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民网上购物的市场调研报告

关于居民网上购物的市场调研报告

随着经济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使用网上购物,从资料得知,最初的网上购物这不仅仅是一种时尚,更给人们带来很多便捷,在快速而紧张的城市节奏中,更为消费者节省了很多时间,提高了生活效率。据悉,这个时尚的行为在年轻人中更加普遍。

网上购物,这个逐渐流行于二十世纪的购物方式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不论是腰缠万贯的大富翁、时尚的白领丽人还是普通的工薪阶层,其中大部分人可能都有过网上购物的经历。这其中有的也许仅仅想拥有这种体验的感觉,有的可能将此作为一种“知识人士”的标志,有的则可能已将网上购物作为自己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取代了传统上街购物的方式。

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进一步普及应用,网上购物逐渐成为人们的消费行为之一。据悉,CNNIC采用电话调查方式,在20##年6月对19个经济发达城市进行调查,4个直辖市为北京、上海、重庆和天津,15个副省级城市为广州、深圳、沈阳、哈尔滨、长春等。访问对象是半年内上过网且在网上买过东西的网民。报告显示,在被调查的19个城市中,上半年网络购物金额达到了162亿元。从性别比例看,男性网购总金额为84亿元,女性网购金额略低于男性,达到78亿元。其中,学生半年网购总金额已达31亿,是非学生半年网购总金额的近1/4。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截至20##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网络购物成为增长最快的互联网应用,网购市场金额预计可达5231亿元。

网上购物,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私人支票帐号或信用卡的号码,厂商通过邮购的方式发货,或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国内的网上购物,一般付款方式是款到发货(直接银行转帐,在线汇款)。担保交易(淘宝支付宝,百度百付宝,腾讯财付通等的担保交易),货到付款等。(以上资料来自百度百科)

一、中国网上购物发展历程

1998年,中国的第一笔网上交易成功,1999年随着8848等B2C网站的正式开通,中国开始进入购物网站的实际阶段的开始;

1998年,国内最大的商务拍卖网站易趣开始进行;

1999年,B2C网站当当投入运营;

20##年,卓越成立;

20##年B2B网站阿里巴巴投资成立C2C网站淘宝

20##年新浪和雅虎合资成立C2C网站一怕网

。。。。。。

二、网上购物的主要业绩

当网络与生活亲密接触之后,人们发现,无需走进传统的商场,只要坐在电脑前动动手指就能买到想要的东西。网上购物,正日渐进入并改变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在互联网时代成长起来的年轻人的新选择。为此,新实施的《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将网上商店正式纳入零售业态之中。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十四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目前中国的网民已达到8700万,其中16.7%的网民经常访问购物网站;32.5%的网民有时访问购物网站;37.8%的网民在最近一年中有过[http://www../ 网上购物]“的经历。报告预测,未来一年内打算进行网上购物的用户比例达58%。也就是说,大概有5000多万人将会利用网络购买自己心仪的东西。

国内网上交易平台领头羊之——eBay易趣20##年第二季度的业绩表明,易趣累计用户达到690万名,第二季度新增用户140万,新增商品总数420万件,比前一个季度增长35%。第二季度的总成交量,即所有在线成功交易的商品价值,也达到5亿元人民币,相比20##年第一季度,有28%的连续增长。

国内另一家网上交易平台的领头羊——阿里巴巴淘宝网的业绩也不一般。从成立到现在一年时间,淘宝网的有效在线商品数量已经达到了200多万件,会员数100多万。在良好业绩的刺激下,最近向淘宝追加投资3.5亿元,一时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

……

三、网上购物消费纠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消费者相关权益难保证。在网上购物中,因网络商品交易的主体虚拟性、过程无纸化、手段电子化等特点,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交易安全权、退货权等权益易受侵犯。 

