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产品交货期的计划管理规定(草案)

关于加强对产品交付期计划管理的方案(草案)

1适用范围

    大柴分公司各部门。

2目的  

为保证各类产品的交货期按订单实现及为了保证产品的交货期实现所需要的措施,从而保证产品按照订单要求交付用户,满足市场需求。

3术语和定义

3.1产品交货期:从与用户签定订单之日起到柴油机成品最终交付至用户的时间。包括订单传递时间、生产准备时间、计划下达时间、产品生产及入库时间、产品运输时间。这里是指从订单提报到生产部开始至整机入销售公司库为止的时间即第一交货期。

产品交货期的计划管理:为了满足市场需求,从销售公司订单制订到订单传递,以及按照订单的品种、数量和规定的时间节点,将合格产品交付入库的整个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3.2产品分类管理:不同技术状态的产品,交付周期不同。根据产品不同技术状态及产品需求量的变化产品分成A、B、C、D等大类,不同产品交付周期不同。

3.2.1

A类产品:成熟产品,批量较大。技术状态锁定。

B类产品:新平台产品及平台改进型产品,未完成PPAP,通过试生产批准;新平台变型产品,已通过试生产批准。技术状态锁定。

C类产品:新平台、变型产品试生产。

D类产品:两月以内未生产机型。

ABCD类产品各阶段转换的相关要求

 


4管理要求

4.1职责

4.1.1 销售公司负责组织对订单进行评审,负责与用户签定订单并向生产部提报需求计划。

销售公司配套技术室、产品部根据车型的技术状态,结合产量情况,对产品按照ABC类分类管理办法进行分类,每月定期对A、B、C、D类产品分类情况进行分析,做好A、B、C、D类产品之间的转化工作,经过与发展部、质保部、生产部、采购部确认后,将分类情况通报给销售公司和生产部。销售公司通报给区域经理,作为用户提报订单的依据。

对A类产品,销售直接提出需求计划。

对B类产品,销售公司负责组织提前一个月预测需求。

对C\D类产品销售公司负责组织评审,通过评审确定交货期。

4.1.1.1在用户对C类产品提出要货需求时,销售公司必须组织相关单位对订单进行评审,各单位对用户提出的需求从本单位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经大家讨论后,提出相关的意见与用户协商。经过反复磋商后,如与用户达成一致的意见后,就正式签定订单。在订单签定后,生产部根据评审过程中各部门承诺对所承担工作完成的时间节点进行跟踪。

4.1.1.2各部门要按照评审时承诺的时间节点完成自己的相关工作,对没按进度完成的及时进行通报。以便采取措施确保按进度完成各项工作,以保证交货期。

4.1.1.3  C类产品上线后要保证设计质量,避免出现意想不到的设计问题影响交货期。由此而造成交货期的拖欠由设计部门负责。

4.1.1.4 D类产品: 在用户有购买意向,与代理商沟通过程时,贸易公司可将购买意向作为未定订单与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生产部根据当时的生产情况和生产资源条件,给出预计交货期。贸易公司据此将信息提供给代理商作为签定订单的依据。一旦订单签定,在当天将经过评审的订单提报给生产部,生产部按照承诺的交货期安排计划组织生产,在交货期内交付给销售公司合格产品。如订单提报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销售公司负责。

4.1.2 销售公司配套技术室、产品工程部、发展规划部、生产准备室根据需要参加前期订单评审,对个性化需求进行设计和准备,下达相应的技术文件,并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进行处理。

4.1.3 质保部负责对产品的质量问题进行控制,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对每天存车中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进行认定。

4.1.4生产部负责对订单确定后的产品准备状况(平台改进产品)进行跟踪,按照销售公司的订单要求安排生产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控制,保证订单确定的交货期。

生产部对A类产品所需的资源制定储备定额,将要求通报给采购部和各零部件供应商,作为资源准备的依据;

生产部对B类产品根据销售公司预测计划提前一个月下达零部件计划;

