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6号

现公布《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根据基金监管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基金销售机构任职。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存档备查。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

(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

(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或者基金销售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 1

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

(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

(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九)审计结论。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或者投资经理离任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存档备查,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的离任审查报告还应当同时报送行业协会。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的离任审查报告,应当参照本准则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项至第九项有关内容,副总经理的离任审查报告还应当包括其任期内分管业务的经营状况、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等,督察长的离任审查报告还应当包括其任期内基金管理公司合法合规、风险控制及监察稽核工作情况等。

第八条 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的离任审查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

(一)审查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查时间、范围、内容、审查方法等;

(二)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的基本情况;

(三)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对比情况;

(四)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的投资合规情况,是否发现有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牟利及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等情况;

(五)遵守投资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情况;

(六)基金管理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查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七)审查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受到基金管理公司处分的情况;

(八)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九)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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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同时存档备查。

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离任审查报告应当参照本准则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项至第九项有关内容,并应当包括其任期内主管或者分管业务的经营状况、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等。

第十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相关派出机构,同时存档备查。

上述人员的离任审查报告,应当参照本准则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项至第九项有关内容,并应当包括其任期内分管业务的经营状况、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客观、公正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审查对象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合规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审查对象应当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

离任审计、审查报告应当附审计、审查对象的书面意见,审计、审查对象拒绝对审计、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十四条 根据本企业、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对审计、审查对象已经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如果审计、审查内容涵盖本准则规定的相关内容的,可以不进行重复审计或者审查。

第十五条 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离任审计、审查报告。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行业协会在对基金经理、投资经理进行注册登记时,参考相关离任审计、审查报告。

第十六条 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未按本准则规定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离任审计报告内容不符合本准则要求或者出具的报告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重新出具离任审 3

计报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未按规定建立离任审计、审查制度,出具的离任审查报告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本准则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重新出具离任审查报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离任审计、审查对象没有正当理由不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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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离任审计报告

离 任 审 计

各位领导,同志们:

20xx年x月~20xx年x月,我担任市城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市数字化城管监督办主任一职。在任期内我认真履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务经济方面有关规定,在扎实开展好城市管理工作的同时,努力营造一个风清气正、公正廉洁的政务环境。根据市“三责联审”工作要求,现将市城管局长任期内履行“用人责任、编制责任和经济责任”的“三责”情况具体汇报如下:

一、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制度,确保选人用人不失察 在市城管局工作期间,我严格执行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特别是干部选拔四项监督制度,着力规范选拔行为,把好选人用人关,所有干部选拨任用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符合组织程序和规定,未出现一例违纪违规行为。一是严格遵守干部选拔规定。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选》的规定,始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原则和“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用人导向,明确选人用人的条件,公开选拔任用的职位、职责和资格,规范选人用人各个环节的程序,严格选人用人纪律,确保选人用人的公信度。二是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干部。任期内,我主持制定了《加强城管系统干部管理的意见》、《扬州市城管局机关人事管理制度》、《市城管局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规定凡是有职务空缺的,一律采取竞争上

岗的方式,通过笔试、演讲、民主测评和党委会讨论研究、组织考察等程序,选拔合适的干部到相应的岗位上来。20xx年x月~20xx年x月,我们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副科、正科级干部20人,竞争上岗率达100%。三是强化干部任用工作监督。按照阳光、透明和公正的要求,局纪委、监察室全程参与,对选拔任用的岗位、报名人员、竞争考试情况、民主测评得分等进行公示,在加强自我监督的基础上,扩大社会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并加强干部综合考察,全面衡量所选拔干部的能力作风,确保所选干部思想好、能力强、作风硬、业务精,经得起考验、经得起磨练、经得起检验。

二、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制度,确保人员配置不越界 在市城管局工作期间,经历了20xx年机构改革,新“三定”方案将原市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并入市城管局,将原市数字化城管监督中心更名为市数字化城管监督办公室,在市城管局挂牌,实行市城管局一个党委领导的体制。无论在改革前后,我都始终严格执行有关机构编制制度和要求,从严、从紧、从简控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保持人员编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没有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一是全面落实机构编制管理要求。坚决贯彻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不断增强机构编制管理意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切实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二是着力把好人员编制关。根据新“三定”方案,市城管局内设10个处室,行政编制39名,市数

字化城管监督办内设4个处(中心),行政编制24名,副处级以上行政领导职数9名,科级领导职数30名。市城管局直属分局定编35人,为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内设3个大队,科级领导职数9名。目前,市城管局实有内设机构10个处室,在职在编人员39人,副处级以上领导8人(含20xx年以后3名军转干部),科级领导15名,工勤人员3名。市数字化城管监督办实有内设机构4个处(中心),在职在编人员24人,副处级以上领导2人,科级领导10人,工勤人员2名。直属分局现有内设机构3个大队,在职在编人员30人,科级领导干部7人。所有人员均在“三定”方案规定内配置,所有人员变动的增减编手续,都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没有乱报批等现象。三是着力把好机构职责关。认真履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没有超越“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行使职权。同时,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市环卫处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城管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上规范、上水平。

三、严格执行财务经济制度,确保廉洁从政不松懈 在市城管局任职期间,我严格遵守各项财经法规和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和完善财经管理使用制度,从严做起,从己做起,带头制止各种铺张浪费行为,没有发生贪污、挪用、截留、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一是建立完善财经管理使用制度。按照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要求,制定《加强机关内部后勤服务管理的意见》等一整套管理制度,加大固定资产、车辆、接待、财务报销管理的力度,明确固

定资产的购置、登记、保管、使用、报废等程序和要求,对接待对象、标准、审核进行细化和限定,确保每花一分钱有章可循、有据可考、有责可查。在财务管理方面,制定和完善《扬州市城管局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实行“一支笔”审批,对于办公用品采购及车辆维修、保险等,凡单笔开支500元以上的,需监察室参与审核签字,方可报销,杜绝不合理支出。在本人任期内,各项固定资产购置均符合规定,部分费用指标有所结余,账面金额反映真实,无资产流失、截留资金和私设小金库等现象。二是实行重大项目集体会审机制。对重大工程、重要事项、大笔开支实行集体会商制度,凡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一律经过局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研究,集体决定。在我任城管局长、数字化监督办主任职务期间,涉及办公用品、基建、办公楼装潢改造等方面,凡可采取招标方式的,统一采取招标的方式,由市招投标中心统一招标。凡不需要经过招标程序的,统一采取议标、比标等措施,确保各项开支合理、合法、合规范。三是加强纪律监督。对所有重要事项、重大工程、大宗开支,均实行局纪委、监察室全程参与机制和公示制度,由局纪委监察部门进行把关,杜绝以权谋私、以权谋利、权钱交易等现象。同时,强化领导经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经济责任、经济行为、财务审核、纪律监督“四个公开”,在本人任职期间,未发生一起经济责任事故。

上述职报告,不当之处,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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