一是知情权难保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网上购物的虚拟性导致买卖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无法亲眼见到商品实物,不能亲自检查商品或者直观感受商品性能,只能以浏览网页的方式获得商品的相关信息。而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等信息均是经营者以文字或图片的形式单方提供的。消费者在网络上获得的商品信息可能与实际见到的物体本身存在认知上的差别。从某种程度上讲,网上购物剥夺了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前检验商品的权利,网络经营者也经常利用与现实交易的这种差别来欺诈或者隐瞒商品质量的真实情况。 

二是公平交易权难以保证。在网上购物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其优势的经济地位,通过事先拟定违反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原则的利于自己、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对合同上的危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网络的虚拟性使消费者对合同条款别无选择,加之格式合同的不能协商性,使得格式条款弊端成倍放大,无法实现交易的公平。 

三是退换货困难。《消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保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但在网络交易中,网上经营者很少提供商品相应的凭证和购物发票,一旦发生纠纷,经营者往往找种种理由拒绝退货。有的甚至直接在格式合同中明文规定某些商品不得退货。另外,网上购物一般采用邮寄或快递公司送货物流速度相对较慢,消费者退换货耗时多,这都增加了消费者退换货困难。

四是求偿权缺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传统消费模式中,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消费者可以直接找到经营者请求赔偿,这是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后的一种物质救济。但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要获得赔偿困难重重。

对于网上购物这个现状,我们小组利用寒假的几天空余时间,对居民网上购物这个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

主要对象:街上行人等;

主要目的:本次调查主要想了解一下居民对网上购物的一些看法。

四、调研的基本情况

利用这个寒假我们小组(2人)对关于居民网上购物的这个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问卷设计了17个问题,总共100份。其中有单选,多选客观题,为保证问卷的灵活性及居民们的主动性和自由性,我们在最后还设计了一个主观题,居民们可以发挥自己的主观性谈谈对网购的看法。

五、调研结果分析

(一)被调查者年龄段分布情况及学历情况

1、年龄段分布情况

由于逛街的年轻人居多,而且更会接受我们的调研,可能在数据上有点不是很合适,但我们小组决定尊重事实,还是使用这组数据。尽管如此,但也可以反映出网购在年轻人中比较普遍。

2、被调查者的学历情况

从上面饼图中可以看出,多数为本科或大专。

(二)了解网购的情况

调查数据统计,了解网购流程的有78人,不了解的有22人,说明多数居民已经了解了网购。

(三)网购主要的商品

从上述饼图中反映出居民主要衣服类,食品类及生活用品类。这间接地说明了网购在居民的生活中已经渐渐深入了。

(四)居民就网管商品的满意程度情况

从上图中看出,网购的居民们对网购商品的态度为一般及基本满意的占较大的比例,其中为一般更多。

(五)网购的原因

从调查数据中反映出,居民们主要是因为网购商品的种类多,价格便宜,并且送货上门比较方便,忙碌的居民的可以节省不少时间。

六、总结

总之,从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网购已经深入居民们的生活和生产中了。网购主要在大学生及懂电脑的年轻人中影响比较大。但是大家对网购的满意度并不是很高,可能是网购在我国还发展的不够成熟。大学生是新事物接受最快的群体,是资讯传播最快的群体。虽然目前大学生网上购物还存在一些问题,但随着相关规章条例的制定完善和网上购物行为的规范,大学生网上购物必将在不久的将来以强劲的势头迅速崛起。

大学生是新事物接受最快的群体,是资讯传播最快的群体。虽然目前大学生网上购物还存在一些问题,但随着相关规章条例的制定完善和网上购物行为的规范,大学生网上购物必将在不久的将来以强劲的势头迅速崛起。

七、完善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突破法律瓶颈。建议完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两个方面内容:网上消费的消费者权利包括知情权的完善、安全权的完善、公平交易权的完善、求偿权的完善。网上消费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的义务、商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义务、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义务。 

二是强化消费者维权意识,实现自我保护。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切实要把握四个关键:看商家信息,充分了解卖家信誉度、好评率、差评率,是否加入自律组织等情况;看所购买商品服务情况,利用网上购物信息量大优势,通过产品说明、官方网站及网友评论等方式,对产品服务的价格、质量作全面权衡;与卖家充分沟通。付款前一定要与卖家沟通,包括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及纠纷解决等事宜,并保留聊天记录,以备申诉维权所用;及时投诉。一旦遭遇消费侵权、网上欺诈等情况,迅即向工商、公安机关举报投案。 