生产部对C\D类产品根据评审计划落实资源,组织生产。

对零部件能力不足的情况,生产部报采购部,采购部负责落实新的资源。

4.1.5采购部负责对所分管外购零部件(进口件、未移交零部件)的采购和供应。

4.1.6装配车间必须按出商计划时间内保证合格柴油机入库。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入库的要提前反馈信息,并将存在的问题上报生产部。生产部对上线柴油机实行跟踪负责制,对重点车型实行专人跟踪,保证每个环节出现的问题掌握清楚并及时解决,保证入库进度。对装配车间提报的没按进度要求入库的柴油机问题反馈单,要确定原因和解决措施。正常产品超过两班次纳入考核,新产品(样机、首批)超过3个班次纳入考核。

4.1.7对由质量问题造成的入库拖欠由质保部确定责任单位;对由其它问题造成的入库拖欠,由生产部生产计划室确认。如出现分歧上报公司领导裁决。

5评价细则

  5.1生产部没按承诺的日期安排生产计划,以及由于物料供应和物流管理没能按期入库的,按每台天100元考核。

  5.2产品部、配套技术室、发展规划部没按承诺的时间编制技术文件、设计错误以及由于技术问题(含工艺)造成没按时入库的,按每台天100元考核。

  5.3采购部因为协作件没按期到货,造成计划调整或没能及时入库,按每台天100元考核。

  5.4质保部对因质量问题不能确定责任单位,按每台考核;对现生产发生的质量问题在当班要确定原因,并对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解决方案或组织相关人员制定解决方案,对没能按要求解决问题,影响交货期的,按每台天100元考核。

5.5对销售公司未执行计划评审提出临时调整计划的,按每台100元考核。

  5.6在平衡计划时没有反馈存在问题,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造成计划调整,对造成计划调整的责任单位,对影响交货期的按每台天100元考核。

  5.7装配车间对没按时入库的存车情况不及时反馈,按每台天100元考核。

  5.8对影响按时入库的责任单位,按每台天100元考核。

  5.9对因设备、能源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影响交货期的,责任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对责任单位按每台天100元考核。

  5.10每月生产部对交货期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5.11每月生产部对供应商未按期交付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评价,评价办法见供应商交付评价办法。

生产管理部

20##-1-26

 

第二篇:关于颁发《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19xx]国科发计字835号[失效]

[法规名称] :关于颁发《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颁布机构] : 国家科委等

[颁布文号] : [1990]国科发计字835号

[颁布时间] : 1990-10-17

[执行时间] : 1990-10-17

关于颁发《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试制、鉴定

第三章 立项原则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五章 审定下达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局,国防科工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现将《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管理规定》

国家科委 人事部 劳动部 物资部

国务院引进智力办 国家税务局 国家物价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国工商银行

附件: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产品的计划管理,发挥计划调控和市场调节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使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以下简称国家级试制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条理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级试制计划是国家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发新产品,进行政策性调控的计划,是实施税收、价格、信贷、替代进口、出口创汇、物资、关税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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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 : 国家科委等

[颁布文号] : [1990]国科发计字835号

[颁布时间] : 1990-10-17

[执行时间] : 1990-10-17

优惠的依据,也是评定国家优秀新产品的基础。

第三条 国家级试制计划,是在企、事业单位开发新产品的基础上,有重点地筛选其中符合国家级新产品条件的项目所形成的计划。每年由国家科委会同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中国工商银行、物资部、国务院引进智力办等部门组织编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科研型(全新型)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

用进口散件、零部件组装的国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传统手工艺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新产品按地域划分为国家级新产品和地区级新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为国家级新产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为地区级新产品。

第六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国家级民用工业新产品。

第二章 试制、鉴定

第七条 新产品试制过程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阶段:一、调研、确定试制目标和实施方案;二、设计和样机(样品)研制及鉴定;三、投产前的试产及生产定型鉴定(投产鉴定)或验收。

