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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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1.目的

为了明确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填报方式、报送时间,规范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格式、填报方式和口径、报送时间、报告管理等内容。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4.财务会计报告的分类与构成

4.1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4.2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编制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应编制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外,还应编制会计报表附注。

4.3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除编制单户表外,有合并表的单位还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4.4会计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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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会计报表附注应说明报表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解释,内容应不少于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内容。

4.6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对下列主要情况予以说明:

4.6.1公司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4.6.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4.6.3新增重大投资活动情况。

4.6.4筹资活动及资金周转情况。

4.6.5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

4.6.6税金计缴情况。

4.6.7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4.6.8.提供抵押、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情况。

4.6.9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4.7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对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分析评价,分析方法视情况采用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比率分析法等方法。应分析的主要经济指标由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工作需要确定。

5.会计报表的编制

5.1会计报表的编制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

5.2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应由公司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编制。

6.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

6.1财务会计报告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查,由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

Q/YNLH ● jtgs ● CWGL● ZD● 02 —2007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版号/修改:A/0 第 3 页 共 4 页 领导审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还须经公司负责人审阅并签字确认。

6.2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报出必须经公司负责人、公司主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公司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报表编制人签字、盖章确认。

7.财务会计报告的报出时间

7.1快报的报出时间公司所属各单位在次月的2日报出,公司快报在次月的4日报出。

7.2单户表报出时间

7.2.1月报,在次月的3日报出。

7.2.2季报,在季终后次月的3日报出。

7.2.3年报,在年终后20日报出。

7.3公司合并报表的报出时间

7.3.1月报,在次月的8日报出。

7.3.2季报,在季终后次月的10日报出。

7.3.3年报,在年终后45日报出。

8.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单位和人员

8.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财务副总经理、主管生产和营销的副总经理。

8.2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3公司营销总公司。

8.4公司内部监审部门。

8.5公司企业管理处。

8.6负责公司税款征缴的相关税务机关。

8.7为公司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原则只向此类机构报送三张主表(资产负

Q/YNLH ● jtgs ● CWGL● ZD● 02 —2007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版号/修改:A/0 第 4 页 共 4 页 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特殊情况需增加报送内容的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审定。

8.8公司应接受审计的审计机构(含会计师事务所)。

8.9公司负责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资料交换的单位。

8.10按管理需要公司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其他单位或机构。

9.附则

9.1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为准。

9.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9.3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定后颁发实施。

9.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9.5本制度由公司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发生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强化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的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下属所有的基层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对于发生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应在事项发生后或应当知道事项发生后的72小时内直接向本单位财务部进行书面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在事项发生后或应当知道事项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本单位财务部进行口头报告,并于事后补交书面报告。

第四条: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责任人为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责任人故意隐瞒或消极拖延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其他财务人员有权利就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情况直接报告上级财务部。

第五条: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财务会计事项:

1、银行账户被冻结。

2、单位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关闭、停业整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营业。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外账、小金库。

4、本单位发生隐匿或故意销毁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行为。

5、实行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的单位,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软件

和相应的参数设置等出现重大故障,致使会计基础数据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受到重大影响,会计核算不能正常进行的。

6、财务会计人员涉嫌经济犯罪。

7、单位负责人擅自决定办理违反《会计法》等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其它财务会计事项。

8、本单位发生的其他重大财产损失,或对资金支付能力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及经济违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责任人在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发生后,不按上述规定及时上报告的,或故意隐瞒不报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对由此而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不得阻挠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责任人向本单位报告,也不得在事后对报告人进行打击报复。违反规定的,本单位将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集团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曰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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