三是建立网络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实现网上“亮照阳光”经营。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网上交易行为,明确网上从事商品经营的市场主体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凡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申请和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执照除了记载营业执照通常内容外,还要记明网站域名、IP地址、可以从事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前置审批许可证及其有效期、电子执照有效期等事项。从事网络商品经营的商家必须在店铺的显著位置公示其电子执照,如实、详尽地提供所出售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做到与在有形市场一样的亮照经营。通过实施对电子商务主体亮照经营制度,可以保证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使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环境得到净化。 

四是限制不公平条款,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公平条款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免责条款;另一类是限制条款。在网上交易中,经营者几乎都会在格式合同中设置若干特别条款,直接规定免除或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或者通过规定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救济手段以达到减轻自己责任的目的。这种条款很容易在经济实力悬殊的当事人之间造成不公平,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首先要规定异常条款不得订入电子合同。对那些容易造成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显著失衡的条款、有悖于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条款必须进行限制,不允许进入电子格式合同。其次是针对不公平条款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平衡的缺陷,规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对违背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再次,赋予消费者在“犹豫期”内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立法上就对“犹豫期”的时间、费用的承担及例外情况规定;合同制定方必须依法在合同页面上告知消费者有关“犹豫期”的信息;消费者应当在“犹豫期”内及时反馈意见。 

五是加强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网络交易环境。研究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信用系统标准,汇总买家和卖家双方的交易信息,形成诚信记录,把不诚信交易的买方、卖方列入“恶意欺诈黑名单”,在各大电子商务平台上予以通报,阻止其交易。 

六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网上购物中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地位弱势、缺失维权意识等特点,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十分有限,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维权。建议在举证责任方面,对消费者予以特殊规定,进一步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以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

附录:

关于居民网上购物的市场调研问卷

您好!

我们是浙江师范大学的学生,利用寒假时间进行一项关于居民网上购物的社会调研。希望您能抽出宝贵的时间完成下面的调查问卷。本次调查主要想了解一下您对网上购物的一些看法,您的意见对我们的研究十分重要,真诚期待您的合作。本次调查中您所提供的一切资料我们将严格保密,请放心如实填写。非常感谢您的热心帮助和配合!!!

1.您的性别:

A.男       B.女

2.您的婚姻状况:

   A.已婚     B.未婚

3.您的年龄段:

A.<20    

B.20≤  <24    

C.24≤  <28    

D.28≤  <32

E.32≤  <35    

F.≥35

4.您在目前工作生活的城市里的居住状况:

   A.租房     B.自住已有物业     C.住校     D.其他

5.您的教育程度:

   A.初中及一下     B.高中/中专     C.本科     D.大专     E.硕士    

   F.博士以及上     G.其他

6.您的职业:

   A.学生     B.普通职员     C.管理者     D.自由职业者     E.商人    

F.体力工作者     G.其他

7.您的家庭收入:

   A.<2000    

B.20##-5000    

C.5001-8000    

D.8001-10000    

E.10001-20000   

F.>20000

8.您了解网购流程吗:

   A.了解     B.不了解     C.没听过网购(结束此次问卷调查,谢谢)

9.您每个月网购的次数:

   A.从无     B.1-3次     C.4-6次     D.7-9次     E.≥10次

10.您网购的主要商品是(多选):

   A.衣服     B.食品     C.生活用品     D.数码     E.首饰饰品

   F.其他    

11.您对您所购买到的商品满意吗: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一般     D.不满意     E.非常不满意

12.您有向商家索赔退货吗:

   A.有过     B.没有

13.商家邮递商品的快递,您满意吗:

   A.都很好     B.有好有差     C.都很差

14.您网购,依据:

   A.卖家信誉     B.其他卖家的留言     C.自己决定

15.您主要在什么网站平台进行网购(多选):

   A.淘宝     B.拍拍      C.当当网     D.卓越亚马逊     E.其他

16.您进行网购的理由(多选):

   A.商品种类多     B.价格便宜     C.送货上门,方便

17.您对网购有什么看法:

非常感谢您参加此次问卷调查,谢谢!!!