第八条 新产品鉴定包括样机(样品)鉴定和试产后的生产定型鉴定(投产鉴定)或验收。样机(样品)鉴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执行;生产定型鉴定(投产鉴定)或验收办法另定。

第九条 列入国家试制计划中的项目,一般应是已进行了样机(样品)鉴定(或当年要组织鉴定)并有一定批量生产的新产品。国家级试制计划中的鉴定,主要是指试产后的生产定型鉴定(投产鉴定)或验收,由各地方科委、各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鉴定或验收。

第三章 立项原则

第十条 国家级试制计划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技术装备政策、产品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并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在组织编制计划时,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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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文号] : [1990]国科发计字835号

[颁布时间] : 1990-10-17

[执行时间] : 1990-10-17

择在国内首次试制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国际水平(产品的技术指标达到现行国际标准或同年代国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性能指标)或国际先进水平(在国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之一的新产品。 第十一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产品,优先纳入国家级试制计划:

一、支援农业的新产品;

二、在节约能源、原材料,充分利用资源提高交通运输能力,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效益显著的新产品;

三、具有替代进口,出口创汇及增加国内市场有效供给的新产品;

四、在中国(外国)专利和获得国家(国际)发明成果基础上开发的、充分发挥我国技术、资源优势的新产品;

五、通过引进国外智力的方式,引进消化吸收和应用国外先进技术开发的新产品;

六、国内高技术领域研究成果商品化和附加价值高的新产品。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范围

一、列入国家科委各类计划的新产品项目;

二、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试制计划和其他科技计划中的新产品项目;

三、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及各级科委各类计划中的新产品项目;

四、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计划及军队系统各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民用新产品项目;

五、企业根据事业单位的专利技术、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开发的新产品项目,及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发的新产品项目;

六、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新产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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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报地区和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国家级试制计划的其他新产品项目。

第十三条 为充分发挥优惠政策的调控作用,根据各优惠政策的特点和作用,允许各单位在新产品试制的不同阶段申报。对于以享受减免税为主要政策优惠的项目,可在样机(样品)鉴定后(含已确定在当年鉴定的)并在当年有产品销售时申报;对于以享受贷款、关税、物资等为主要政策优惠的项目,在试制开始时即可申报,但必须附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地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的项目,或由地区下达计划开发的项目,由项目试制单位通过所在地、市科委或主管厅、局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方)科委申报,经地方科委初审后报国家科委。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直属的企、事业单位的项目,或由各部门下达计划开发的项目,由项目试制单位向有关部门申报并抄报所在地方科委,经部门初审后报国家科委,或向所在地区科委申报。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民品项目,可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科委申报,经初审后报国家科委。

四、在发明专利基础上开发的新产品,除按上述渠道报送外,利用专利技术开发的新产品,经各地方、各部门专利机关审查后加报中国专利局一份,由中国专利局协助审核。

第十五条 申报时间

各企、事业单位于每年一月底前报各地方科委或各部门科技司。各地方、各部门于每年二月底前报国家科委。

第十六条 申报注意事项

一、凡已经列入国家级试制计划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重复申报。同一内容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国家级试制计划和试产计划。如发现重复,取消资格。

二、所有申报项目,必须材料齐全,严格按申报格式要求,一式二份报国家科委。材料包括:由试制单位填写的《××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申报表》,对已鉴定的项目附成果鉴定证书,没有经过鉴定的项目加附可行性论证报告,已获专利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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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加附专利证书,已获得发明奖励的项目须加附发明奖励证书。

三、由企、事业单位联合研制开发的项目应联合申报,并注明产品销售地点。

四、对于医药、食品、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另附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正式批文,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各地方、各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对新产品的申报、评审和跟踪实施计算机管理。在条件成熟时,建立新产品数据库,按年度报送《申报表》软盘(具体办法另定)。

第五章 审定下达

第十八条 审查分为地区(部门)初审、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审三个阶段。

一、地区(部门)初审。由各地方科委或各部门负责,主要是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产品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等方面提出初审意见。

