二条 通过代码系统查询信息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

于代码系统选择“查询原因”,打印相关资料作为可疑交易调查资料附件一并保管。

第十三条 通过代码系统查询信息时信息查询不一致时,

经办人员要及时报告主管柜员或厅主任,进一步确认相关信息存在质疑及确认客户信息可疑应及时上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时反映情况。

第四章 用户管理与权限

第十四条 运营条线的综合柜员为我行机构信用代码系

统操作人员,厅主任为我行机构信用代码系统管理人员,柜员在机构信息代码系统只有录入信息操作权限、厅主任以上级别的柜员是授权查询程序的有权人员,我行任何员工必须坚守银行从业人员道德操守坚持用户信息保密原则,不得将信息私自泄露、进行非法信息买卖交易,必须在正当的工作范围中使用。不得违反我行相关规定。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要求开展必要的修

订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由我行运营管理条线负责制订、修订与解

释。

 

第二篇:企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填表规范

企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填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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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填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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