 

第二篇:关于网上购物的论文

近年来网络欺诈,侵犯隐私权等案件已成逐年上升趋势。从全国范围内来看,互联网服务申诉量增幅迅猛,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公布的数据显示,与上年相比,20xx年互联网服务申诉量增幅近30%,网购首次被列入年度消费者申诉十大热点。其中C2C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一、何为C2C交易对于C2C 交易模式的理解首先涉及到对电子商务概念的界定。目前,对电子商务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论认为,电子商务是利用各种电子通信手段从事的商务。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通常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即是指利用互联网开展的电子商务,本文对电子商务概念持狭义的理解。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采取了三种基本模式,它们分别为企业对企业的电子交易模式即B2B (Business To Business) 、企业对个人消费者的电子交易模式即B2C(Business To Consumer)以及个人消费者对个人消费者的电子交易模式即C2C (Consumer To Consumer)。在B2B和B2C模式下,买卖双方直接从事交易,双方法律关系相对简单,而C2C中需要通过中间服务商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如淘宝、易趣)提供交易,法律关系相对复杂,而且,在B2B和B2C模式下涉及的法律问题在C2C模式下均有涉及,因此本文将主要探讨在C2C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目前,世界上通行的C2C 电子商务网站运作模式普遍采取了如下流程:如图所示,C2C 的交易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买卖双方在线申请,与交易网站经营者签订服务协议,注册为交易平台会员。第二,卖方把待售物品的图片上传至网页浏览窗口,并且对商品的关键属性进行描述。买家找到自己满意的商品,通过“点击”的方式确认购买,并填妥自己的收货地址,合同成立。第三,买家通过银行、邮政、第三方支付工具等支付交易款项付款,卖家发货,双方互评。二、C2C交易模式的魅力及前景网上购物无论对于消费者、商家,还是对于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无可比拟的魅力。首先,对于消费者来说:网上购物特别是C2C这种购物方式有其与众不同的优势,时尚、方便、快捷、自由、简单、购买方式多样(如可一口价,讨价还价、货比三家,团购),且种类繁多……其次,对于商家来说,由于网上销售没有库存压力、经营成本低、经营规模不受场地限制、不用交税等,在将来会有更多的企业及商户选择网上销售,通过互联网对市场信息的及时反馈适时调整经营战略,以此提高经济效益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再次,对于整个市场经济来说,开展网上交易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降

低交易成本,拉动消费,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当前,网上交易正在我国城乡市场普及,发展速度快,社会潜力大。易观国际近期发布《中国C2C网上零售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09》显示,中国C2C网上零售市场发展规模迅速,20xx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中国C2C网上零售市场交易额合计达到767.2亿元,预计2008全年将达到1121亿元,较20xx年增长139.5%。预计未来三年环比增长率将逐步下降,但至20xx年市场规模将达到3883亿元。如下图:CNNIC在其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热点调查报告》中显示:在我国有17.9%的网民在半年内有过网购经历,在浏览过购物网站的网民中,有29.6%的人在半年内有过网购经历,有过网购经历的被访者中有超过90%的人今后会继续进行网购;有63.7%没有购物经历的网民表示今后会尝试网购。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网上购物市场有巨大的发展潜力。综上可以看出,网上购物突破了传统商务的障碍,无论对消费者、企业还是市场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在新经济时期无疑是达到“多赢”效果的理想模式。三、C2C交易模式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问题如本文开头例子所讲,现阶段网上购物存在的问题还很多,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并没有得到切实充分的保护。作为弱势一方,消费者目前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网上交易对象模糊。出现纠纷时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难以确定,消费者求诉无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在传统购物模式下交易对象明确,营业执照就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出了问题可直接到原购物地点追讨责任。但是在网络环境下,特别是在C2C交易模式下,无营业执照可言,消费者只有通过经营者网站中提供的信息了解对方,至于信息是否真实、对方到底是谁根本不清楚。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连相对方都找不到,只能起诉网站经营者。(二)网络虚假广告泛滥。网上欺诈频有发生,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证。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和规制不够,很容易产生消费者所购买的实物与网络上所标识的不一致而发生纠纷的情况。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重要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然而上网购物时,消费者获取信息的范围有限,它并不像传统购物时能看到、摸到真实立体的商品,并可向售货员询问商品的基本情况,而只能从网上提供的内容中获取商品