二、专家评审。聘请以行业归口部门为主的各专业领域中的专家若干名,以新产品的行业分类组成若干个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评审时,以体现国家级新产品条件和评审原则的“新产品评价指标体系”为主要内容和依据,按新产品的技术水平(创新、先进和可靠程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具体指标量化评分,评出符合国家政策、具备国家级条件的新产品,并排出先后顺序。

三、综合评审。由国家科委、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中国工商银行、物资部、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确定评审原则,进行政策审查,并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九条 国家级试制计划由国家科委、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中国工商银行、物资部、国务院引进智力办编制完毕,国家科委组织下达。各地方科委、人事局、劳动局、物资局、引进智力办、税务局、物价局、工商银行分行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级试制计划,按照新产品减免税的有关规定,选择项目编制下达国家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同时作出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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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199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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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列入国家级试制计划、属于国家定价的生产资料类新产品试销期为三年;民用消费类新产品试销期为二年。对于技术难度大、试制期较长的重大新产品,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家科委综合平衡并经国家物价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试销期。在试销期内,除特定品种须报物价部门定价外,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制成本,参照同类产品价格制定试销价格,报同级物价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试销期满后,依据价格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作价原则提出建议,报物价部门核定正式价格。 第二十二条 中国工商银行将国家级试制计划作为发放科技开发贷款的指南,各地工商银行在选择科技贷款项目时优先考虑,按照科技开发贷款的有关政策规定择优支持。对企业、开发型科研院所、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实行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重点新产品试制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在银行信贷资金供应能力允许的条件下,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级试制计划中可以替代进口的新产品,在性能、质量上与同类进口产品相当,国产化率达70%以上,并达到批量生产,能够基本满足国内需要的,将优先按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同类产品进口。

第二十四条 承担国家级试制计划中能出口创汇的新产品试制的企、事业单位,在完成各承包上缴中央外汇基数任务的前提下增加的出口创汇,可参照国家规定的超基数出口外汇留成办法分成。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级试制计划中为国家重点计划配套的项目,各部门和各地方物资部门对所需物资,按现行物资体制的规定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六条 列入国家级试制计划的项目,所需进口的料件、加工成品复出口的,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尽量给予方便。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科委每年从列入国家级试制计划的项目中推荐若干需要派人出国培训进修和引进国外人才的项目,经国务院引进智力办或人事部等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列入全国重点派出培训进修计划和引进国外人才计划。

第二十八条 对在承担国家级试制计划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直接设计、试制、管理者,优先奖励晋升工资,具体办法按人事部、国家科委有关规定执行。属企业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办理。

在实施上述各项扶持政策时,将优先考虑给予科研型新产品较大优惠。

第七章 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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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199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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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国家级试制计划下达后,分别由各地方、各部门组织实施。

一、由各地方科委会同人事、劳动、物资、引进智力办、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银行等部门负责各项优惠政策的组织落实。部门申报的项目,由有关部门(或地方的有关厅、局)协助项目所在地方科委落实。

二、由申报地方或部门,定期检查项目的试制进度,并督促其达到预期目标。

三、组织已完成试产项目的生产定型鉴定(投产鉴定)或验收,并对试制项目是否具备批量生产(或正式投产)条件作出评价。

四、各地方、各部门要将项目实施情况,于第二年第一季度内作出书面总结,并填写《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分别报送国家科委、人事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工商银行,连报三年。实施情况总结的主要内容是:

(一)、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及作用;

(二)、试制项目的进展和效益;

(三)、在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行业发展、地区支柱性产业和地区经济发展、市场、效益等方面所起的重大作用;

(四)、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三十条 对组织实施国家级试制计划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方、各部门应及时分别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的原则,由科委会同人事、劳动、物资、引进智力办、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银行等部门制订相应的地区的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或其他类似计划)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商人事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务院引进智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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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1990-10-17

[执行时间] : 1990-10-17

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工商银行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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