的部分信息,大量虚假的欺诈性的网络广告又很大程度上迷住了消费者的眼睛。网络广告与传统广告管理方式的差异给虚假、欺诈性广告提供了可乘之机。(三)网上购物电子格式合同的存在。使得作为合同一方的消费者与商家产生了实质性的不平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一般认为,格式条款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一是一方为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二是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三是存在潜在的不公平性。与传统交易相比,网上交易格式合同使用更加广泛。这些格式条款的使用剥夺或限制了消费者的合同自由,使消费者处于不利的境地。 (四)交货延迟,售后无人问津,大大降低了消费者对网络交易的信心。在C2C模式下付款后不能按期收到货物甚至收不到货物的情况也会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可是网上购得的货物想要退掉并不是件易事,经营者往往找种种理由拒绝退货。在C2C交易模式下很多商家直接在格式合同中明文规定某些商品不得退货。有的则打着可以退货的旗号,通过其他格式条款规定限制退货。(五)网络交易消费者的个人隐私被无限制利用,隐私权遭到侵害致使很多消费者对网购望而却步。许多人有这样的经历,如果你曾经在网上购物,接下来相关的广告邮件几乎占用了你的整个邮箱,手机也会莫名奇妙的收到垃圾广告。这些还不是最可怕的,更可怕的是很多消费者进行网络交易结果银行卡账号密码被盗用,致使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电子商务中侵犯隐私权主要有过度甚至非法收集消费者的个人数据、未经同意对消费者个人数据进行分析利用、将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做有偿交易等几种形式。上述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必定会制约未来网上购物的发展。四、保护C2C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建议网络交易有很多特点是现场交易所不具备的,我们现在专门的保护网络交易的法律体系很不健全,法律空白很多,另外,地方间、部门法规间也存在不协调的情况。纵观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有两类可以用来规范网上交易:一是适用所有交易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是专门针对网上交易的规范,这类规范非常少。逐步在参考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于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典是保护网络交易进行立法的必然之举。当然这是一

个渐进的过程,其前提是必须对我国现有立法进行完善,具体可以做如下准备工作: (一)为解决交易对象认定模糊的问题。应当在C2C交易中逐步推行网络实名制,建立详尽的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制度,并制定相关法律明确网络平台提供商责任。网络实名制是指将网络用户的身份与其个人的真实身份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的一种制度。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于数据信息之中的,它可以用于辨别数据签署人的身份;电子认证又称身份确认(简称CA),是指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第三方发放具有一定格式和内容的数字证书,并对数字证书进行确认的过程。通过网络实名制、电子签名与认证可以从技术上确定网上交易责任的相对方。对于C2C模式下网络平台提供商的责任认定问题,商务部公布了《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但该意见仅属于行政指导文件,缺乏强制力。对此,我们可以借鉴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的规定。该指令对将平台提供商的责任细分为关于单纯传输的责任、关于存储的责任、关于寄存的责任、关于无监督义务四部分。通过上述方案可以从技术和法律两方面保证消费者在发生纠纷能够于于理于法有据,不再被法官拒之门外。(二)为确保消费者知情权最大限度的实现。除现有法律中的规定外,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商品信息披露的具体形式,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要解决大量虚假网络广告,诱导消费者的问题,除了提醒消费者擦亮眼睛,网络平台提供商加强监管以外,还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健全我国的网络立法。例如,制定《网络广告法》。在《刑法》中对网络犯罪作出相应规定,表明国家对网络犯罪的严正态度。(三)为保证消费者与商家在网络交易中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对电子格式合同的订立程序、条款设置、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等在《合同法》中作必要说明。例如:1、设定特别程序,规范电子格式合同的订立:主要包括: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合理审阅合同条款机会的注意义务,用清晰明显的形式、准确的方式、合理的审阅时间以及在消费者易于获知的地方展示格式合同;限制合同提供方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2、对不公平条款作出针对性限制,比如:赋予消费者在“犹豫期”内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3、关于特殊合同成立的问题:以网上点击合同为例,在网上点击合同中如果网上广告符合要约邀请的条件,客户通过点击确认,则向商家发出了一项要约,但客户对商家承诺的内容并不知晓,如果商家在承诺中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则商家的行为不能视为承诺,仅仅是反要约,此

时网上点击合同不成立。4、限制合同提供方享有合同修改权和终止权。修改或者终止合同需要给消费者一定的准备期,并且消费者同样享有解除权。5、制定专门的法律解释和应用规则。对于格式合同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41条做出了三条规定,这些规定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显得不具有针对性,不利于保护电子交易。对此可以借鉴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106条,制定符合电子商务交易特点的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以支持和促进计算机信息交易潜能的全面实现,以期通过行业自律、双方协议和商业实践来扩大计算机信息交易的商业化。综上所述,从立法的角度看,电子合同制度的构建可以通过在《合同法》原有合同规则基础上就电子合同相关内容作进一步补充完善,这样能够更好的符合传统、保障规则的一致性、融合性,是为最佳选择。(四)对于交货迟延及售后服务差的问题,应通过提高相关服务水平和完善现有法律两方面解决。在C2C模式下商家一般是和快递公司签订送货协议,电子购物出现问题的环节很多是物流配送体系,要搞好网上购物服务,不光要从网站经营者方面入手,更要提高传统快递、邮递等的服务水平,借鉴外国经验增加与便利店合作送货等多种配送方式。在售后问题上,传统退货与售后服务的规定在《合同法》中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在网络交易模式下,货物与消费者所在地往往不统一,使得退货的时间成本及交易成本都增加,而且商家经常利用格式条款做出不利于消费者退货的规定,因此要从法律层面上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与保护商家利益之间找到适度平衡。建立与现实交易一样的售后服务体系与要求,使之成为商家必须提供项而非可选项,并且在服务费用上相对偏向于消费者,以此增加消费者对网上购物的信心。  (五)对于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应将行业自律、国家法律保护及主体个人自我保护三者有机融合。在电子商务环境中,隐私权已向其财产权性质方面发生了转移。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已经具备了商品交换价值,个人能够控制其私人信息从而形成对其私人信息的财产权,任何其他人都必须支付对价,才能使用该权利资源,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经营者必须做到:1、制定详尽、到位的消费者隐私保护政策。2、于网站上明确向消费者提示关于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以及使用目的,并且承诺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围内及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人。3、不得为营利目的随意向消费者寄送电子邮件,但消费者同

意者除外。从法律层面看,《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及侵害隐私权的诉讼也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快网络隐私权的立法速度。此外,从源头上讲,消费者本身要具备自我保护的意识,不能随便的将关系自己隐私权的信息发布到网上。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人们对网络信息的利用率加大,对隐私权的观点也应有所变化,到今天只有将国家法律保护、行业自律及主体个人自我保护三者有机融合,才会使对隐私权的保护有一个好的实践效果。 网络交易特别是C2C交易的特点决定了消费者在享受网络购物快捷、便利的同时也承担着特定的风险,我国网络交易立法才刚刚起步,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够完整,没有专门法律专门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水平相对较低。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保护的政策和法律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树立消费者信心以及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平衡的关系不可或缺,可以有效地限制欺诈和不公平的商业行为。要加快我国在线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进程,并结合我国国情加强网络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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